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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时间:2022-08-05 17:56: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要求,在全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达到教育提醒,指导帮助、沟通思想、改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谈话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教处、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局党组主要领导负责对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支队和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分管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局党组副职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单位、处室一把手的谈话工作,负责会同分管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处室副职的谈话工作;局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所在处室负责人负责对局机关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的谈话工作;局属各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单位副职以下人员的谈话工作。

第四条

谈话分为廉政教育谈话、岗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

(一)廉政教育谈话。指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日常廉政教育谈话,谈话人与谈话对象廉政教育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内容主要是就贯彻落实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提出依法依规履职要求,教育、提醒谈话对象提高廉洁自律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二)岗前廉政谈话。指对新录用或调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是提出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等方面的要求,帮助新同志尽快熟悉和适应单位的工作制度,提高廉洁自律警觉性,构筑起拒腐防变的堤防。

(三)任前廉政谈话。指对新上任的干部实行的廉政谈话。内容主要根据新任岗位职责、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自身修养、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班子民主集中制等进行。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单位在某一阶段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单位班子和个人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在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的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警示谈话也是对工作人员前移防范关口,实行预警提醒进行的个别谈话。主要内容是找被反映人进行询问、了解,对自律不严的,及时进行预防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诫勉谈话。指对科级以上干部存在的有群众反映、举报,或者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特别是对党政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进行的廉政谈话。主要内容是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指出其存在问题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对公务员进行行政告诫谈话的,同时也要进行廉政诫勉谈话。

第五条

实行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重要的谈话,应由监察室报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

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有关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并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有明确表态;必要时谈话对象要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

廉政谈话,是预防教育、警示教育的一项新举措,不同于立案、处分前的谈话,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交心谈心。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总体部署中;对涉及重要问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八条

每次谈话后,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及时填写《宿迁市城市管理局廉政谈话备案表》。廉政谈话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专项档案,其中副科级以上干部、机关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廉政谈话档案由局监察室牵头收集归档;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档案由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负责收集归档,并于次年1月底前移交局监察室归档。各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做好谈话的组织、材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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