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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

时间:2022-05-30 16:28:01 浏览次数:

2006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法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政策倡导和大众健康教育得到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发现和管理得到加强,高危人群干预工作得到加强,防治队伍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但是,艾滋病流行形势仍然严峻,疫情和防治工作出现了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静脉注射吸毒传播仍然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梅毒等性病疫情持续上升,丙型病毒性肝炎处于较高的流行水平;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防治工作难度加大;需要治疗的病人越来越多,治疗压力加大;防治工作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措施覆盖率不高等挑战,防治任务还十分艰巨。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年〕48号)精神,《2011年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特制定《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  

一、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扩大覆盖。  

(四)加强监督、注重质量、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目标  

以艾滋病防治工作为主导,建立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防治机制,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把全县存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400人左右。  

(二)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到2015年底,实现艾滋病新发感染数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100%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4-6课时;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综合防治知识和高危行为者参加献血的危害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95%的娱乐场所、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100%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暗娼、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建立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报告的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4.临床用血中无偿献血比例达到100%。  

5.100%的县级医疗机构主动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 10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羁押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  

6.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接受抗艾滋病病毒治疗12个月后存活并继续接受治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者占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的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接受预防机会性感染的比例达到90%;100%的艾滋病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制度;100%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纳入低保。  

7.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  

8.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并设立防治专项经费。  

三、策略和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坚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和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开设宣传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要充分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作用,积极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继续在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内容的公益广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机构要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和“妇女面对面”等专项行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 因地制宜设立宣传栏、黑板报,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各地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继续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农业科技培训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特点,重点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要开发通俗易懂和民族语言的宣传材料,发挥宗教人士和在少数民族中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宣传作用,开展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和少数民族村寨,开展“红丝带防艾宣传进村入户行动”。  

3.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出国劳务人员等流动人口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体系。劳务输出组织者和机构、用工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农村地区,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用工单位要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  

各级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无偿献血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培训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社团、网络、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各级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关注妇女人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脆弱性以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和预防母婴传播的知识教育,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止配偶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各级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使用、性病诊疗服务、艾滋病和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活动,加强暗娼、嫖客,以及其他多性伴人群的干预工作。  

2.突出重点,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扎实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减低艾滋病、丙肝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严厉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禁毒法》相结合,进一步扩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要依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要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戒毒人员出所后向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  

加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提供心理咨询、行为矫治、安全套使用,以及艾滋病、梅毒、丙肝检测和咨询、转介等综合服务,提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保持率和效果。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稳步提高吸毒人员的收治率。在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人口计生和妇联等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利用各自的工作网络,开展对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的宣传及动员。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药物治疗、安全分娩、随访和喂养指导等系列干预措施。加强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儿早期诊断等措施,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各部门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献血法》,要积极建立无偿献血自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危行为人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加大控制经血传播疾病风险的力度,加强采供血管理,开展艾滋病病毒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提高血液筛查能力。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建立科学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系统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早期预警。要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向公众公布疫情。  

要将检测网络向基层延伸,提高检测的可及性。积极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加强医疗机构的艾滋病检测与咨询工作,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要主动为就诊者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健康教育和服务,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鼓励感染者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二代传播。要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的艾滋病检测,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要将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  

(五)扩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1.要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预防与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要建立感染者和病人异地治疗的保障机制,提高感染者和病人,尤其是流动人口的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可及性。对尚未开始抗艾滋病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要定期进行免疫学和病毒学检测,确保及时治疗;对开始治疗者,要定期进行病毒学、免疫学、毒副反应和耐药的相关监测检测,及时更换治疗药物,控制耐药菌株的出现及传播,确保治疗效果。要加强艾滋病合并感染的诊疗工作,建立和完善艾滋病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在感染者和病人中筛查结核病的工作,对发现的合并感染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  

2.加强和完善艾滋病治疗药物的供应和管理,保证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工作规范、可持续开展。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感染者和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全面落实防治关怀措施  

要建立和完善基于社区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网络和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治疗依从性教育,落实咨询、心理支持、行为干预等有效预防干预措施。  

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为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保险等方面的歧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就业。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面纳入孤儿保障制度,除艾滋病致孤儿童外,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可比照艾滋病致孤儿童享受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测和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实施分类指导,做好重点地区工作  

疫情严重地区要实施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要落实管理责任制,建立上级地方政府每年对疫情严重地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考核制度。  

(八)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当地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作用,动员企业和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区小组的优势和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包括感染者和病人在内的社会组织和社区小组在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关怀救助、减少歧视等方面开展工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和社区小组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引导和管理,对其开展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从事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社区小组,民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其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  

1.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疫情较重地区与相邻地区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措施。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符合各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2.各级政府要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依法开展防治工作,切实落实防治政策。要建立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管理责任制,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培训内容,要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自治县政府要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健全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防治的长效机制,将艾滋病综合防治作为经常性重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自治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  

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2.积极引进国际防治资源,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金额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应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重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三)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各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2.各地要加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基层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专业技术部门要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五、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体系建设,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指标体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督导评估职责,制定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自治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与评估的领导工作,组织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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