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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员民主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07 09:00:02 浏览次数:

市委宣传部党员民主管理制度  

   

为了深化我部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加强对宣传部党员队伍的管理,永葆党的先进性,从我部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部党员干部作为干部中的先进分子,要以《党章》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工作等诸多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我部党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践行“八荣八耻”,不断学习,不断进步。  

第二条  宣传部党员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于党组织和各种党员活动,应积极、准时参加,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向机关党支部书记请假。  

第三条  机关党支部每年对所有党员(包括预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一次。民主评议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评议”中违反规定的党员,将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第四条  对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6—12个月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合格的正式党员,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妥善处理。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必须调查处理。评议优秀者在机关通报表扬。年末各位党员定自我鉴定,以总结自己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作风优良的党员,报机关党组织批准,授予“宣传部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予以表彰,在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可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六条  对违反党纪、违反本机关规章制度的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第七条  态度消极,不思进取,对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是预备党员的延长考察期半年,是正式党员的给予通报批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必须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支部大会等各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者;在党员民主评议中丧失立场,有失公平者;以及有意见会上不说,背后乱说,影响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文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工作和生活中请客送礼、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对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不检举揭发,包庇纵容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组织信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             本制度监督权和解释权在宣传部机关党支部党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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