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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六个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时间:2022-06-13 18:07:02 浏览次数:

   

   

做好“六个要”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我市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442个,调委会委员8794名,兼职调解员4952名,在2001----2003年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0441宗,调解成功率达96.8 %,共防止自杀事件227件、260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552件、1613人,避免群众性上访事件512起,制止群众械斗事件455起,减少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员队伍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人员素质亟待提高。据统计,全市8794名调委会委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调解员有3141,占调委会委员总数的35.7%。二是调委会的基础设施薄弱,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以乡镇(街道)调委会为例,去年以来我市全部乡镇(街道)都建立了调委会,但只有28个调委会有专门的调解室,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三是调解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单位、企业的调解组织没有建立起来。如象市场、企业这些矛盾纠纷比较多发的地方大多都没有建立调委会。四是调解员的报酬得不到落实,影响工作积极性。由于我市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调解队伍又比较庞大,大部分调解员的报酬都得不到落实,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  

如何解决当前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建立起人民调解大格局模式,笔者认为要着重做好“六个要”。  

一要加强调解工作的领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当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在司法行政工作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一是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要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二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网络,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也是建立人民调解大格局的基础。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式可以多样化的规定,一方面要加强以调委会为主的纵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村(居)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社区设立调解小组,乡镇(街道)级调委会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村(居)调委会主任由村(居)委会干部担任。各级调委会按照省厅“六统一”(牌子、印章、徽标、徽章、程序、文书)的标准进行规范。同时,还要通过在县、乡镇(街道)、村(居)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从而建立起县、乡镇(街道)、村(居)、小组四级调解网络。另一方面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的横向调解组织。例如在企业内部建立工会为主的调解机构,解决一些工伤赔偿、劳动合同、劳资等纠纷。要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遍布每个角落的调解网络,从而形成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那里,哪里需要解决纠纷,人民调解员就出现在那里的格局。  

   三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的较高素质的调解队伍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如何建立一支较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呢?主要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进人关。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积极推行选举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把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吸引到调解队伍中。二是把好素质关。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主要通过采取集中办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调解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三是把好监督关。定期对调委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对成绩突出的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保证调解工作的有效性。  

四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把这些有效制度规范起来,形成一整套的工作制度体系,具体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几项制度:一是纠纷登记制度。调委会对受理的每一宗纠纷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住址、纠纷原因、调解人员、调处过程、处理方法等,以便对纠纷的归档完善和备查。二是例会制度。调委会应每月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总结本月的工作,布置下月的任务,对一些重大疑难纠纷和典型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三是纠纷排查制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现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四是回访制度。调委会对已经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和可能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跨度较长的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均应进行回访,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五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要设立保管人员,做好文书的审查、装订,调解文书档案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六是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通过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这样一种激励机制,在人民调解员队伍内部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氛围,促使他们不甘落后,互相竞争,增强整体战斗力。并通过完善的工作制度,来实现调解工作的规范运作。  

五要规范调解工作程序。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3个规范性文件的颁布,赋予了人民调解更多新的内容,对开展调解工作的程序(受理、调解、履行)作出了规定,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这就要求调委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注意调解工作程序的规范,避免出现调解不公正现象,影响到调解协议的履行。调委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要注意如下几点:一是必须尊重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的意愿,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不能强迫调解;二是要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三是调解时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耐心细致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四是达成协议后,对规定要求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五是制作的协议书一定要讲究规范,保证其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六要有坚实的后勤保障。经费和办公用房不足问题是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因素。按照规定人民调解是不能收费的,而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又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因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没有必要性的经费保障,就会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培训经费不到位,就不能开展必要的培训,就难于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司法所独立办公用房问题不解决,调解人员就没有专门办公室、调解室等必要的工作场所,就必然影响调解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以及调解效率,也必然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因此,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把司法所办公房建设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基层司法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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