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畅通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联系制度,是指市委委员和市纪委委员与代表小组及其代表、市委常委与代表团之间建立 双向联系。
第三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一般按照联乡及工作分工情况,联系1个代表小组及其代表,并保证每个代表小组及其代表至少有1名市委委员和1名市纪委委员与其联系。具体联系方案由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市委研究确定。
第四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联系代表小组及其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基层党组织对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决议、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代表对市委、市纪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代表解决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联系代表小组及其代表主要采取集中召开见面会、定期约见、走访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市委常委一般按照工作需要联系1个代表团,并保证每个代表团至少有1名市委常委与其联系。具体联系方案由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市委研究确定。
第七条 市委常委联系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全市重大活动和市委作出的重要决定决策,听取代表对全市各项工作意见、建议,了解代表作用发挥、代表团活动等情况。
第八条 市委常委联系代表团主要采取参加代表团会议、听取代表团工作汇报、开展蹲点调研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在联系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可根据情况做好直接答复、批示相关部门办理或向市委汇报,同时,要做好联系记录工作,并于每年年终将联系记录送交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归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