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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建议

时间:2022-06-02 17:00:03 浏览次数:

稳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建议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1年底,全市签订正式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企业达1848家,占已成立工会组织企业的60.2%。工资集体协商大大减少了劳资纠纷矛盾,为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减压阀”和“稳定器”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100%,执行情况也比较好,但是非公有制企业进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不到30%,而且执行情况也不理想,劳资矛盾比较突出,亟待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有的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投资环境,不利于招商引资;有的认为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处于经营困难时期,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不利于企业发展。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认为,“我的企业我作主”,职工工作多长时间,给工人多少工资应当是老板说了算,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限制了企业“自由”,增加了经营成本,影响企业发展和竞争力;有些企业的工会干部和职工认为“企业是老板的,能在这里上班并拿到工资就不错了”,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得罪企业经营者,存在畏难情绪。

2、协调配合不够有力。市级党委、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非常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了对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绩效考核。但是,有些县区党委、政府没有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也没有将这项工作纳入对县级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形成“上级热下级冷”的工作局面,工作力度大打折扣。工作推进方面,近几年,主要是工会组织在力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相互协调、配合上不够到位,在协调、监管、服务上缺失或缺位。

3、制度措施不够完善。虽然我市于2011年由市人社局出台了一份《XX市2011年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永人社发〔2011〕108号),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执行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在对企业的激励考评、企业工会干部的培训和保障、职工宣传和帮助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具体的配套措施,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没有完善配套的制度文件和具体措施。

4、协商效果不够理想。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协商走过场,应付检查的多,切实执行的少。如工会界市政协委员通过对83家非公有制企业的调研发现,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的占38.6%,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达61.4%,其中已建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又遵照所签订集体合同执行的不足30%,其余都是没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有集体合同只应付检查。协商往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没有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来协商职工最关注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权益。

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力度,讲清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相关规程制度,统一思想认识。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先进典型的表彰宣传,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加强示范引导,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激发其他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在动力。对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反应比较强烈的企业,要坚决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加强指导和帮助,提高协商水平。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的能力。可由劳动部门和工会牵头,每年对非公企业的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进行业务培训,使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工资分配、工时工价、协商谈判等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沟通协调、协商谈判、思想疏导和化解矛盾能力。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库,充分吸纳资深工会干部和律师、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逐步形成专、兼职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目前,省政府已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了对各市州政府的绩效考核,我市也应将这项工作继续纳入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并根据《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相应的落实措施,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四,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工会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与同级政府(行政)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政主导、劳动牵头、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

第五,严格监管考核,提高协商实效。积极探索“上代下”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对一时难以选出合适工会干部的非公企业,可由上级工会代行协商和要约,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的晋级考评、评先评优挂钩,与企业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工商联等组织中的政治安排挂钩。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劳动保障诚信管理的内容,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不履约的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而相应提高,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从而全面构建我市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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