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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宗法制度的历史唯物主义解读

时间:2022-05-23 16:42:01 浏览次数:


 
 
    摘要:宗法制度是我国文化的最独特之处,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深层解读我国古代宗法文化提供了三个视点:礼器、宗庙和宗族,从而揭示出宗法制度的信仰背景是祖先崇拜,宗法制度是由宗庙制度的嬗变,也是一种宗族制度,其实质是政治等级制度。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宗法制度;礼器;宗族
 
    历史唯物主义为解读我国古代宗法文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重要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有助于破译中华民族重亲情、重礼仪的传统文化密码,对于肃清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官本位、家长制、人情风和封建迷信等遗毒,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严复认为,宗法制度是我国文化的最独特之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与原始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是血缘亲属关系。”我国的宗法制度正是源于氏族社会,而且是源于确立了父权制的父系氏族社会,正如陈来教授所指出的:“原生的氏族文化转变为再生的宗族文化。”宗法制度最初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亲属制度,“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我国宗法制度最早是按血缘集团内部成员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区分嫡庶亲疏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从夏朝开始,其发展为以血缘关系的嫡庶亲疏来定身份的尊卑贵贱的政治等级制度。一般而言,夏商周三代的中国社会是相对稳定的宗法封建制,而秦代开始,中国的宗法政治解体,直到清代,社会政治体系都是高度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但在社会层面上,社会组织和贵族阶级仍然以宗法制度为主导形态,比如我国古代的皇位继承制,一般是父死子继、兄终弟继、嫡长子继承制三种。总之,宗法制度是中国文化的最独特之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方式是社会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正是我国先民以耕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方式形成了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冯友兰指出:“由于中国是大陆国家,中华民族只有以农业为生。在农业国,土地是财富的根本基础……农只有靠土地为生,土地是不能移动的,作为士的地主也是如此……由于经济的原因,一家几代人都要生活在一起,这样就发展起来了中国的家族制度。”历史唯物主义指出,社会生产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两个方面。要解读我国的宗法制度就要从古代的生产工具、房屋建筑和家庭组织入手。
 
    首先来了解古代的生产工具,夏商周三代是我国的青铜器时代。考古学和民族学资料表明,青铜器主要分为三大类:礼器、兵器和手工工具。而尤以礼器最发达,用于农业生产的工具则相对落后。张光直先生指出:“中国青铜时代的最大特征,在于青铜的使用是与祭礼与战争分不开,换言之,青铜便是政治权力。”正如《左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兵。”由此一来,从生产工具入手,视点却不得不落到礼器这一祭祀工具上。
 
    礼器又称彝器,分为宗器和乐器。宗器又分为烹煮器、酒器、食器、容器和水器等。西周时期的青铜烹煮器有鼎、钁、甑等,酒器有尊彝(又称爵)、角、等。其中,鼎是最重要的礼器,自从大禹铸九鼎,鼎就成为国家政权的象征。如楚庄王的问鼎中原。而礼器中的尊、爵后来也成为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如九五之尊、加官进爵等。在古代社会,礼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很神圣的,《礼记•曲礼》云:“君子虽贫不鬻祭器,虽贫不衣祭服。”孔子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
 
    礼器是行“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作者注)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五礼中,由青铜器铭文可知,使用最多的是吉礼中对祖先的祭祀”。运用现象学还原法可知,发达的礼器记载着我国古代类似西方宗教活动的祭祖历史,从而还原出我国古代社会宗法制度形成的信仰背景是祖先崇拜,祖先崇拜即“尊祖”,祖先崇拜的对象是血缘亲族集团的世俗家长或族长故去后而成的神袛,世俗人对这些神袛进行祭祀,奉献牺牲美酒,祖先神袛则给其后代以福佑。研究显示,我国古人祭祀天地日月等自然神时不献或很少奉献牺牲美酒,但行祭祖礼时则以精美的礼器盛牺牲美酒又伴以虔诚的礼乐,这种祭祖礼一直延续到今天,如清明祭祖,“七月半”鬼节,祭“阴生”等。所以,虽然在我国远古时代也存在自然崇拜,但只有祖先崇拜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主要原始宗教,有人称之为“家族宗教”。不仅如此,发达的礼器也揭示了宗法制度的实质是政治等级制度。如天子祭祖所用礼器的规格、品种、数量不同于诸侯之祭,诸侯之祭所用礼器又高贵于卿、大夫、士、庶民的祭祖礼器。
 
    对于宗庙在我国古代社会的意义,侯外庐先生指出:“毁其宗庙,迁其重器,与其国家若。”发达的礼器揭示了我国古代宗法制度的信仰背景是祖先崇拜,宗法制度的实质是政治等级制度。三代社会时期宗庙在城市中的中心地位则揭示了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也是由最初的宗庙制度蜕变而来。从字源学角度来看,许慎的《说文解字》曰:“宗,祖庙也。”“宀”是屋宇的象形,“示”则是神主的象征,宗庙即供奉祖先神主的地方。也就是说,祭祖的主要场所是宗庙。考古学和民族学资料表明,三代以前的聚落建筑和三代的城市建筑均是以宗庙为中心,宗庙多且比其它建筑更华美壮丽。次与史书记载相符合,如《周礼•考工记•匠人》记:“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又有《墨子•明鬼篇》记:“昔者虞夏商周,三代之圣王,其建国营都日,必择王之正坛,置以为宗庙。”《礼记•曲礼》中亦有相应叙述:“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厩库次之,居室从后。”
 
    再者,我国古代的祭祖名目和祭祖礼仪繁多。就祭祖名目而言,有郊野之祭和宗庙之祭,有每月初一的月祭,又称荐新;有春夏秋冬四时之祭,又称时享。《礼记•王制》载:“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袀,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还有三年一次的袷祭和五年一次的禘祭等。就祭祖礼仪而言,天子祭祖均有精通礼仪的“傧相”来担任赞礼和司仪工作。“傧相”又分为大相和小相,其中卿、大夫担任的“傧相”叫大相,士担任的叫小相。
 
    浓墨重彩的祭祖活动最终形成了宗庙制度。宗庙制度除以上规定外,还严格遵循嫡亲、庶亲即大宗、小宗的规定,如宗子享有主祭权。这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观点是统一的:“希腊王祭祀的权限是他作为部落的最高代表而被赋予的。”另外,宗庙制度还有昭穆的规定,即在宗庙和坟墓的排列上,左昭右穆,子为昭,孙为穆,依次排列,正如《礼记.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大夫三庙。”所以,宗庙制度也揭示了宗法制度的实质是政治等级制度。
 
    由此可知,宗庙是聚落和城市的建筑中心,不仅如此,宗庙还是血缘亲族集团凝聚力的中心,是祭祖名义下礼仪用品的汇聚中心,是财富积聚和物质消费的中心。如果说祖先崇拜是三代及以往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那么礼器和宗庙则具有意识形态工具的性质。如果说祖先崇拜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起到了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那么,宗庙则成为社会财富集中的中心,其集中了生产技术、剩余劳动等,从而成为文明发展的里程碑。正是以宗庙为中心,产生了我国古代最初的城市。而我国古代最早的城市是社会的宗教中心、政治中心和权力中心,这一点又迥异于西方,西方最早的城市是经济贸易中心。这又是宗法制度对中华文明进程的重大影响。可以说,祖先崇拜在我国古代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犹如宗教在西方文明中的作用,换言之,祖先崇拜就是我国古代的原始宗教。所以说,祖先崇拜和以之为背景的宗庙制度在我国古代最早的城市形成中起了根本性作用。因为“单纯的物质权力,即便有成套的恐怖主义来支撑它,也无法形成商品向集散地的顺利流动……而宗教足以唤醒公众一定程度的情感、信任和忠诚。”
 
    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研究古代宗法制度的另一个视点是家庭组织。我国三代及以前的社会组织体系是氏族、宗族、部落、部落联盟,其中氏族是基本的单位。而家庭仅仅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却不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相反,家庭与个人一样,很少有自主性,而是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从属于依附于宗族以及宋代以后的家族。事实上,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就是一种宗族制度,冯友兰称之为家族制度,梁漱溟称之为家族本位。
 
    在我国古代,血缘集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其在早期的表现形式恩格斯称之为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在后期则表现为宗族和家族的形式。在我国,宗族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后代的总称。《尔雅•释亲》曰:“父之党为宗族。”同出于一个远祖的称为宗,同出于一个近祖德称为族。宗族内部分为大宗和小宗,大宗是始祖的直系后裔,小宗是别系。《礼记•大传》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家,继祢者为小宗。”我国古代的皇帝与亲王、同姓贵族就是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宗族制度确定了各级宗子(即家长、族长、国君)的中心地位,各级成员按与宗子血缘关系的远近来定贵贱、分等级。宋代以后家族取代宗族。家族比宗族的规模小,大体相当于宗族中的小宗。在农村,家族以家庭为基础聚居,选族长,建族祠,定族规,修族谱。长期的血缘集团聚居生活,形成了国人家族本位的思想观念,传统的五种社会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其中有三种是家族关系,其余两种,虽不是家族关系,也可以按家族关系来理解。君臣关系可以按父子关系来理解,朋友关系可以按兄弟关系来理解,通常人们也是这样理解的。由此而形成的社会基本结构是由家庭而家族,再集合为宗族,进而组成社会和国家。正如《礼记》云:“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在政治上,宗族是国家政权的基础,宗族武装也是国家重要的武装力量,如南宋时期的杨家将,国王和诸侯的权力地位均是以自己所在的强宗大族为坚强后盾,国王和诸侯往往是该宗族的宗子。比如,周在灭商之前,本是一个以姬姓宗族为首的部落联盟,后灭商立周,周天子大行“分封建国”,形成封建制。所谓“封建”就是将一个确定地域的土地、民人封赐给被封建者,即封王封侯,又称采邑制。通过分封建国,原来局限于姬姓宗族内的宗法制度发展扩大到所分封的诸侯国,从而形成宗法封建制。宗法封建制的特点是采邑制和世卿制。秦代开始以郡县制和选举制(科举取士是其中之一)取代之。宗法封建制的结果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构,政权、族权、神权紧密结合,君、神、父三位一体,父是家君,君是国父,是谓“家天下”。
 
    在经济上,宗族和家族是农业生产的单元。朝廷征收粮物和摊牌劳役以宗族、家族为单元,百姓向上进贡品缴赋税亦是以宗族、家族为单元。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我国古代的宗族制度和家族本位有其天然的经济基础,这就是我哥古代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其基本特征是:一是以人工灌溉为基础的农田耕作制,二是安土重迁的自然经济形态,三是父系血缘集团的财产公有制。其中,血缘集团的财产公有制,尤其是对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共同占有,是维护血缘集团存在的经济手段,它强化了个体成员对血缘集团的人身依附关系。血缘集团的财产公有制最早是氏族公有制,三代社会则是“井田制”。《孟子•滕文公上》记载:“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所以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由此可见,井田制实际上是土地公有制,它表现为土地国有和宗族、家族私有制两个层次,土地国有又表现为王有,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王通过每年的“籍田礼”显示他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最高所有者的权力和神圣地位。所以,农耕生产方式是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形成的经济基础。
 
    由历史唯物主义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可知,宗族制度是与家长制必然相联系的,而家长制是政治等级制度的重要表现。所以,宗族制度也揭示了宗法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政治等级制度。今天某些方面的专制政治与家长制有着历史的渊源。
 
    历史唯物主义指出:“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向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我国古代的宗族和家族也早已被个体家庭所取代,但其影响非常深远。如“礼仪之邦”的美誉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儒家伦理原则,同样,官本位思想、家长制作风、人情关系网、事死如生的厚葬习俗以及某些封建迷信都与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深入剖析我国古代的宗法制度,对于肃清历史遗毒、弘扬传统文化、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非常深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97.
    2、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M].三联书店,2002.
    3、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M].三联书店,1983.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作者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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