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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有感6篇

时间:2022-07-03 18:28:02 浏览次数:

【篇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印发,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

更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作用。

《条例》是从严治党抓手。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和严厉的问责,历来是我们党的优势所在。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依照《条例》要强化管理。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根本原则,依照法规条例,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这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依照党章条例对党员干部进行如实严格的管理,确保问责机制上的常态化、制度化。使“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能长效、深入开展下去。

各党组干部要严于律己。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当严于律己,坚守住该有的底线,肩负起应承担的责任,敢于问责,并以恪守崇高的精神信仰和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来磨砺自己,始终保持政治定力和政治本色。对自己身份及职责有清醒的认知,坚持把自己和职责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印发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职责依据,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党中央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修订“问责条例”,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体现了我们党“不忘初心再出发、牢记使命勇担当”的壮志豪情。问责只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只要真正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到“问责”与“负责”并重,用好全面从严治党“利器”,就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和活力。

提高政治站位,做到“旗帜鲜明”敢问责。“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开宗明义强调了立规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了问责工作的政治性。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政治标准,压实政治责任,坚持以法纪党规为准绳,认真贯彻落实《问责条例》旗帜鲜明敢问责,真正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普遍共识,真正将“问责板子”打向管党治党的“甩手掌柜”“太平官”和“老好人”,真正给“关键少数”吹响“冲锋号”、戴上“紧箍咒”,用严肃问责的实际行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聚焦问题靶心,做到“规范精准”善问责。“欲振纪纲,必明赏罚;欲明赏罚,必辨是非”。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突出“规范问责”和“精准问责”,将原条例中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将原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并明确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同时丰富细化问责情形,以“行为+结果”作为责任判定依据,防止“问责泛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目标导向,聚焦问责问题,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入开展调查,查明真实原因,掌握客观事实,明确责任主体,认真搞好规范问责和精准问责,真正把问责鞭子打准、打实、打在痛处。要防止由于学习条例不深刻、把握标准不到位、研判情况不准确等原因,而出现“贯通式”问责、“切菜式”问责、“甩锅式”问责,造成个别党员干部无辜“躺枪”、莫名“背锅”和无故“蒙冤”。

注重容错激励,做到“敢于担当”真问责。惩前毖后不是目的,治病救人才是根本。新修订的《问责条例》明确增加了“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等内容,这种“是其所是、为其应为”的问责既可以提升问责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又可以激励党员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愿问责”和“真问责”。问责是为了更好负责,严管厚爱只是手段,问责处罚不是目的,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才是问责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按照“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具体要求,积极在本单位营造党员干部“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不误事、好共事”的良好环境,有效帮助扶持被问责的干部能够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在内心深处真正变“有错”为“有为”、变“压力”为“动力”、变“消极”为“积极”,奋发进取继续为党的事业做贡献。

讲究常态长效,做到“持之以恒”常问责。问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利武器。2016年出台的《问责条例》开启了制度治党、责任强党的新路径、新举措,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则为提高问责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奠定了坚实根基,进一步织密织牢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笼子,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划定了原则和准则,为党员干部实干作为保驾护航创造了良好条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对历史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静下心来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贯彻条例,真正实现学懂弄通做实、知行合一,做贯彻条例的“明白人”,当落实问责的“执行者”,真正让问责制度真正成为推动党内工作良性发展的助推器。要时刻保持“问责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坚定,自觉树立“长期作战”思想,下功夫整治身边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自觉发扬“钉钉子”精神全面问责、常态问责,绝不放过一只“蛀虫”,绝不容忍一个“蜗牛”,促进党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篇三】

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比起2016年的实施的《条例》13条,翻了一倍还多,丰富了问责情形、明确了问责程序,让严管更严、让程序更科学,让“纠错”更“容错”,开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新气象。

《条例》的修订,让严管更“严”。问责制度的笼子扎得越紧,党员干部身上的政治责任就压得越实,追责就更严。问责条例的修订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给领导队伍中的一些“老好人”“好好先生”发出了信号:权利意味责任,责任意味担当,谁不严责谁就要担责!同时问责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有关民生问题更要严肃问责,及时问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条例》的修订,让程序更科学。因洗澡未接到巡视组电话,被问责;教师假期自费聚餐,被问责;工作人员上班喝牛奶,被问责......“凑数式”问责、“一刀切式”问责,让问责沦为了管理干部的“工具”和“紧箍咒”,一不如意,就念“问责咒”,既打击了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问责正常,但要实事求是,按规矩办事。条例的修订就明确了问责要有调查,问责要有申辩,问责要有意见,问责过程变得更精细、更客观、更科学、更规范,令有错者无所遁形,有苦衷者有所说明,让不当问责、泛化问责的问题越来越少。

《条例》的修订,让“纠错”更“容错”。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党员干部也难免存在缺点和错误。但追责不是目的,问责不是打死,对失责干部追责问责只是手段,其目的还是让其负责。“对受到问责、过后表现突出的干部,符合条件该使用的可继续使用”,党中央如此修订问责条例,体现了对干部的爱护,“纠错”固然重要,但“容错”效果亦不可小觑,它不仅可以提升问责干部的“精、气、神”,还让犯错干部变压力为动力,严筑思想防线,让一批真正有担当、有作为、有能力的干部经过“淬火重造”,放下包袱,重整状态,在“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问责环境下,重新焕发担当热情,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新时代的担当作为!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明确了谁问责、问责谁、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条例》的印发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强化,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信号。

《条例》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党的工作机关要严于律己,立足本职,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各级党委(党组)要负起主体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立起制度的刚性。“严”字更体现在狠抓执行,纪委要履行好监督专责,要“一碗水端平”,杜绝特殊化和“破窗效应”;对于在执行制度方面失责的,要敢于亮剑、敢于碰硬,坚决做到执纪必严、失责必究,让党纪党规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如此方可问责一个人、警示一群人。

问责应问“细”,针对问责不规范、简单泛化的问题,《条例》提出更细致、精准的要求。以往的问责工作中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况,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存在尺度把握不一的现象。新条例的修订,就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是谁的责任问谁的责任,应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须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问责。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条例》不能停留于一纸禁令,只有落“实”才能见成效。问责本身不是目的,要查出问题,做实后续跟踪督办,看到长远、深层次的问题。问责也不可“一棒子打死”,实施问责的目的是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而不是束缚他们干事业的步伐。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缺乏经验、探索性试验的失误,可免予问责;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问责。严管厚爱需结合、激励约束应并重,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发挥好问责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次修订的条例,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进行了修订,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时效性,为党的问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责有硬度。“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如果没有真刀真枪的问责,严字当头就难以得到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应当分清主体责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指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己不正,焉能正人。领导干部要能担当责任、敢较真失职失责问题,真正做到以身作则、以下率上。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让问责利剑始终高悬,真正成为治党管党的利器,唤醒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

厚爱有温度。“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领导干部也是常人,难免存在缺点或犯错误,对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追责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一棍子打死”。中国自古有“知耻而后勇”的文化,实践也证明,大多数犯了错误的同志,只要明白了自己的过错,及时改正错误,仍然能够奋发向上,大有作为。修订后的问责条例,第十七条对不予问责或者免于问责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第十八条对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做出明确界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从中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避免“一问了之”,挫伤部分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做好追责问责的后半篇文章,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体现我们党信任干部、关爱干部的优良传统。

监督有力度。“善治未病者方为上医”。严格监督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监督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及时纠偏,防微杜渐。很多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之路,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如果在开始发现苗头性倾向时对其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或许能防止领导干部在错误道路上越滑越远。监督要敢于亮剑,敢于动真碰硬,以精准监督推动精准问责。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该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纠正了以往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甚至片面认为问责只是纪检机关的事,细化了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工作的职责,使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真正形成合力,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精准有效做好问责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要高悬问责利剑严防权力“脱轨”,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确保公共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篇六】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让我明白了权力和责任其实是密不可分的。组织信任我们,赋予我们一定的权力同时那一份责任也压到了我们的肩上,所以我们不能有了权力就任性妄为。

责任也会根据所拥有权力的不同而分为主体、监督、领导责任三个方面。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职务高低,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都必须第一个站出来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勇于担当这一共产党人的品质发挥出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着一颗敬畏之心,率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时刻不忘初心,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重托。

有权必有责四句话,表明党和人民的态度。要时刻把人民装在心里,用心为群众解决困难,这样才能赢得民心。只有拒绝一切诱惑,才能不被腐蚀;只有扎实工作作风,才能少出错;只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才能够少犯错甚至不犯错。当然,有责要担当要有底气的担当,只有这样才能彰显负责;担当要有硬气,打铁必须要自身够硬,在出现失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在面对困难时要有那种迎难而上的精神,在人民群众需要时要勇敢站出来。

我们要时刻怀着一颗对党和人民忠诚之心,对工作岗位的敬畏之心,严格自律敢于担当的勇者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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