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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时间:2022-06-06 17:00:03 浏览次数:

***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溆政办发〔2012〕51号)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圆满完成全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目的是把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广泛使用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依法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已有的工作基础,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满足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需要。  

(三)急需优先原则。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应覆盖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加强争议调处,切实保障经费,确保到2012年底全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五)充分利用原则。充分利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和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已经确认的各级行政界线和村级村属界线原则上不得变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而开展的土地权属界线调查,应以村级权属界线做为范围控制线。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的地类面积应利用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统计。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为全乡所有农村集体土地。  

(二)工作内容。结合上一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地籍资料和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利用调查底图,进一步细化调查,实地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边界线,将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民小组等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四、工作程序及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1015日—1020)。组建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乡村两级干部会,传达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安排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张贴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通告,并张贴宣传标语;安排工作队伍,准备工作资料,确定确权范围。  

(二)调查测量阶段(20121021日—1130)。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土地登记申请,收集有关资料;深入村、组实施界线调查、测量、勘丈、盖字盖章。  

(三)公告阶段(2012121日—1215)。对审核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进行公告,同时做好登记发证准备工作。  

(四)登记发证阶段(20121216日—1231)。国土所对公告期满的所有权调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做好登记发证的申报工作。  

(五)资料整理归档阶段(201311日—228)。将所有调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资料装订归档,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制度保障。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乡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明确责任,与各村委会签订责任状。对进度落后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对发证存在严重错误的,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组织保障。各村委会、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村委会要负责协调村民小组调查土地界线的有关问题,全力配合技术单位工作;国土所要负责权属勘界的技术指导工作、登记发证的申报工作。   

  

  

  

  

***乡人民政府  

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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