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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时间:2022-05-16 10:49:01 浏览次数:

XX乡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乡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进一步扩大新农合覆盖面,确保新农合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56号)和《普洱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普洱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普卫[2009]157号)和《镇沅县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沅县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221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10年全乡参加人数在2009年基础上增加100人,达9338人,各村需完成的参合数见附件1。
   (二)2009年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含乡合管办各项工作完成上报时间)。
    二、参合筹资对象
   (一)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失地农民、农垦系统、林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三)在本辖区常住农村流动人口。
    三、筹资原则、标准和时间
   (一)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二)筹资标准
2010年筹资标准为140元/人/年,其中,个人筹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
   (三)筹资时间
    1.2009年11月1日起,全面启动收缴参合人员的参合费用工作,时间安排为:11月10日,乡上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筹资缴费工作;11月11日—12日,各村召开动员会,安排缴费工作;11月13日—14日,各组召开动员会,安排缴费工作;11月15日—19日,各村民小组进行收费,并按规定时间交到各村民委员会,由乡管办前去办理缴费各项业务。进入各村具体时间为:麻洋村11月20日—23日;那壮村11月24日—28日;那洛村11月29日—12月2日;光山村12月3日—6日;丫口村12月7日至10日。各组到村委会缴费时要连同每户户口簿、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一起交上来,以便工作人员核对各项错误信息。乡辖区外来常住农村流动人口的缴费时间为12月11日—14日,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和小一寸照片一人一张直接到乡合管办缴费。12月15日前进村收费合管办业务人员将缴费的费用和登记册交乡合管办。
    2.2009年12月16日至25日,乡合管办核对参合人员信息、缴费登记册和缴费票据,做到参合人数和票据金额相一致。数据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参合人员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实际参合人数上报县合管办,参合资金划入县财政新农合专户。
    四、参加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二)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居民参合。
   (三)经民政部门核准后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参合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
   (四)经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的农村夫妻参合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执行。由计生部门按筹资标准代缴。
    已符合筹资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全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乡民政办、计生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乡合管办对资助对象进行细致核准确认,做到不重不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村要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10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乡合管办应组织对各村新农合筹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乡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标语、会议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相关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对在外务工及散居等农村居民,要通过多种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做到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农民自愿参合原则
    在筹资过程中,各村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决贯彻“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采用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或代缴参合资金,严禁虚报参合人数。
    (四)规范缴费工作
    严格加强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前向农户公告,让村民清楚缴费时间、地点和收费机构、工作人员。收取村民的参合费用时,要以户为单位,按户口簿实有人数缴纳;收费机构应及时予以村民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缴费收据”,并加盖乡合管办公章,不得使用其他收费票据;收费人员要认真填写合作医疗证年度审核,并签名或加盖印章;7周岁以上参合人员需将小一寸免冠相贴在合作医疗证与其名字相对应位置。
    (五)强化资金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各村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参合费用汇入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村级资金停留时间不得超过7天,严禁滞留挪用。对已经缴纳参合费用的农户,要以户为单位,及时核发《合作医疗证》,并要求参合农民贴上照片,以便报销时核对,确保农村居民及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六)加强信息收集工作,保证信息准确
    筹资工作启动后,要严格按照《普洱市卫生局转发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登记表项目规范的通知》(普卫办[2009]160号的要求,全力做好参合人员个个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做好信息录入工作,以确保与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严格执行新农合筹资询报制,确保筹资工作落实到位
    为准确掌握全乡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及筹资情况,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顺利完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筹资工作结束期间,各村须于每月10日、20日、30日上午11:30以前填报《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进度统计表》,报乡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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