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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会上表态发言.

时间:2021-10-17 10:23:25 浏览次数:

  抢抓机遇

 迎难而上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在全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会上的表态发言

 根据会议安排,现我代表X县委、县政府就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如下表态发言。

 在疫情防控最关键的时刻,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会,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坚定决心。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决扛起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盯紧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狠抓工作推进,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信心决心。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进一步坚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信心决心,绷紧弦、加把劲,提高工作标准,以超常的力度、超常的措施,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两场战役都要打赢、两个胜利都要夺得。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吹响总攻号角。坚决把脱贫攻坚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县乡村“一把手”挂帅出征,书记抓、抓书记,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强化履职担当,紧锣密鼓推动任务落实;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持续压紧压实乡镇书记和乡镇长、县直部门负责人、县级工作专班负责人、驻村工作队队长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层层传导压力,唤醒责任意识,全员动员、全员驻村、全员冲锋,以最真帮扶、最实工作,确保群众满意度。

  三是发起最强攻势,完成摘帽任务。强化“交总账”意识,严格落实“四个不摘”,紧紧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和“六个精准”工作要求,按照“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全面推进“四季攻势”,坚决打好“四场硬仗”, 聚焦重点难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大工作力度,拿出过硬举措办法,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坚持一户一策,强力精准推动,坚决攻克堡垒,集中力量把贫困问题歼灭,确保剩余的X户XX人顺利脱贫。同时积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反弹,认真查找漏洞缺项,对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人群,实施针对性预防措施,及时将返贫和致贫人口纳入帮扶。

 四是严明纪律规矩,锻造过硬队伍。坚持把干部作风建设摆在脱贫攻坚工作突出位置,从细处着手,从实处着力,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钉钉子精神抓好作风建设,以严格的纪律保障精准脱贫责任落实,以强化干部作风建设护航脱贫攻坚工作,使精准脱贫更透明、更精准。坚持在脱贫一线了解干部、识别干部、检验干部、发现干部,对敢于担当、默默无闻、敬业奉献的扶贫干部,给待遇、给褒奖、给位子,对漫不经心、敷衍应付、慵懒散漫的干部,坚决严肃问责,切实汇集起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清风正气。

 在此,我们向市委、市政府郑重承诺,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在推进脱贫攻坚上再加力、再深入、再落实,全力以赴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我县未脱贫的X户XX人全部脱贫,以优异的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加强党内监督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专题党课

 同志们:

 今天我以《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为题,给大家共同交流一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内涵十分丰富。下面,我主要从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党内监督的内容和特点、充分把握党内监督、如何落实党内监督等四个方面,和大家谈一些看法和意见。

 一、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 党内监督,就是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依据党章和其他重要的党内法规相互监察、相互督促的活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长期执政条件下,党要实现肩负的历史使命,带领人民坚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始终保持赤诚初心和旺盛斗志。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这里就不再多讲,下面,我重点讲一下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使同志们有个清晰的认识,希望大家能够站在政治和历史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党内监督。

 (一)国外党内监督的发展变化 党内监督的思想,早在 1847 年 6 月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被提出来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四

  十二条规定:“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其中“监视”一词,就是监督的意思。1864 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撰写的章程和条例中,强调了总委员会具有一个基本功能,即“加以干预时能一致行动”的党内监督功能。国际工人协会关于“加以干预”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功能,与共产主义者同盟所作的“加以监视”规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到了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列宁时期,党内监督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并得到广泛、有效贯彻执行。苏共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要“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1917 年 7 月,苏共建立了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之下,监督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和正确地处理事务,中央书记处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等。由于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只是隶属于中央委员会的一个内设机关,不可能有效地对整个党中央特别是对党的高层领导实行检查监督。因此,列宁在1920年9月苏共九大上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并提出“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志组成”。1921年3月,苏共十大专门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监察委员会分中央、区域和省三级,分别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并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1922 年3月,苏共十一大又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强化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至高无上的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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