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民饲养宠物应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到居委会登记备案。
2、 居民要定期对宠物进行检查,做好宠物的防疫工作,防止有关疾病传染给人。
3、 居民要禁止宠物大声啼叫,纷扰他人,破坏社区安静。
4、 居民要禁止宠物随意乱跑,任意便溺。
5、 居民禁止携带宠物到社区医院、学校、敬老院、饭店及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6、 宠物的买卖、转移及死亡应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居委会登记备案。
7、 每天12:30——14:30,22:00——明晨7:00,居民不得携带宠物在街巷玩耍制造噪声,打扰居民休息。
8、 在宠物患病期间,居民不得携带宠物到公共场合。
9、 如发现宠物患有人畜(禽)共有的传染性疾病,应立即到居委会报告,采取果断防范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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