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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关于与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合同纠纷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2-05-28 15:14:01 浏览次数:

县人民政府:
    XX县交通局自2005年至2009年期间实施委托第三方监理的项目共15个,其中:正兴公路投资850万元,由云南天勋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监理费为7万元,监理费用占总投资比例不足1%;弥宁公路XX段投资2500万元,由云南公路建设监理公司思茅监理站负责施工监理,监理费为24万元,监理费用占总投资比例不足1%;两个项目虽然工期延长,但均未出现监理合同纠纷,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其余的13个项目均由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负责施工监理,监理费用均占总投资的1.5%以上,由于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未履行好监理职责,导致7个项目工期延期,11个项目工程数量无法认定,3个项目部分分项工程存在质量隐患,钟益公路纸厂至威远江电站岔口段至今未能交验。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向我局提出应增加监理费用559.74万元,我局根据合同的规定及监理方履约的具体情况,提出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应向我局支付违约金1003.5万元。由于双方主张不一致,至今未能达成共识,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的工程项目共13个,分别为:路基改造工程7个,即民乐公路一、二、三合同段(建安工程总投资1500万元,合同监理费用30万元)、永碧公路(建安工程总投资3700万元,合同监理费用采用20万元包干,合同规定驻地监理工程师2名,实际只到位1名)、碧云公路一、二合同段(建安工程总投资2180万元,合同监理费用61万元)、钟益公路威远江电站至益智段(建安工程总投资895.6万元,合同监理费用22万元,监理工程师由钟益公路纸厂至威远江电站油路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附带监理,监理单位未增加人员);通畅油路工程4个,即景民公路(建安工程总投资1976万元,合同监理费用40万元)、钟益公路纸厂至威远江电站岔口段(建安工程总投资1578万元,合同监理费用33.8万元)、民乐公路(建安工程总投资2971.1万元,合同监理费用48.5万元)、景振公路(建安工程总投资2611.1万元,合同监理费用49万元);桥梁工程2个,即公榔桥、南景桥(建安工程总投资240万元,合同签定监理服务费11万元,监理工程师由钟益公路纸厂至威远江电站油路项目的监理工程师附带监理,监理单位未增加人员)。以上监理服务费总计295.3万元,已支付275.3万元,支付率达93.2%。

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在监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问题,没有履行好监理的职责及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主要表现为:

一、计划管理方面

(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工期,致使所承担施工监理的通畅油路项目均出现工程延期。

(二)施工进度严重影响合同工期时,未定期和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报告和整改措施,对工程延期完工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二、质量控制方面

(一)未能施工复测及验收施工放样。如:碧云公路路基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施工单位进场时,未审查施工复测及施工放样工作,直接导致该公路一合同段多数路段未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没有发现并加以制止。

(二)未检查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没能及时制止并清理出场。如:景民公路沥青路面用碎石出现夹杂泥土现象,并进行了拌合铺筑,在铺筑时,被业主技术人员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并责令施工单位将该批碎石清除场地,不得使用。

(三)未能按施工程序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如:碧云公路路基填方和填挖结合的质量问题上,由于没有严格按照施工程序施工填方,致使该公路多处填方塌陷,质量不合格,拖延工程完工的时间。景振公路大部分路缘质量较差,出现大面积返工,致使工期拖延。

(四)未检验关键工序和旁站监理关键部位,导致碧云公路一合同段空心板桥未按设计施工。

(五)景振公路油路项目路缘石大部路段存在质量隐患,目前破损严重。

三、计量及合同管理方面

(一)未能现场核实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已完工的工程数量,并在该部分工程质量检查合格后,签发工程价款结算单。在2008年12月20日钟益公路路基改造第三期计量中,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没有做到现场核实施工单位报的计量资料,致使砂砾垫层超计工程投资45万元。

(二)未能对施工单位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查明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提出意见。

(三)未能建立工程台帐,按季度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数量完成及增减情况。

(四)未能按省交通厅有关施工监理和变更设计的规定,审查或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

(五)未能按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表。

四、监理人员及设备配置方面

(一)所涉及的项目由于监理人员不到位,人员更换频繁,致使监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如:钟益公路威远江电站岔口至益智乡政府段路基改造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实际监理工作由纸厂至威远江电站岔口段沥青路面的监理工程师附代监理。景振公路沥青路面建设工程合同要求配备2人,实际到位1人,另1人长期缺位。

(二)监理单位为节约费用,大部分项目未配置监理用车(仅有4个通畅油路项目配置了车辆,其中2个项目工程接近尾声时才配置的车辆)。

(三)监理单位为节约费用,未建立监理工地实验室,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无监理抽检数据和测试试验结果,导致工程质量无法确定。如:钟益公路纸厂至威远江电站岔口段沥青路面建设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隐患,至今未能交验。

五、其它方面

(一)监理工作不能正常有序的开展,多个项目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工程监理工作处于失控状态。

(二)监理单位为节约费用,监理工程师同施工单位同吃同住,违反监理人员不得同施工单位同吃同住的规定,致使监理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三)未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导致钟益公路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人死亡。

(四)所有承担施工监理的项目均未设立监理单位的检验实验室,监理抽检数据不准确。

(五)监理无独立的质量抽检资料,监理资料不齐全。

(六)未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按时向业主送监理报表。

(七)工程在竣工资料编制期间,监理单位都没有派出专人督促检查竣工资料的编制。工程交工后,在缺陷责任期内没有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缺陷修复进行督促检查。

(八)未能按时提交监理资料,没有履行好监理的职责及义务。

(九)施工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后,监理单位无故拒绝对资料进行签认。

云南发展建设监理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我局本着诚意多次与该公司代表张建达磋商,但均未能达成共识。该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工程延期增加监理费用的报告》之前,双方曾通过协商,达成先认真履行好合同约定内容之后,再谈其它问题的意见。但该公司背信弃义,一直未能妥善有效的解决存在问题。

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上的主张不一致,我局同意,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履行合同的问题,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问题。同时,我局保留进一步通过司法手段追索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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