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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反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时间:2022-06-04 14:28:02 浏览次数:

少年法庭反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少年法庭经调研发现,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适用存在冲突。最高法院[2000]47号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刑附民案件除适用刑法、刑诉法规定外,还适用民法通则、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这使得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全面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诉求存在矛盾。一方面被害人由于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较重地侵害,往往对被告人恨之入骨,欲“杀之而后快”。因此被害人往往只愿意接受最大程度的经济赔偿,但不愿意对对方在赔偿后进行谅解和出具谅解书,并对法院在被告人积极赔偿后一般会从轻处罚的做法极端不满,有的甚至针对该从轻处罚的做法到处上访;一方面被告人往往希望通过经济赔偿来获取法院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有些甚至已是否判处缓刑来作为经济赔偿讨价还价的筹码,致使法院刑事判决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3、调解时间难以保障。调解一般要比判决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一个半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因为很难做到刑、民分开审理,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也是一个半月,这就导致调解的时间和审限存在严重的冲突,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时间得不到保障。

  4、调解程序性规定不完善。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律只规定在庭审辩论终结后进行,对于庭前能否进行调解等程序性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告人亲属参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主体资格,参与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被羁押,民事部分的调解往往是通过被害人与被告人亲属进行,达成协议后再在开庭时由被告人确认,但被告人一旦不认可,则导致前功尽弃。

  对此,该庭建议:

  1、必须坚持调解的合法性和自愿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必须在刑法、刑诉法并参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撇开法律完全按当事人的意愿定性量刑,更不能以调解代替刑事判决。同时还要坚持调解的自愿原则,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权。

  2、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调解规范。建议最高法院修改与法律相冲突的司法解释,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调解程序、调解主体、结案方式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便于审判实践操作。

  3、立法建立刑事犯罪的国家救助制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到位等情况,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利用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建立国家救助制度。具体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让刑事案件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感觉到国家和社会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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