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岗替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树立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
中心)良好形象,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同岗替代(又称A、B角)是指交易中心某一岗
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相似岗位工作人员代行
其职责,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
位的,须事先报经本股室负责人同意。属“窗口"岗位的,
应有其他工作人员暂时代办其业务,避免客户到中心办事无
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第四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
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提前向本股室负责人报告正在办
理和待办的事项,并提前做好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来不及
移交的,B角应主动顶岗,A、B角间应做好工作衔接,不得
推诿、扯皮,更不得缺岗。
第五条 A角负责处理本职岗位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主
动告知B角;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
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对已明确、规范的事项,应
及时办理,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
关材料交A角。
第六条 交易中心领导层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
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
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