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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工作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2-05-03 12:14:03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严肃财经法规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通知如下,希遵照执行。第一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省、市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对学生收费规定的通知精神收费,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春秋两季收费必须做到学生人数与学生花名册、学籍卡上的人名、人数及收费总金额相符。特殊情况需给予收费照顾的,须经学校行政集体研究,提出减免原因,办理有关手续方能作为减免金额的依据。

第三条 新生入学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收费只能以货币计算,不能以实物抵扣。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核算中心报送借读生、转学生花名册和收费金额,以便核查。转学生收费必须及时入账。

第四条 代办费每学期期末结算,不能等到新学期才处理,要及时多还少补,不得截留。

第五条 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要及时存入预算外资金户头,严禁瞒报、少报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通过勤工俭学、房屋租赁、课余办班等产生的收入均应全部入账。入账后,按有关规定开支或提取福利费,否则,以涉嫌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论处。

第七条 社会团体来校举办各类培训班、兴趣班,其举办方必须是正规的办学机构,学校应将与举办方合作的意向书呈报教育局分管领导,经审批后方可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必须报一份给核算中心备查。

第八条 有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班、兴趣小组等的单位,其办班规模、种类,每学期均要报教育局相应科室,经科室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能办。申报件要一式两份,一份放相关科室,一份放核算中心。有关科室要按所报班生数,下校查核,对人头;核算中心要按人数核实入账。

第九条 学生食堂的伙食属代办性质,经过批准后成立的学生食堂其收费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每月除必要的食品、水电、人员工资外,少量结余可留作维修、添置设备用。杜绝不合理开支或变相补贴。中小学收取伙食费一律开具“中小学生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2006年9月开始,中小学经批准开办的学生食堂收费全部归入预算外资金——代管科目核算,纳入会议核算中心审核,其开支必须提供合法发票,否则中心不予报销。各中小学学生食堂必须提供2006年7月以前的收支结余情况,以便进行财务收支合并。

第十一条 票据的领用、核销实行专人管理。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领用,不得委托他人领用。领用票据要遵循“验旧换新”的原则,核销一本领用一本。前期票据未核销的不能领用新的票据。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收费都要开具票据,收取赞助费应开具教育局基金会盖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他学生收费应开具中小学生收费专用票据,单位间经济往来、上级拨款、单位内部的代收代办业务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禁使用非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种票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8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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