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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呈请立案报告书
20××年 3 月 28 日 14 时,我分局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县××镇××村村民××、××有大量收购非法狩猎所得野生动物蟾蜍的嫌疑。经初查犯罪嫌疑人××、××共同于 20××年 3 月初收购野生蟾蜍,20 多斤,约 100余只;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于 3 月初猎捕野生蟾蜍 7 次,共计猎获蟾蜍 70 多斤,约 350 只;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于 3 月初猎捕野生蟾蜍 6 次,共计猎获蟾蜍 50 多斤,约 250只。
综上所述,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建议立××、××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狩猎案侦查。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市森林公安局 ××县分局 承办人:××
×× 二〇××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