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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

时间:2022-05-29 11:00:03 浏览次数:

        当前,检察机关全面实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批捕和起诉工作能够在有效的外部监督下严格依法进行、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对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过程中,对一些监督过程及监督环节同样需要完善一些可行的制度。对此,笔者履行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实践中对监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是人员组成、任职期限需要完善。依据我国现实状况,人民监督员可以在同级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产生。在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人数分别规定为5人、7人、9人的浮动范围比较合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由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查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施监督,正是这种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依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集中代表人民的要求。人民监督员由人大主任和政协主席共同颁发任命证书。被任命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应登报通告,晓谕社会。在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上,可以缩短为二年,这既可以避免过长的任期影响到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和生活,也避免长时间的任期带来的负面因素。单纯从操作的角度看,铁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可根据四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或根据每年总结工作的机会,汇报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并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完成新一届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工作。
         二是“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需要完善。第一,关于《规定》和有关内部规定的协调问题。按照检察机关的有关内部规定,对所有拟作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而按照《规定》,此类案件应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对该类案件,是只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还是直接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后?笔者认为前者比较适当。第二,关于《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我国对于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因此,对于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案件,若检察长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那么是审查起诉部门直接执行检察长的意见,还是由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但笔者认为,对这两种不起诉案件,应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建议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与检察业务部门意见一致的,终结监督程序,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须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三,其他问题。有关业务部门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交材料的范围、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和时间、人民监督员参与讯(询)问的程序提起、监督程序的提起、监督案件范围上应该扩大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三是“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需要完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中具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五种情形(以下简称五种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可应邀参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并提出意见建议,可接受、转交群众对检察人员投诉。《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五种情形”做出了原则规定。为便于操作,建议对此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五种情形”可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五种情形”实施监督的,应当写出书面意见,连同相关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视情立即报送检察长。经检察长批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在三日内分别转交以下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交侦查监督部门;超期的,交监所检察部门;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交有关侦查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 枉法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提供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四是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保障需要完善。检察机关设立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量大、独立性强,不应当设在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应当单独设立。人民监督员应该有常设的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在执行监督职务所需的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并作为专款拨给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除原单位照发工资外,检察机关应给予一定津贴;没有工作的,检察机关应按照职业检察官的收入比例按日计发报酬。这样可以有效地调动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积极性,肯定和尊重人民监督员的劳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相信经过深入总结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由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定化,这项制度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完善现行的人民监督员有关制度,能够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真正体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也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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