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批示
同意鉴定。
李××
20××年 2 月 4 日 审核意见
同意鉴定,请局长批示。
刘××
20××年 2 月 4 日 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
违法行为人张×,男,1990 年 6 月 20 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现住址:××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无业。
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 NAME 刑事拘留,理由如下:
20×年×月×日下午×时许犯罪嫌疑人 NAME 在其村下方小箐沟垮山地里敲法子,NAME 见他家地埂上的杂草太多,于是他便拿出随身携带的火柴,用火柴将地埂上的草点燃,枯草燃着之后,这时起风将火烧到其家地埂边的山上,由于当时风大,火势迅速蔓延,NAME 因人单力薄无力将山火扑灭,从而引起了森林火灾。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NAME 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为查清 NAME 的犯罪事实,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
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NAME 予以拘留 3 天(20×年×月×日×时至 20×年×月×日×时)。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黄××
刘××
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