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作文大全 > 健全森林保险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健全森林保险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时间:2022-05-30 17:00:03 浏览次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要变革,对我国林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前,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逐步深化的关键阶段。森林保险作为这一改革的配套内容,将在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支撑与保障作用。  

  开展森林保险,可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现代林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大量投入。森林保险从增强个人投入信心、减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顾虑和放大财政投入效应三个方面,引导、撬动各方面资金增加对林业的投入,从而促进现代林业的发展。一是由于森林保险可以为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灾后损失补偿,有利于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定对未来的预期,增强其投入林业的信心和积极性。二是森林保险可以提高林地及林木作为抵押担保物的信用评级,降低林业信贷风险,减轻金融机构对增加林业有效信贷投入的顾虑,引导多元化信贷资金的投入。三是保险机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可以放大森林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的投入效应,提升财政资源的配置效能,有效增加财政对林业的投入。以2009年为例,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金额为3907万元,相应的森林保险承担的风险责任金额则达到了1095亿元,有限的财政投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提升了财政资源的配置效应。  

  开展森林保险,可以有效保护林农的利益,巩固林改的成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在于释放集体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使林农受益,让林业重发生机。森林保险可以从稳定林农生产经营、完善林业防灾减灾体系和获得生产发展资金三个方面,使林农得到真正的实惠,从而使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民心,为林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机与活力。一是森林保险可以使集体林改后独立承担生产经营风险的林农,将风险分散、转移给保险公司,帮助其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稳定生产经营,从而使林农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二是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承担灾害损失补偿责任的同时,可以积极开展防灾防损,提供防灾咨询,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有利于减少森林灾害事故的发生,将损失降至更低,使林地和林木的所有者受益。三是由于森林保险可以为林农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从而有效降低了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性,有利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的范围,更好地满足广大林农对生产资金日渐旺盛的需求,使林地主人尽享改革带来的实惠。在2009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中,江西赣州发生了大面积毛竹断折,5300多万亩林木受损,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亿元,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这一天灾使得20%的林农无法还贷,30%的林户难以还贷,不仅影响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也提高了信贷资金的风险等级。这说明,森林保险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十分紧要的。  

  开展森林保险,可以保障林农增收致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农民的安定不仅事关农村的稳定,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城乡消费水平与结构的差异、城乡人民获得再生产、再投入能力的差距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深层矛盾的关节点。森林保险作为一种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林农的生产有序、生活稳定和获得再发展资金,从而有力地保障林农增收致富和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一方面,森林保险可以消除林农的后顾之忧,引导他们把更多的预防性储蓄转换为再生产资金与投入,促进生产性消费,扩大农村市场。另一方面,森林保险可以有效地提高林农恢复生产的能力,在发生灾害损失时使他们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从而以生产的持续发展带动林农收入的稳定提高,有效缩小城乡人民获得再生产、再投入能力的差距,推进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建立。  

  当前,从开展森林保险的实践来看,破解这一险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已成当务之急。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关注民生、关注生态、关注社会和谐的实际举措。  

  要以财税支持为牵引,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险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可考虑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投入结构,增加对区域性特色经济林业的保费补贴。进一步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发放程序,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大对森林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要以加强监管为抓手,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的全面开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氛围。进一步完善规范森林保险业务管理的指导文件,对政策性森林保险的经办条件、产品管理、条款费率、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对经办机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个别市场主体由于不正当竞争损害林农利益。注意培育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保费补贴带动保险意识的提高。  

  要以巨灾保险为后盾,建立财政支持的、多层次的林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除建立林业损失超赔再保制度外,可按照单独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滚存积累的原则,建立林业巨灾风险基金,明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内容,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林业风险保障模式。  

  要以法制建设为保障,构建林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在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的条件下,可考虑单独制定森林保险条例,将指导森林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加以确认,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加强林业风险防灾防损中的责任和义务。   

  实践证明,保险机制在服务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着力在建立森林保险发展长效机制上实现突破。保险业和保险经营机构,特别是国有骨干保险企业,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开展森林保险作为切实关注民生、着力服务“三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战略举措,进一步开发产品与服务,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政府得满意、森林得保护、林农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共赢局面。  

   

推荐访问:制度改革 深化 健全 机制 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