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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的定位

时间:2022-06-13 18:07:02 浏览次数:

浅论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的定位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共中央对三项重点工作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用科学发展观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社会管理新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我们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出的迫切要求和严峻挑战。我们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责,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举措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建立新机制。   

  一、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活动的重要性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党中央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整个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载体。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履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其他执法司法部门监督的延伸和发展,同时还是检察机关在网络信息时代提高自身执法办案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公共关系能力的必然要求。在新时期下,要实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坚持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树立创新意识,用创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不断发展。这就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唯真唯实,抓住执法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又迫切需要突破的难点,办案中上级没有明确要求而又迫切需要克服的焦点,实践中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完善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机制。   

  二、我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的方式、方法及目的   

  (一)严把查办案件各“关口”,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 一是针对我地各种案件比较多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审查,按案情的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类和疑难类,然后根据办案检察官的不同知识结构及经验,坚持以多层过滤、发挥特长为原则,采取普通案件由有资格的两名一般检察官办理,疑难案件成立由科长参加的3人以上的办案小组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上报检委会审查通过的三级阶梯式办案模式。这样不仅可以大大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而且经过人人负责、层层把关,对查与不查、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督与不督的案件,是否可能诱发信访风险,导致产生不良社会效果进行了仔细的研判,为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二是坚持落实主动排查化解矛盾制度。通过评查总结经验教训,解决突出问题,纠正错误案件,完善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积极争取上级院的支持与指导;加强院内各部门间的配合,做到通力合作;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召开多方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解决重大疑难涉法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二)加强内外监督力度,确保检察机关“耳聪目明”、公正执法。今年以来,我院为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同时,还出台了《案件线索信息员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首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保证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严格掌握撤销案件、不批捕案件、不起诉案件的条件,不出现滥用检察权、以权谋私等问题,达到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的目的。同时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合理合法性意见、建议。既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也能够很好地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达到让党放心、群众满意、“零”涉检信访、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少的目的。其次认真执行《案件线索信息员制度》,积极开展案件信息员工作,不但为检察机关全方位、多层次收集、发现刑事犯罪案件信息,及时掌握公安机关有案不立、降格处理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难以自行发现的损害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设置了“报警装置”,而且也为检察机关了解民生民意,从不同角度倾听群众呼声,注意社会动态,提供了“千里眼、顺风耳”,保证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耳聪目明”,能及时帮助民众化解对腐败的怨恨和违法不究、执法不公的愤慨情绪,为公民合理性诉求疏通渠道,使老百姓对管理者和服务者的不满降低到最低点,从而达到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三)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加大教育力度。要重点抓好对刑释解教人员、被宣告适用缓刑和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等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创建对此类人员执行监督的相关检察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帮教工作,并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对已经实行判决且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通过说情教育,达到好好改造的目的。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通过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他们的生活、生产情况,发现困难,努力帮助其解决,积极为他们争取正当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对缠访、缠诉人员及时配合相关部门作出有效处置,尽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维权岗”制度。配备业务素质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等相关细则办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实行案后回访帮教制度。制定《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回访教育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回访教育的对象及帮教方式。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公诉部门的承办人将于三日内对该未成年人建立回访教育档案。通过与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电话联系或直接会面,了解未成年人接受管理和教育情况,及时协助、指导家长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措施。同时,对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也比照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回访教育工作细则》,坚持开展案后回访帮教活动。三是组织实施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通过“宣传周”、“宣传月”的有利时期,到学校开展内容丰富的法制教育讲座活动,进行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图片展示等形式,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了三项重点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各司法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但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新课题,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各地的做法不一,从目前检察机关的创新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存在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思想不重视、创新不切实际、创新背离检察职能、创新走过场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突出社会管理创新职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善:  

  一是要强化服务职能。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重构,凸现司法工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服务作用。要牢固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二是要以办案为中心。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这是我们的立身之本。现阶段,检察机关只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才有安全感;只有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只有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整个社会的发展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必须守土有责,其根本点就是办案,必须通过办案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要坚持依法参与。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参与的原则,在方式方法上仔细遴选,科学取舍,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过多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大包大揽,自我放大检察职权。  

  四是要注重方式方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取得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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