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作文大全 > 2017年版水库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纠纷法律意见书

2017年版水库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纠纷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2-06-15 12:56:02 浏览次数:

    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  

   

            法见书  

   

                               立太律见【2017】0428号  

   

   

城口县水务局:  

应贵单位要求,现就信访人卢龙飞对羊耳坝水库工程搬迁补偿相关问题的诉求本所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单位决策参考。  

20161226日,原箭竹乡西河村7社村民卢龙飞分别向城口县人民政府和城口县水务局提交了请求书,一共提出了5点诉求:1、领取羊耳坝水库工程房屋拆迁补偿费差口28700元2、领取羊耳坝水库工程经济林木补偿费3213.60元;3、领取羊耳坝水库工程“四旁林”补偿费差口12060元;4、领取羊耳坝水库管理处误扣刘顺福借款2779元;5、领取为李德江在管理处垫付超资款16154.84元。  

    对信访人的上述5点诉求,本所律师作如下评议:  

一、关于请求领取羊耳坝水库工程房屋拆迁补偿费差口58700元的诉求  

     根据城府发﹝2000﹞82号文第三条:“…但在房屋使用面积的计算上,过去对未钉望板楼(大部分为竹楼)没有纳入赔偿面积的移民住房,本次调价后,按城府发﹝1997﹞148号文规定的赔偿单价给予房屋底面积50%赔偿。” 信访人自己在2006年核对房屋补偿账目时,城府发﹝1997﹞148号文早已下发执行,并通过城府发﹝2000﹞82号文的复核调整,如卢龙飞的房屋性质属于上浮补偿范围,其房屋补偿面积552㎡中,已包含上浮补偿部分。   

     根据城国土房管局﹝2004﹞4号文第三条:“…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房屋被拆迁未转非的村民),房屋(住房)拆迁补偿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上浮50%予以补偿。征地农转非人员房屋(住房)被拆迁的按每人3520元标准予以房屋建安造价补助。”在卢龙飞原房屋搬迁补偿中,已计算了4个农转非人员的建安补偿费14080元(4人×3520元/人),应是按政策给足了农转非指标,亦按政策支付了农转非建安补偿费再要求按未农转非拆迁户的政策补偿房屋建安费,属于重复享受补偿政策。  

    2015年12月31日信访人与重庆市巴渝水利水电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再次领取土地补偿费99800元。这不但弥补了各种差口,而且多领取补偿费55827元。同时,在该协议中,信访人已明确承诺,领取土地补偿费99800元之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羊耳坝水库工程搬迁补偿问题及连带问题进行诉访。鉴于上述原因,该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关于请求领取羊耳坝水库工程经济林木补偿费3213.60元的诉求  

为了表达这个诉求,信访人提供了“羊耳坝水库淹没赔偿表”(附件1)和“2000年刘部长开的对账单”(附件5)两份材料。“2000年刘部长开的对账单”(附件5)为一张手写的单子,既无制作人的签名,又无制作日期,其真实性无从考证。并且,这两份材料谁形成在先,谁形成在后,也无法考证。如果“羊耳坝水库淹没赔偿表”(附件1)形成在先,“2000年刘部长开的对账单”形成在后,信访人领取经济林木补偿费2472元构成不当得利。(注: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因为在“羊耳坝水库淹没赔偿表”(附件1)上,卢龙飞名下“经济林木”栏为空白,即卢龙飞家没有经济林木,不应该领取经济林木补偿费。而这之后,却在“2000年刘部长开的对账单”中显示,卢龙飞领走经济林木补偿费2472元。这当然构成不当得利。如果“2000年刘部长开的对账单”形成在先,“羊耳坝水库淹没赔偿表”(附件1)形成在后,可以理解为卢龙飞与“刘部长”合谋,试图让卢龙飞领取经济林木补偿费2472元,但后来通过审核,在“羊耳坝水库淹没赔偿表”(附件1)上,卢龙飞名下没有经济林木。如果卢龙飞已领取经济林木补偿费2472元,这仍然构成不当得利。即便如此,因历时久远,可以不要求退回。  

三、关于请求领取羊耳坝水库工程“四旁林”补偿费差口12060元的诉求  

信访人诉称,其名下有“四旁林”24.4亩,但“羊耳坝水库淹没赔偿表”(附件1)显示,1997年对卢龙飞的“四旁林”,是按31.26亩、每亩3902元的标准补偿的,共补偿121976.52元。(如果面积为24.4亩,按每亩3902元的标准补偿,应补偿95208.8元。本次多领取26767.72元)。2000年对卢龙飞的“四旁林”,如果面积为31.26亩,是按每亩6639元的标准补偿的,共补偿207540元,比每亩9000元(政府定价)的标准少补偿73800元。如果面积为24.4亩,是按每亩8505元的标准补偿的,共补偿207540元,比每亩9000元(政府定价)的标准少补偿12060元。第一次多领取26767.72元,第二次少领取12060元,实际多领取14707.72元。  

因此,按信访人其名下有“四旁林”24.4亩的诉求,信访人应退回“四旁林”补偿费14707.72元。  

四、关于领取羊耳坝水库管理处误扣刘顺福借款2779元的诉求  

    从收据上反映,羊耳坝管理处收回的是刘顺福借款,至于收据为什么在卢龙飞处不得而知。收据也不能证明此借款收回与卢龙飞手持收据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卢龙飞未提供新的证据前,应视为羊耳坝水库管理处未与卢龙飞发生借收关系,其上访理由不成立。  

五、关于领取李德江在管理处超资款16154.84元的诉求  

    此项诉求,仅在信访人“附件4”上反映:“扣除款项如下 :李德江在管理处超资款16154.84元”。“附件4”也不能证明李德江在管理处超资款16154.84元与卢龙飞手持“附件4”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卢龙飞未提供新的证据前,应视为卢龙飞无垫资行为,其上访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卢龙飞所反映的相关问题,行政机关无法支持其诉访要求。建议信访人通过司法程序表达诉求。  

   

   

                                         

                 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  

                                刘朝阳律师  

                            2017428  

                    

推荐访问:意见书 建设工程 水库 纠纷 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