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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依法行使维权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04-26 19:35:42 浏览次数:

                              关于工会依法行使维权工作的思考
   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是我们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工会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其主要手段是维护。作为工会组织本身,在新形势下,如何找准维权工作的结合点,正确处理两个维护之间的关系,通过实际工作去实现最为有效的维护,都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工会维权工作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工会维权工作应注意处理好“六个关系”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近年来,随着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对工会工作总思路认识的加深,维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已成为工会工作的主旋律。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言人,要真正履行好维护职能,处理好以下“六种关系”尤为重要。
    (一)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工会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多数工会干部对工会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利益这一根本问题,认识是一致的,在工作中也是这样掌握的。但也有些同志却把这一问题割裂开来看,认为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是党委、政府的事,维护职工利益才是工会的事,强调工会抓两个维护,是对工会维护职能的削弱,久而久之,工会就会抓了“大维护”,丢了“小维护”。还有的认为,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管好自己的事就行了,强调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会影响职工利益的维护。产生上述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同志没有正确认识工会工作与全局工作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以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的不同点。为此,对工会干部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工会工作与全局工作关系的教育。努力把工会工作放到全局中去认识、去运作、去把握。认清工会工作来自于党的全局,来自于党的工作的方方面面,又必须回到党的工作的全局中去,在实现党的方方面面的工作中,去实现工会工作的方针与任务。整个工会工作是如此,维护工作当然也不例外。二是“两个维护”一致性与特殊性的教育。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是党章的立党要旨。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两个维护都是工会行为和活动内容,但两种行为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各有各的特殊内容和要求,维护职工的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是工会的义务。如果工会组织不能在维护全体人民利益上作出努力,在维护职工利益上就很难作出成绩。强调突出维护职工权益是对的,但决不能抛开全体人民的利益去讲职工的利益,如果把二者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都是不对的,会给两个维护带来损害。三是两种经济体制下实施维护不同点的教育。认清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搞好两个维护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直接指挥生产并代表全社会的利益,职工的利益问题不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国家、企业、职工逐步成为利益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独立的利益主体,广大职工处于相对弱者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因而必须突出维护好职工的利益,这既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的要求,也是维护全体人民利益的重要方面。
    (二)工会维护与党政维护的关系。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政府行为在整个经济运行中还起着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在客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是如此。再加上我们的工会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自身缺乏维护的手段和条件,搞好维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履行维护职能,在很多方面要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从根本上讲,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人民政府为人民,党和政府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当然也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我们国家的这种政体以及社会大环境,就决定了工会维护职工的权益,必须依靠党委来进行,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工作中做到了工会提出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措施、办法,要通过党委、政府来实现,党委、政府制定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要通过工会来落实,这样就形成了党政工作齐心抓维护、工会唱主角的局面。
    (三)维护职工利益与维护企业利益的关系。在企业,处理好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关系,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也是必须认真解决好的一个问题。在处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关系上,有的还存在两种错误的观点:一是依附论。依附企业行政搞维护,分不清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的内在联系和不同点。把工会当成企业行政的附属物,工会主席成了行政的副手,开一揽子会,企业行政怎么定,工会就怎么办;二是对立论。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对立起来。认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能围着行政转,而是要站在行政的对立面讲维护,这样才能真正为职工争得利益,才是真正的维护。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前一种观点失去了工会存在的价值,工人就不会拥护和支持工会。后一种观点片面地讲维护,把工会与行政对立起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总结我们在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关系,必须教育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在思想上树立三个观点:一是实现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是全体员工共同职责的观点。在企业,工人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是紧密相联的,没有企业的发展就没有职工的利益,离开了企业的发展讲维护,是空头维护。在社会主义企业里,厂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厂长和全体职工都与企业的发展休戚相关,都对企业的盈亏负有重要责任。工会抓维护,必须把立足点放到企业的兴旺发达上,教育职工敬业爱岗,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二是工会主席与厂长合作共事的观点。工会主席和厂长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厂长更多的是关心生产经营,通过实施正确决策和领导,促进企业的发展;工会主席更多的是通过维护职工的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企业离开哪个方面都发展不起来。企业行政支持工会,就使工会在企业发展中有所作为,这个作为是通过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以及搞好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等来实现的。三是关心职工与关心企业相一致的观点。关心职工必须关心企业,关心企业是关心企业的发展,与企业共兴衰,把职工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联在一起。
    (四)主动维护与被动维护的关系。工会履行维护职能,不能被动应付,而要有积极主动的精神,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但从现实的情况看,有的单位被动维护的问题还很突出,主要表现是:一是等政府给政策。有的同志认为维护职工权益的政策,不是工会自身说了算,多数是靠劳动部门和政府制定,工会只是个执行问题。因而,对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政府有政策就办,没政策就等待观望,无动于衷。二是靠上级拿办法。对本地、本单位职工权益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只当“传达员”,不做结合的文章,落不到实处。三是提不出新举措。有的工会干部素质差,又不学习,维护不到点子上,提不出新举措,往往顾此失彼,许多应该办的事办不好或没有去办。针对这些问题,要求各级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要切实做到三点:一是在抢时间上做文章,凡是中央、省、地出台的政策规定能早办的就早办,不拖拉,不拖延时间。二是在狠抓机遇上做文章,凡是中央、省、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时,我们都从维护职工权益的角度提出要求和建议,争取插进去解决。同时,借中央、省出台的新政策的机遇,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抓落实提出本地的措施要求。三是在抓结合上做文章,把上边的指示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提出解决职工权益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定。
    (五)源头维护与具体维护的关系。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既要敢维护,又要会维护,真正维护到点子上,维护到关键处。一人一事的维护是具体的维护,暂时的维护,是治标;源头的维护才是整体的维护,长远的维护,是治本。因此,维护职工权益必须把重点放到源头维护上。具体维护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从源头维护上找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以源头维护保具体维护,以具体维护促源头维护。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还存在一些糊涂看法。有的同志说,工会抓维护是具体维护缺乏手段,源头维护没资本(地位低);也有的同志说,维护职工权益的手段是攥在劳动部门手里,政府说了算,工会只能跟着喊,帮着办,最后落个监督权。基层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尽管有些言过其实,但它说明做好维权工作不从源头上维护是不行的。
    (六)维护在岗人员与维护下岗人员利益的关系。由于我们国家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还不够健全,而且前一些老企业下岗人员又多,特困企业的下岗人员也在逐步增加。如何维护好下岗人员的利益,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下岗人员较之在岗人员的困难更多,离退休人员和下岗人员中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老工人,大都有其子女在本企业工作,解决好这些老同志的困难,实际上也解决了一部分在岗人员的困难;二是下岗人员中有夫妻和父子、母子同时下岗的,他们的家庭困难较之其他工人就大得多;三是下岗人员一般都长时间在困难企业工作,积蓄少,困难程度大。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在维护职工权益中,应注意强调维护好下岗人员的权益。应采取的措施是:对离退休人员做到几个优先:优先发放老工人的离退休金,优先报销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本单位招工优先安排退休人员子女,下岗的离退休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再就业等,妥善地解决好他们生活中的问题。
    二、工会维权工作应注意搞好“五个结合”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企业工会组织在依法做好维权工作的同时,应注意突出重点,找准结合点,特别是要注重搞好以下“六个结合”。
    (一)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职工利益相结合。社会主义时期工会维护职能的特点是两种维护,一方面要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同时还要维护整个国家的利益。具体到一个企业,企业的利益与职工的具体利益是密不可分的,没有企业的整体利益,职工具体利益就成为一句空话。反之,不讲职工的具体利益,不保障职工的具体利益,企业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因此,工会必须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去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法》赋予企业与职工相对等的权利与义务,企业的义务就是职工的权利,职工的义务就是企业的权利。工会在维权工作中,既要教育、引导职工自觉履行义务,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又要督促、监督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就某一个问题,撇开企业整体利益去片面地讲“维权”,或维护不利于改革和发展的落后行为。
    (二)协商方式维护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相结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差异性更加明显,加上人们的法制观念还不那么强,当前还难以避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工会组织对出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一般应采取与有关方面协商和调解的方式,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使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侵权问题都能通过协商解决得了的,有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奏效。为此,对个别严重违反《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有关方面又不认真纠正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职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必要时,工会还可以代理职工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政治上维护与经济利益上维护相结合。职工的合法权益既包括政治方面的权利,又包括经济利益,两者缺一不可。如果只讲政治权利,不讲经济利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就是空对空的;相反,如果只讲经济利益,不讲政治权利,职工在企业就不是主人翁,而是一个雇佣劳动者。工会组织一方面应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当作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坚持做到凡属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办法必须经过职代会审查同意,从而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另一方面,应以更多的精力去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配合和督促行政解决好职工的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问题,让广大职工集中精力投入到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去。
    (四)具体维护与政策维护相结合。所谓具体维护,是工会对企业在执行已出台涉及职工利益的方案、办法中的日常监督工作,属于一种事后的维护,这种维护是不能丢掉的。所谓政策维护,是工会在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方案、办法出台前,进行源头参与,提前介入,属于超前维护,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维护。工会组织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的情况下,要特别搞好源头参与,从政策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职工利益的每一项改革,工会要超前进行调研,摸清职工思想和意见、要求,为企业制定改革方案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同时,要自觉参与到改革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中去,参与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提出维护职工利益的看法和意见,力争使改革方案顺应民心,符合民情,真正能代表和表达职工群众的利益。
    (五)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与提高职工素质相结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把企业推向市场,把职工推向市场,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都是在市场激烈竞争中谋生存、求发展的。一个企业,如果职工的素质低下,在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立足,企业破产了,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无从体现:一个职工,如果素质低下,在企业内部的岗位竞争中就会处于劣势地位,不仅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还有落聘、落岗的危险。因而,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与自身素质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障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企业应当大力提高职工的素质,职工也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工会要充分发挥大学校的作用,千方百计地做好提高职工素质的工作。首先,要积极配合党、团组织搞好职工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对职工进行激励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其次,要大力提倡和引导职工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帮助职工解决学习中的困难,使他们专心致志地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并结合生产、工作实际,组织职工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不断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为实现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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