当前位置:作文大全 > 浅谈我国衍生品风险的政府监管

浅谈我国衍生品风险的政府监管

时间:2022-05-23 13:14:01 浏览次数: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的广泛使用成为了金融风险管理领域里面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尽管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出现大大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灵活性,但它也同时给使用者带来了另类风险,更为关键的是其亏损事件有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从政府的立场来看,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管。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政府监管;风险管理体制;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金融衍生品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在20世纪70-80年代初新一轮金融创新的背景下兴起和发展起来的。最近20年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日益显现。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面临的国内外的竞争日益加剧。因此,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根源
 
    金融风险管理领域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金融衍生品的广泛使用。尽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很多独特而灵活的功能,但是在现实中金融衍生品交易也造成了很多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尤其是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影响也越来越大。最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因为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不善造成的。因此,应该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根源,切实做好市场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运用和发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经济功能,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主要包括价格风险、运作风险、交割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金融衍生品具有以上风险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性使市场价格波动更加剧烈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具有的收益和风险放大功能从而造成价格剧烈波动。市场参与者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时,只需要动用少量的资金即可控制资金量巨大的合约,交易合约的价值可能是投资资金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由于这种杠杆作用的存在,当价格变动方面有利时投资可以获得巨额的收益,然而当价格变动方向不利的时候,其杠杆放大效应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与此同时,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迅速发展,利用金融衍生品进行投机的市场参与者也不断增加。这种市场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导致市场承受风险的程度在不断加大。
 
    (二)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导致风险结构复杂化
 
    随着新的金融衍生品的不断涌现,通过对基础产品进行各种分拆和重新的构造组合,其风险变得更加复杂化,这些风险不仅难以为一般投资者了解而且也对风险测度的模型和方法带来新的挑战。而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中可能包含众多基础产品变动因素,从而导致各种风险混合其中,彼此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从而使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加倍放大。另外,金融衍生品具有表外性的特点,它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
 
    (三)金融衍生品会导致市场产生连锁反应
 
    利率、汇率等基础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的密切联动性,会导致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风险事件经常出现连锁反应,特别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高速发展时期,这种连锁反应不仅体现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基础金融市场,甚至涉及到世界各国的实体经济。随着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世界各国的股市陷入低迷,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变缓,各国的实体经济均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可以看出,这种连锁反应可以说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
 
    三、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风险政府监管的建议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涉及面广泛,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需要有关各方能够协调行动。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各行业的自律组织、有关会计机构、审计机构、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等等。本文仅从政府的角度,提出监管部门针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几项有效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政府监管的主要依据,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为代理业务,其规定仅限于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目前尚无系统规范的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这严重制约了政府的外部监管。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协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加快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总则》,以指导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工作,并且应该进一步修订《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为金融衍生品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留足空间,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其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明确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模式。我国可侧重于政府监管,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在具体立法方面,可采取在某项法律中包含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条款的分散立法,等时机成熟时再专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进行集中立法。我国可采取集中型监管模式,由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工作,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占主导地位,各种自律性组织起协调作用。
 
    2、建立金融衍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在我国,衍生品交易主体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根据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减少因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风险,必须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许可证制度,并必须对进入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进行许可证验证;为客户提供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的,其许可证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其管理类似现行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因此,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应该尽快建立金融衍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3、制定金融监管合作法。包括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是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监管合作的稳定性。二是明确建立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情报中心和监测中心,为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全面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各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相互援助,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波的跨国界蔓延。
 
    4、制定相关投诉、仲裁、赔偿制度和罚则。制定投诉、仲裁、赔偿制度,规范交易纠纷的解决程序。制定罚则,如未经授权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处罚,故意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不正当市场竞争等。
 
    (二)促进金融机构设置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
 
    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以下3个层次指导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体制的设置:
 
    1、制定企业或机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则,确定金融机构与衍生产品交易全体有关的营运方针、风险管理的程序等。
 
    2、按金融衍生品个别交易类型分别加以规定,分别按个别衍生产品的特性确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手续、主管部门等。
 
    3、制定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的头寸规则:制定与市场风险管理相关的具体的指标及数值基准,确定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授信规则,确定与管理信用风险相关的具体的方法、数值基准等。
 
    (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一个国家金融风险的防御能力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一套正确反映金融体系健康与稳定的金融预警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实施的“金融部门评估计划”,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评估。通过指标体系的动态变化来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分配情况和风险分散程度,从而制定抑制风险的可行方案,防止风险的发生和恶化,确立权威的预警系统主体,构筑分层次的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和预测,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政府监管往往会受到局限而产生一些新问题,如高昂的政府监管的成本、监管不当导致的市场行为扭曲以及道德风险的产生等等。许多国家(如美国、新西兰、阿根廷等)转而更多的谋求社会力量对金融业实行监督,以此分担监管责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依赖。社会监督的好处在于可以引入市场约束机制,使得中介机构、媒体、市场主体及存款人等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在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中,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环境等等来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
 
    (五)加强全球衍生品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金融衍生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在多次国际性金融风波或金融危机中都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特别是最近的金融危机中衍生品风险的放大作用,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此,各国日益重视金融衍生品的国际监管合作,并且在每次危机后这种合作也得到加强。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增强各国监管组织的合作。建立各国监管组织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共享信息的机制,加强对重大交易的监督,加强对国际化运作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措施。
 
    2、明确清算违约的处理方式。制定出现清算违约时处理投资持有、客户资产和资金的最佳处理方法,如确定清算违约下向客户披露信息的标准;确定当清算违约威胁到市场稳定时的安排措施等。
 
    3、加强在突发事件下的监管合作。制定当金融中介、会员机构和市场出现重大的业务混乱时的处理机制和控制方式,确定出现国际性金融衍生品交易事件的磋商机制等。
 
    参考文献:
 
    1、王若平.国际金融衍生品风险的防范及启示[J].理论探讨,2006(11).
    2、范俏燕.当前国际性金融危机的生成和传导[J].财经科学,2008(7).
    3、杨迈军.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4、白钦先.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陈晗.金融衍生品:演进路径与监管措施[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推荐访问:浅谈 监管 衍生品 风险 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