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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时间:2022-07-31 09:35:0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2、上级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问题;

3、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隐患及问题;

4、安全生产举报、信访案件;

5、非法生产、经营等案件;

6、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二、督办对象

局属各单位

三、程序

1、决定。对决定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由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办公室下达《安全生产督办单》。

2、办理。局属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督办单》后,应迅速确立主管领导的承办单位(机构),并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同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办公室;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办公室;没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根据实际及时办结。

3、检查。对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在接到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后,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检查,检查以暗查、暗访为主。

4、销案。经检查验收合格的督办事项及时予以销案,并书面告知承办单位,将有关材料归档,以备查询。

四、要求

1、落实督办责任。安全生产重大督办事项必须层层落实责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接到安全生产督办事项,应及时进行立案,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积极查处,确保督办事项按时办结。

2、严格责任追究。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督办事项的,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因督办事项未按时办结而造成后果的,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因失职影响了督办事项及时办结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组织部门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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