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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考勤、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2-07-07 17:00:02 浏览次数:

为从严从实管理干部,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进一步转变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具体制度

本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及处罚措施。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2.全体干部职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上班时间每天签到四次。干部职工出差、下乡实行审批制,如因在外开会、出差、下乡等原因不能签到的,凭出差、下乡审批单,做为出勤登记。

3.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严禁聚众聊天、串岗、看电影、打游戏、上网聊天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登记。干部职工每月迟到、早退达6次的,记旷工1天;未按要求参加局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或加班的记旷工1天;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6次以下(不含)的,在干部职工大会上做书面检讨。严禁以下乡为由上半天班,下乡的工作处理完毕后要返回单位上班。

机关干部职工的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如不畅通严重耽误工作者,每一次按旷工1天做相应的处理。

4.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或遇中心工作、突发事件、上级临时安排的紧急任务需要加班的,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全体干部职工要无条件服从调遣和安排。

5.实行上班期间查岗制度。局机关成立督查组,负责干部职工的出勤登记、检查、公示等工作,每周对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进行一次以上不定期抽查,并对在岗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查岗时不在岗又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并要求在职工大会上作书面检讨。

(二)请销假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非工作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自觉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擅离职守,自行其是。

2.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规定逐级报批。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股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4天)的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股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含)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报局长审批,并严格按县委有关规定执行;越级请假的一律不予审批。确属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在事后一天之内补假,并按逐级审批程序说明原因,否则以旷工论处。假满后须及时向局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否则以超假论处。所有人员请假离开本地到外地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3.公休假、产假等法定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但请公休假、探亲假的必须提前报主要领导审批。原则上,同一部门不能有两人同时请公休假。

4.机关作风督查组负责建立干部职工请销假登记薄,严格详实记载职工请假情况,每周一通报、每月一汇总,作为年终干部职工考评和处罚的依据。

5、一年当中,事假(除公休外)累计在15个工作日内,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照市财政局有关的文件要求处理。病假,要有医院相关证明,无证明,视同为事假,所以干部职工务必注意请假天数。

6、关于值班天数抵消事假天数相关事宜。由于工作原因星期六、日进行加班的,可以向股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以此为证明,加班天数可以抵消事假天数。

(三)值班制度

1.为确保节假日、汛期及特殊时段机关安全和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局机关实行节假日、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每个值班周期由1名科级领导带班,最少1名机关工作人员和1名驾驶员值班。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值班,下班时间必保证通讯畅通,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值班顺序并进行公示。

2.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值班过程中,局领导要不定期地对其值班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因失职、渎职造成的工作失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处。

3.值班期间,凡接到外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反映的情况,都要全面、准确地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凡涉及交通系统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以及其他重要的紧急情况,值班人员都要认真、准确地记录,及时报告值班领导。一般日常业务事项,由值班领导协调处理,重要事项、重大事故、社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并按照领导要求做好上情下达和协调处理,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4.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期间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未处理完需继续处理的必须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四)为了保持政令畅通,严肃工作纪律,对下列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1.上下班、开会、学习等迟到、早退一次罚50元,在开会期间讲话、打手机等违反会议纪律的罚100元,开会、学习缺席一次罚200元。

2.全局职工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在值班期间有工作安排而联系不上的罚100元。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一次罚200元,累计超过3次(含3次)者,取消当年所有年终奖。

3.旷工一天罚200元,病、事假以书面请假条为准(他人代请无效),未经批准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相关文件规定天数的,报组织人事及纪检部门处理。

4.当月请事假、病假(有相关证明除外)超过5天(含5天)以上的,每天扣100元;当月内事假、病假天数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的,每天扣200元。工伤、因病住院治疗以医院证明为准,不予处罚。慢性病及传染性疾病等病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县委、政府及局领导安排的公务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6.公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7.按月扣取的处罚金额在次月5日前进行公示,同时,被处罚人员将被处罚金额交到局工会,所收取的处罚金额用于工会开支。

8.受纪委督查通报者每次罚500元,并取消当年所有年终奖。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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