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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积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时间:2022-07-19 15:21:01 浏览次数:

党员积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新要求,扎实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延伸拓展“四个一”活动内容,加强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激励和引导党员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组织关系隶属××××的全体党员

二、目标要求

一枚党徽、亮身份;一本笔记、重学思;一份心得、促践悟;一百基分、强考核

三、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结合实际、分类管理,量化考评、动态调整,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

坚持分类考核原则。在职党员的积分考核按照《党员积分制考核标准(在职党员)》(附件1)执行。离退休党员的积分考核按照《党员积分制考核标准(离退休党员)》(附件2)执行。

四、积分内容

(一)基础分(分值80分)

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义务和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围绕“四个合格”的要求,分别设定4个积分项目并赋予相应的分值。基础分是对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

(二)履职分或作用分(分值20分)

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履职分或作用分是对党员完成岗位职责赋予任务的客观评价。

(三)鼓励分(分值5分)

鼓励分是对具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异的党员的鼓励,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评价指标之一。

(四)扣分

实行反向扣分。主要根据党员不落实和未完成基础分相应的项目,在工作中出现错漏、失误、不到位、不尽责、不作为等情况,由党支部核实认定并据实扣分。

(五)一票否决

党员因违反党纪国法而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处分程度相应扣分,其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五、积分规则

积分周期为1年,即12个月。周期开始时,党员的初始基准分均为100分。周期内,党员每月依据党员积分制考核标准进行加减分,次月以上月党支部核定并公示的积分作为基数计算当月的积分,以此类推,周期末的积分即为党员的年度积分。新一轮积分周期开始时,基准分将回归到初始的100分。

六、积分流程

党员积分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月度开展考评。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党员申报。党员个人对照党员积分制考核标准的项目,每月如实向所在党支部申报积分事项和积分。党员在申报个人积分事项时,也可向党支部报告其他党员积分事项。

(二)支委初评。党支部每月召开支委会或党支部会,根据党员履行义务、履职情况,对照积分项目、计分标准和考评标准,核实和初评每名党员的积分事项和积分。

(三)党员大会评定。每季度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支委会或党支部初评的党员积分情况,由参会党员进行评议,确定党员积分,并由积分记录员严格填写《党员积分登记表》(附件3)。

(四)公示并报送积分。党支部将党员积分进行公示,接受党员、职工群众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或向场党委申诉,党支部或场党委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在下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经公示党员无异议后,每季度将《积分登记表》上报。

(五)年度积分。每年最后一个月的党员积分数值即为该党员的年度积分。党支部要将每位党员的年度积分填入《党员积分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报场党委审核备案。此项工作要在党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前完成。

(六)积分审核。场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级党组织上报的党员积分事项进行审核。如发现党员存在扣分情况而党支部未进行扣分的,将按照标准给予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反馈党支部,由党支部反馈党员本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七、积分运用

(一)“党员之星”评选依据。党支部每季度开展“党员之星”评选,党员每季度的积分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应当把党员积分排名在前的作为支部“党员之星”的推荐人选。

(二)与民主评议党员挂钩。党员的年度积分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在开展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向党员公布积分情况。年度积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党员,可评定为“好”等次;年度积分在80—70分(含70分)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一般”等次;年度积分在70分—60分(含60分)且排名靠后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差”等次。年度积分低于60分的党员,可列为不合格党员。

(三)与年度评先评优挂钩。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以及年度内被评为“党员之星”的,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政治待遇、学习培训、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对积分排名靠后、且低于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党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由党支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

(四)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在职党员的年度积分将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年度积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党员,方可在年度考核中参评“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积分在80分以下的党员,取消其参评“优秀”等次的资格。

(五)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在职党员的年度积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方可全额领取个人激励性绩效。年度积分在80分—70分(含70分)的,个人激励性绩效扣减3%。年度积分在70分—60分(含60分)的,个人激励性绩效扣减5%。年度积分低于60分的,个人激励性绩效扣减8%。

(六)离退休党员的考核结果仅作为党员之星评选、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

(七)依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对符合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稳妥做出组织处置。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作为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管理档案。党支部应安排一名支部委员负责做好本支部党员积分管理的记录、档案管理、党员信息完善等工作,没有设支委的党支部,上述工作由党支部书记负责。要及时完善党员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党员名册,确保积分管理工作对象精准。

(三)坚持阳光操作。要将党员积分管理情况定期公示在单位的场务公开栏,接受党员、职工群众查询,让党员全过程参与积分管理,清楚个人考核评议结果,确实保障党员、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积分制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统筹协调。党员积分管理要与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党员等紧密结合起来,在考核内容上融合起来,在工作环节上衔接起来、在时间安排上结合起来,避免“两张皮”。

(五)强化督促检查。场党委将定期检查支部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情况。同时,通过巡查督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特殊情况处理。原则上全体党员均纳入党员积分制管理。因患病、行动不便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党员,经党员个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后以书面形式报场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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