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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采矿区用地管理的一些思考

时间:2022-05-29 15:21:01 浏览次数:

关于XX县XX露天煤矿采矿区用地管理的一些思考
    XX县源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XX露天煤矿于2009年4月7日取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即2009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为5.3186平方公里。

该煤矿的用地主要包括露天采场、堆场、排土场等,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采矿用地属建设用地范畴。现阶段法律规定的采矿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划拨、出让以及临时用地等,在采矿前应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因露天采矿用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了该煤矿用地取得难、管理难。下面,笔者就如何解决该煤矿的采矿用地及管理做一些探讨。

一、在采矿用地的取得、管理中遇到的困惑

一是如何调整采矿区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该煤矿的采矿区现状地为农用地,依据此规定,那么在取得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后就应该调整该煤矿采煤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矿业权审批体制与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缺乏良好的衔接,就如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要调整规划也非常困难。二是采煤用地如何保障?由于该采煤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土地管理部门难以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同时,由该于采煤用地占地面积较大,采煤用地需求将难于满足。该采煤区的矿区面积5.3186平方公里,按采煤年限8年计算,假设该采煤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大约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近1000亩左右,约占全县每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50%。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数量紧张的限制,估计该采煤用地的手续将难于顺利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如果按临时用地办理采矿用地手续,似乎又找不到法律依据。因企业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占用土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只有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查处,责令企业停止开采。造成了企业虽然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无法保障用地的尴尬,企业享有的“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三是如何调动企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积极性?经初步测算,该煤矿采矿用地按出让方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时的各种费用大约为13万/每亩元(包括征地补偿费、各种报批费以及出让金等),按采矿区面积5.3186平方公里计算,大约需要10亿人民币。该企业年开采褐煤30万吨,平均每吨销售价格在500元左右,扣除各种成本后再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费用,从企业的角度来思考,用地不经济。同时,露天采煤用地比较特殊,对土地的使用不是为了建造构筑物和建筑物,不是直接使用或者直接占用,而主要是对土地的表层造成直接破坏,露天采煤是利用技术手段获取地下煤炭资源,采煤结束后企业将不再使用这些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认为没有必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因此,企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积极性不高。四是复垦后的采矿用地如何退出?采煤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为50年,而其实际使用年限仅为8年,远远低于取得的使用年限。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土地的,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如何收回、如何退出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采煤结束后处置其闲置土地较难。五是

二、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省厅研究制定露天采煤用地的取得方式、闲置土地退出的处理办法和程序。二是将采煤用地由原先征收后出让的方式改为临时用地的方式,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村委会。在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的前提下,允许XX煤矿的采煤和排土场用地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采用“租赁土地—剥离耕作层—采煤—复垦—交还土地”的模式进行管理。在采煤有效期内由采矿权人分区块或者分期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经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企业与当地的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明确煤矿企业的土地复垦责任,根据复垦方案测算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租赁费,待煤矿闭矿后由采矿权人对采煤区进行复垦。企业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要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对复垦土地经县、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确认后方可将土地交还当地村委会。每验收合格一个复垦区块的土地并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审批下一个区块或者下一期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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