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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及对策分析

时间:2022-05-23 11:28:01 浏览次数:

    摘要:在改革开放后,宗族在中国农村复兴起来,并对现行村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要客观评价宗族组织,正确对待宗族组织。在宏观上,积极发展政治文明和经济,在条件成熟时彻底消灭它,在条件不成熟时,努力改造它。在微观上,从制度、经济、文化和法律角度入手,控制宗族组织的负面影响,使宗族组织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宗族;村民自治;对策
 
    一、宗族的概念
 
    宗族又称家族、户族、房头,它以家庭为基础,是“基本上按男性血缘世系原则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具有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群体”。宗族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实体的宗族,如宗族的组织、制度,包括宗族的结构、权力与活动等;文化的宗族,即“观念中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与观念,这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二、宗族对村民自治的消极影响
 
    宗族组织与政府及其组织的组织结构、性质完全不同。在农村中,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的并行过程中,两者的不兼容性是十分突出的,村民自治不可避免地受到宗族组织的掣肘。
 
    (一)阻碍村民的依法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既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起点。村民在选举候选人时,一般根据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来决定。宗族势力往往会利用血缘纽带关系形成利益集团,采取非正常手段操纵村民选举,获取自治权力。在宗族强势的地区甚至出现宗族势力操纵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有的地方出现了抢选票或选票箱的事情,有的地方甚至激起了族际矛盾。宗族代表当选后,倾向于破坏村委会人事任免制度,把“村民自治”当成“宗族自治”,以族权代替公共权力。任人唯亲,唯同宗同族是任。对村民个人来说,宗族选举代言人,往往会剥夺很多成员的发言权,如妇女。在选举投票中,代填代选十分普遍。
 
    (二)干扰村委会的决策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中最高、最完整、最权威的组织形式和决策机构。但在实际运作中,村里的大小事务都由村委会讨论决定,很多事关重大的决策都未征询村民的意见,村委会干部的决议直接跨越这一程序作为村政决议在村民中实施。进入村委会的成员往往要听从族长或其他人的意见,使得家族成为村委会的幕后决策者。宗族背景的强弱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这使得村委会的决策不再是以全村村民的公共利益之上,而是几个家族之间的“分赃”。这不仅损害了村庄所有村民的公共利益,也限制了村民作为独立人格表达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使决策没有了正确方向。
 
    (三)妨碍村委会的决策执行和管理活动
 
    没有执行的政策不过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村委会做出了不利于家族的决定后,家族很可能动用自己的力量或明或暗地对抗和阻止这些决定的执行,向村委会施加压力。极端的情况就使村民的集团械斗、聚众冲击村委会,进而使村落治理失控。而村委会一旦妥协则必然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使整个村落处于紧张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村庄动乱。这种实际抵抗行动对村委会决策施加压力,使决策出现严重宗族偏好。此外,宗族传统性族规和潜在行为规范,限制了成员的行为,使他们潜意识对宗族有着依赖,不具备完整独立的人格,难以实现自我管理。甚至有的族规与村规民约背道而驰,村民要么对宗族盲从,要么在两者之间处于为难境地,成为村民自我管理的障碍。
 
    (四)影响依法治村和村民对村政的民主监督
 
    任何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有滥用的趋势,会极大地损害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权益。目前在农村并没有正式的行为规范来指导这种监督行为,村民一般根据自己的喜好和利益关系来监督。由来自各宗族的村民对某些宗族代言人进行监督,村民对他们的监督,要么是自己监督自己使监督制度虚设;要么是自己监督他人使监督走向争端甚至暴动,难以有效行进。而且由于农村各宗族组织性不强、凝聚力差、参政能力低下,大多数农民文化说平不高,普遍缺乏民主监督的能力。此外,没有正式的监督依据和救济途径,监督失去严谨性和严肃性。民主监督被架空,村民自治容易变成宗族自治,族权往往代替了村权。
 
    三、村民自治背景下,正确对待宗族组织
 
    宗族是农民为了寻求利益保护根据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传统组织,在近现代的复兴说明了宗族组织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其生命力是旺盛的。它一方面保护着农民个体的利益,在村政中起着制衡自治作用,实现经济互助,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并传承人伦情感、承担传统责任等;另一方面,却侵害农民个人政治权利,妨碍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综合考察宗族的作用和未来发展趋势,对宗族组织,既不能简单取缔,也不能放纵其盲目发展。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1、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正、公开和公平地实现民主选举,改善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结构和提高他们的素质,使村委会从家族的“影子控制”中解放出来,成为独立地为全村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要实现民主选举,首先要在观念上提高农民参选的意识和热情,正确地认识村民自治组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农民个体根本上有选举意识和责任感,确立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其次,对于选票要严格“一人一票制”,杜绝代填现象。再次,认真对待农民拉选票、请客吃饭、贿赂的问题。还要防止选举过程中,宗族之间的冲突。可以成立“选举监督巡查组”,在各个村落的选举中流动,在选举中起监督和协调作用。在村委会选举中要限制宗族的作用,使村民的理性发挥到最大,在各宗族之间形成均衡,淡化宗族色彩,选举出真正能代表民意的治理精英。
 
    2、改革村委会的决策方式,引入“民主恳谈制度”。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到实处,对重大决策一定要召开大会讨论决定。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听证制度纳入到农村决策中,实现本土化是个创举。浙江温岭首创的“民主恳谈制度”,在领导和群众之间进行相互沟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要求在做出某项重大决策时,必须召开“民主恳谈会”,提交村民讨论,经村民讨论修改后,再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适当的方式表决,然后形成代表大多数村民意愿的最终决策。这种方式不仅能最广泛地听取农民的意见,也能有效地抑制宗族在决策中的影响,使得重大决策不再是宗族之间的斗争与妥协。但在实际运作中要注意方法,防止掉入效率低下的困境。
 
    3、实行村务公开,统一并贯彻执行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实现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既有利于民主管理也有利于民主监督。通过村务的公开,村民能全面地了解村庄的决策和行动方向,根据这些决策提出自己的建议并贯彻实施,实现自我管理。村务公开防止了宗族之间的“暗箱操作”,减少村民对政策的抵制情绪。制定统一的《村民自治章程》,对村民自治机关的设置、职权和行为标准、村民的行为标准,秩序治安标准等做出书面上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设置机构、行使职权能防止宗族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侵蚀,使村民自治组织获得村民的信任。这些透明化、规范化的措施,使宗族组织在干预民主管理和执行上无处插手。
 
    4、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制度,设立意见板,广泛开展民主评议。村务公开是个很好的监督举措,透明化的村务操作使得寻租无缝可钻。广泛开展民主评议,对村庄的决策及执行管理进行不记名评议,这种事后监督手段能有效评估决策的实效。可设立意见板,为村民提供交流和相互监督批评的平台。村民通过达成协议,使村民能在意见板上自由的提出意见和批评,实行匿名制,达到监督和交流、沟通的效果。设立意见板,需要村民自己对上面的内容负责、对意见板上的意见不能追究和报复。对于有积极响应的意见和批评要进行调查核实,进而改进工作。要严防诽谤和报复,提高村民的责任感。这种交流平台能给农民带来极大的方便,降低上访的成本,很好地监督村委会和村干部以及宗族的消极活动。这种村民间的相互监督,使问题能及时反映出来,防止矛盾的积累和激化。
 
    建设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制度。村民产生纠纷或问题时,往往第一时间不是寻求政府的帮助和解决,而是转向家族的庇护。宗族成为农村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制度。由于宗族本身的一些性质,这种解决机制不一定能很好地保护村民的利益,甚至可能引发诸如宗族间械斗等极端情况。而且宗族非正式权威会抵消正式组织权威,不利于民主在农村的推行。在村政中,建设独立于宗族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救济制度,强调其独立性,提高其威信和权威。这一方面保障村民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利于村民自治组织建设。这种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要求成员能不受宗族的影响,具有一定独立性,对纠纷的解决要公正合理,能起到很好的协调缓和作用。救济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村民寻求宗族外的利益保护机制,降低对宗族的依附和盲从,把村民从宗族的人身依附中解放出来。当农民对宗族没有寻求利益保护的需要时,宗族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就会消亡。
 
    (二)宗族组织的改造
 
    中国农民力量的弱小和分散,在面对国家机器和天灾人祸时,有联合起来的必要,宗族组织是他们的习惯选择,是他们为寻求共同利益保护的联合。市场经济改革实现了利益多元化和经济的发展,农民利益更需要坚固的组织来维护。由正式政权组织引导宗族组织向合法化方向发展有着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首先,对族规和族权的淡化与摒弃。淡化并不意味着取消,主要是使族规与国家政策法规及村规民约相符合,消除其冲突性和对抗性,淡化族规特立性。防止不合法或封建的族规限制村民的自由发展。对族权,要从过去的家族统治权走向象征意义,主要起着道德约束。村民对家族没有绝对服从的义务,作为独立的个体,有着自己的人格,受到宪法保护,族权是对村民权利的剥夺,必须淡化甚至摒弃。其次,放弃宗族中的传统思想,消除封建思想的残余。宗族中往往强调尊卑,强调男女等,这些思想愚化了村民的思想,使他们缺乏人格和自主性。对宗族思想的洗礼,是实现族内平等和成员自由发展的基础,也有利于国家政策如计划生育的实施。最后,发展宗族间的和谐关系,减少和消除乡村暴力和群体械斗。和谐的族间关系,对宗族本身来说,有利于宗族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人际关系的构建;对村庄来说,使村庄稳定和谐的基础。从外部引导改造上,正式政权对宗族的改造主要表现在教育引导、合理利用和重点打击上。教育引导主要是在意识层面上,以科学精神和民主意识替代封建的宗族意识,对宗族组长或者使宗族精英进行重点教育。通过提高这些核心人物的意识文化水平,使他们起到良好的示范领导作用。对宗族组织要加以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宗族组织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使得物尽其用。同时要重点打击那些不听政府教育和劝解,依旧我行我素进行封建活动或是阻碍村民自治、纠结械斗的宗族,把这些宗族的破坏力限制在较小范围内。
 
    总之,对于宗族组织,要客观的对待。在不能强制取缔的情况下,改造宗族组织,引导其向合法化方向发展,使其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唐镖.村治中的宗族[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2、肖勇.WTO、宗族关系与村民自治[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肖唐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M].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
    4、朱新山.乡村社会结构变动与组织重构[M].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5、复旦大学历史学系.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Z].1998.
    7、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0(5).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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