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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对策

时间:2022-06-01 09:00:02 浏览次数:

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对策

 
    一、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在农村,有些群众在法制观念、法律知识上还较欠缺,遇到矛盾纠纷时,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引发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二)一些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日常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些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化解纠纷矛盾放在新时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调解矛盾纠纷时过于形式,该协调不协调,或者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上的误差是导致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然年年开展,但其覆盖面和影响力还很有限,再者群众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城市和农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矛盾纠纷总是不能拿到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比较薄弱。基层干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不好,是队伍中的主要问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基层干部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
    二、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一)健全组织,完善网络。在纵向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在横向方面,要报请党委、政府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组织,形成政府相关部门和群众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在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在监狱、劳教所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抓好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规范和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集市贸易市场、经济开发区、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矛盾集中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二)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司法所保障水平。司法所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要切实保障司法所开展包括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开支。各区县要按照上级部门共同制定的司法所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为指导,加强研究本区县的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更有效地发挥有限经费的作用,保障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要进一步发挥司法所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作用。针对当前经常发生的婚姻家庭、土地补偿、移民安置纠纷等问题,经常进村入户,认真排查摸底,认真分析当前群众纠纷发展变化特征,大胆探索新形势下调处矛盾纠纷的新方法和新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网络的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加强司法所处理矛盾纠纷的力度。发挥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三是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形成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参与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形势,及时排查,发现纠纷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建立健全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排查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三)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群众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法律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农村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注重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开展维权。要大力推广政务、厂务公开,增强各项工作透明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政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督办机制。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做到知情在先、工作靠前,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责任人,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的督办力度。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形势需要。要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的方式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要经常组织基层调委会、基层司法所人员培训,提高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工作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要尽快落实去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原则上按照城区司法所5人、一般司法所3人的标准配备司法所警力;工作人员在5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名副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身份。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每个司法所聘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财政按人平每年2万元的标准保障其工资、福利、奖金和办公经费。(周利党  祁政  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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