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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长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座谈会上的发言

时间:2022-06-09 18:28:01 浏览次数: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新课题,同时也是一个老话题。这方面工作,其实我们一直在不断地尝试探索,不断地创新实践。大家知道,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做好新时期的组织工作。这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组织工作的一条基本思想。那么,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同样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理性地分析,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我认为要着重处理好七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条例法规的关系。组织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制定的数十项条例法规,这是我们做好组织工作的制度基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地、科学地贯彻落实好上级制订的各项条例法规。同时,还要在这些条例法规范围内,对一些具体的工作进行创造性的发挥。二是要处理好与选任干部工作效率的关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程序性非常强的工作,一个干部的提拔从酝酿、推荐、考察、上会、公示,最快得15天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一个重要部门的一把手突然出现空缺,很难在最短时间内配备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影响到这个单位工作的开展。因此,如何处理好选拔干部工作的效率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关系,就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三是要处理好与传统传承的关系。传统传承是改革创新的基础,改革创新是对传统传承的发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就要充分继承过去成熟的好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四是要处理好与大众心理承受的关系。推进组织工作创新,一条基本的方针就是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既要发扬敢于“吃螃蟹”的精神,又要把握好“度”,始终把干部工作改革的力度与干部群众的承受程度结合起来,使创新的方向与干部群众的意愿相一致,保护好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五是要处理好与干部工作系统性的关系。干部工作一环扣一环,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上,要把握好点与面的关系,既要有所突破,又不能忽视干部工作的系统性。六是要处理好与完善补充的关系。改革创新不是照搬照抄,不是另起炉灶,而是正确扬弃,全面提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还要求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在这方面建立的各项制度,行之有效的要坚持下来,尚需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必须建立的要及时建立。七是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做好工作的一大法宝。组织工作要创新、要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同样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稳步推进,离开党委的领导,一切都无从谈起。
  围绕处理好以上七个关系,我们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实践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做好这项工作,关键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注重学习宣传,让干部群众真正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顾名思义,是公众对选拔任用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和对选任对象的信任度,显然,评价主体都是我们广大干部群众。我们县委刘书记在公开场合曾多次提出,就是要让干部工作公开化、透明化,让干部工作置于方方面面的监督之下,让干部群众来评价我们的干部选任工作。实践中,我们主要通过三种渠道,来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干部选任工作。一是通过举办知识竞赛、征文活动、巡回演讲,使基层干部了解选任法规;二是通过个人自学、工作学习结合学、以会代训系统学,使组工干部精通选任法规;三是通过中心组成员集中学、撰写体会用中学,使县委班子成员用好法规。这样,通过学习宣传,营造氛围,促使广大干部群众关注和参与选任工作全过程,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必须牢固确立人民群众对选任工作的主体地位。
  实践中,我们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着重从“推荐、考察、任用”三个关键环节中确立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1、在民主推荐环节上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一是规范民主推荐程序,确保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工作中,我们坚持“先民主推荐,后进行考察”,明确规定: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列为考察对象,杜绝先确定考察对象,再根据考察对象确定推荐条件的现象发生。民主推荐之前,任何领导不准以各种借口和形式打招呼或暗示提出考察人选,更不允许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主要领导在推荐大会上有意识的来引导推荐哪些人,不推荐哪些人,确保考察对象符合群众意愿。二是科学界定民主推荐范围,确保群众的参与面。为了把握好参与推荐人员范围的这个“度”,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区分推荐职位的重要性,对乡镇党政正职和县政府组成部门一把手的推荐,我们因地制宜,将民主推荐参与面扩大至县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县直各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乡镇长,县营企业负责人及近三年退下来的处级干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条件。另外,对部分特殊的岗位,我们除要求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上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一般干部参加推荐之外,还根据被推荐对象的工作性质和范围,明确规定要吸纳一定比例直接工作或服务对象单位的基层群众参加。去年,针对严峻的煤炭安全形势,在对县安监局局长岗位进行民主推荐时,我们将推荐范围扩大至全县经贸系统、煤炭系统、县营煤矿。实践证明,这样推荐上来的干部更加优秀突出,深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三是合理确定推荐方法,确保群众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避免和减少民主推荐工作中出现的“感情票”、“关系票”、“空白票”等影响推荐质量的问题,民主推荐时要求设立“单独填票间”或者“座位有距离推荐”,保证了参加推荐人员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2、在民主推荐环节上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一是扩大考察预告范围。实践中,我们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发布预告外,还尽可能在服务对象中进行考察预告,让更多基层群众了解考察对象;同时,在考察预告时间上适当延长,确保群众有足够的时间去获知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2004年,我县有3名干部因群众反映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二是扩大考察范围。在考察中,不仅考察干部的工作圈,服务对象圈,还延伸到生活圈和交际圈进行考察。另外,我们还规定,凡对在单位任职不足一年者进行考察时,还将考察对象延伸到原单位。三是创新考察方式。我们结合贯彻《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制定出台了《确定新任乡镇党政正职人选办法》,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考核、考察组意见、组织部意见、后备干部等六个方面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此举,不仅保证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面,同时保证了广大干部的选择权。
  3、在任用环节上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一是创新选任方式。我们严格按照《纲要》要求,不断加大干部选任方式的探索力度,一改过去“委任”的单一模式,形成了公开选拔、票决制等多元化的选任局面。一是加大公开选拔力度,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2000年10月,我们率先在全市拿出8个科技副乡镇长和4个县直单位副科级领导岗位进行公开选拔,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又把公开选拔的方式延伸到了企业干部。2001年3月,成功地公选了郊北煤矿矿长。实践证明,这种方式确实起到了“群众满意、好中选优”的作用。二是推荐全委会票决制,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工作中,我们对乡镇党政正职的任职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对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的拟任人选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书记、常委及委员一人一票,每票效力均等,按得票多少决定下步的任免,真正体现了按多数人意见办事的要求。二是深化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首先是拓展公示范围。除了将公示在报纸、电视等公众媒体上推出之外,还将公示张贴到对公示对象有质疑有建议意见的各类群众中,尽可能地扩大辐射范围,广受监督,形成有力的、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其次是建立回复制度。对公示结果的利用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群众,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提高群众参与干部任用工作的积极性。三是实行了任职试用期制。作为全省干部任职试用期制的试点县,早在2001年,我们就在企业干部任用上试行了试用期制度,《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后,我们又按照要求,制订了《xx县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的暂行办法》和《试用期干部管理办法》,规定试用期满后,同样把决策权交给人民群众,把试用干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让群众来评价一年来的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视情节延长试用期或取消试用职务。此举,大大增强了试用干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了试用干部的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提高人选用人公信度,必须注重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干部选任工作进行监督,是防范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实践中,我们通过建立组织、纪检、综治、计生、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干部队伍现状,相互通报有关干部存存在问题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发挥相关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通过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差额考察、考察结果反馈和任前公示等制度,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知情权,使社会各方面都能及时反映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通过***干部“能下”难题,强化考核手段、让实绩平庸者下,开展竞争上岗、让相形见绌者下,实施诫勉谈话、让屡教不改者下,推行试用期制、让不尽合格者下,严肃干部政策、让条件不符者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通过会后及时通报制度,及时召集处级老干部、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新闻媒体单位,把干部调整的背景,人选产生的原则、办法、程序,调整后班子的特点详细进行通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各界和舆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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