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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地权的逻辑?—读《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土地冲突分析——现状、类型与趋势》

时间:2022-06-15 08:21:02 浏览次数:

美国记者斯诺曾说过,“谁赢得了农民,谁就能赢得中国;谁解决了土地问题,谁就赢得了农民[1]”,言简意赅地说明了农村土地问题对于广大农民乃至整个中国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随着农业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和城市化、工业化大量侵占土地的双向“运动”,关于农民土地权利和农村土地冲突的讨论也逐渐成为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热点。梅东海根据其硕士论文一部分改写的《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土地冲突分析——现状、类型与趋势》系统地分析了当下中国农村土地冲突的事实,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五种冲突类型,并分析了现状背后的深层原因,预测了今后土地冲突发展的趋势,给人以颇多启发。  

亨廷顿教授提出的“现代性产生稳定,而现代化产生不稳定”的命题是作者整篇文章的理论基础。中国正处在快速推进的现代化过程中,伴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各种“结构性矛盾”不断显现,土地冲突因牵涉数亿农民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安全,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对中国土地冲突的现状并无宏观的统计,作者引述于建嵘教授等人的数据和媒体的报道说明,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冲突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仅因土地冲突造成了群体性事件就已经达到“平均每县每个月发生一起较大规模的土地冲突[2]”的程度。但仅从宏观上认识是不够的,作者又从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把农村土地冲突分为五类:农户-农户或村-村、农户-村民小组、农民-基层组织及干部、农民-较高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农民-资本所有者。必须看到,这五类冲突并非相互独立,而是经常交织在一起,例如对农户重分土地的诉求做出反应的不是无形的村集体,而是少数的村干部,如果其在土地决策中牟利,农户与集体和农户与村干部之间的冲突就会交错在一起,村干部变成了村集体的代言人,村集体却变成了无辜的受害者。在对现实做出基本判断之后,作者回顾了1993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农地冲突的由来和变迁,又展望了未来农村土地冲突的基本趋势。作者指出,一方面,分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的财源骤减,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的政府,不得不依靠卖地来维持运转,而农业税的免除和一系列惠农措施的出台,使得农民更希望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处于保障粮食安全的考虑,国家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而资本所有者在土地开发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则加快对农村土地的侵夺。于是,农民、村干部、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资本所有者都被卷入了这一场关于土地权益的冲突,并在这场利益博弈中互不相让,使冲突日益复杂化、激烈化、公开化和扩大化。作者指出,未来短期内农村土地冲突将继续呈上升趋势,并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扩散。  

作者没有详细论证如何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只是在文章末尾指出要在加强土地监管的同时给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权利。事实上,土地冲突的出现正是由于农民在土地利益博弈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无法有效保障自身利益,只能通过上访、抗议等非常规形式来维权。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归属对农民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针对日益激烈的农村土地冲突,是否应该给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权利自然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有学者指出,只有给予农民更加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在土地冲突中的弱势地位,使农民在土地利益博弈中能够掌握足够的资源和发言权,进而使相关各方达到利益均衡[3]。一些海外华人学者如杨小凯、陈志武甚至指出,只有实行完全的土地私有,才能解决当下中国农村遇到的问题[4]。而以温铁军、贺雪峰为代表的乡土派学者严厉批判这种观点,认为土地形式上或事实上的私有都会导致大量失地农民的出现,农民集体被虚化,继而使农业和农村出现严重危机[5]。  

支撑乡土派学者观点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作为村民集体的代表,基层村干部能够很好地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如果这样的一个完全中立的集体及其代表的力量被削弱的话,将会出现村民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反公地悲剧”,也即“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而事实上,正如梅东海指出的,基层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冲突是五类土地冲突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在缺乏严格的制度监督、乡土文化式微的情况下,基层村干部非但不能代表农民利益,反而会出现侵吞农民利益的情况。秦晖教授指出,任何国家的民法体系中都没有“集体”这一主体,“集体”要么指农民根据自由结社权建立的民间性集体,如农会,要么指身份性或官僚性的官办集体,如人民公社,不可能存在非私非公、非官非民的“集体”。两者相较之下,很容易发现当下中国的农民“集体”属于后者(因为当下的“集体”具有身份性特征,并且不赋予农民自由的退出权)。司马光说,天下财富止有此数,不在官,则在民。因此,一味强调地权归集体的背后是强调地权归国家,其实质是打着为民谋利的旗号与民争利。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权仍然掌握在一个虚化的“农民集体”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土地冲突就会加剧而不是减少。  

另一个基本假设是,失去了集体的农民将无力处理诸如农田水利建设之类的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农业生产将陷于停滞。这种说法的支持者往往会拿出人民公社时期的证据来说明,集体体制可以有效地组织农田水利建设,否则就不会有改革开放初期粮食的大量增产。我并不否认这一观点的正确性,但这只能说明集体可以推动公共事业发展,而不能反过来证明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只能依靠集体。农民与市民作为平等的公民,理应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设施,忽视这一点而片面强调农民在公共设施建设上的“自主”,是否有倒退之嫌?退一步讲,即使坚持了集体体制,就真的能保证公共设施的有效供给吗?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提到豫西某县农村,集体年年组织水利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却没有改变,其原因在于只为应付上级任务,而不顾农民有无需要和能力。上世纪末中部省份的情况如此,今天的情况可想而知。农民是理性的,他们有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未来和命运,也有足够的智慧去协调解决面临的问题。认为农民拥有更大的土地权利就会使农村水利建设瘫痪的说法无疑是在贬斥农民自主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只要涉及自身的利益,他们必然会创造出相应的举措,联产承包制的出现就是明证。  

因此,强调地权归公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是一种用静止、片面的观点来看农村的行为,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行为。科斯指出,只有社会产权充分明晰才是保证资源最优配置的充要条件,尊重产权才能避免寻租现象。因此,明晰土地产权应该是农村土地改革坚定不移的方向。  

当然,激进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也不可取。一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不允许土地私有出现,盲目推进必然导致社会思想混乱和动荡;二是因为如果片面强调土地私有,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农民贱卖土地或漫天要价,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国民经济畸形发展,前者会导致农业的衰退,后者会增加工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本,东欧剧变后私有化改革造成的经济发展停滞的恶果就是一例。因此,下一步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明确给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通过制度和法律建设,使农民真正拥有农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借用张培刚先生的观点,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被商品化,可以进入市场创造效益,也可以流转给他人。事实上,这和当下中央的政策精神也是一致的。从规定农民承包地“30年不变”到“长久不变”,再到严禁集体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再到重庆的土地试验,中央的政策导向日益明朗化,那就是把土地权益更多地还给农民。  

胡锦涛主席曾指出,中国的改革既不能倒退回过去的老路,也不能走放弃社会主义的邪路,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如何让农民在现代化过程中不被土地所胁迫,并合法地成为自己土地的主人,是未来考量中国人经济和政治智慧的一道大题目。  

   

   

   

   

   

   

   

   

   

   

   

参考文献  

[1]埃德加·斯诺.旅行于方生之地[M].137 ,纽约,1967 年  

[2]梅东海.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土地冲突分析——现状、类型与趋势[J].东南学术,2008(6):37  

[3]给农民土地永佃权可不可行?——于建嵘、陈志武对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EB/OL].  

南方周末网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36453  

[4]陈志武: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EB/OL]  

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08/1013/08/4O4D5NAR00012Q9L.html  

[5]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6]秦晖.农民地权六论[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5):142  

[7]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8]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75  



[1] 埃德加·斯诺.旅行于方生之地[M].137 ,纽约,1967 年  

[2] 梅东海. 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土地冲突分析——现状、类型与趋势[J].东南学术,2008(6):37  

[3]给农民土地永佃权可不可行?——于建嵘、陈志武对话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南方周末网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36453  

[4]陈志武:农村土地私有化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  

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08/1013/08/4O4D5NAR00012Q9L.html  

[5]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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