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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24 09:28:01 浏览次数: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民政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打造“便民民政”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以“马上办、简化办、掌上办、一网办、协同办”为主要内容的便民利民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办事更顺畅、更便捷、更高效。

二、主要内容

(一)城乡低保线上线下“结合办”。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城乡居民在乡镇现场申请城乡低保的同时,也可通过电脑、手机等登录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对现场提出申请的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对线上提出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及时转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提出拟保意见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所有拟保人员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告知书,说明理由。

(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社会救助“简化办”。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防控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简化缩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乡镇审核等办理程序时间。县级民政部门简化缩短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等程序时间。救助审核审批从49天缩短到30天。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办”。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轻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小金额救助标准为500元以下。对因灾因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重程度困难的城乡居民,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对急难程度较重的及时给予大额临时救助,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兜底办”。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由乡镇

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优先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省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操作规范》对老年人进行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优先办理入住手续(不需排队等候),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向老年人说明情况。

(六)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及时办”。居家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审核材料、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及时审核;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通过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要求,从次月起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立即办”。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办法,对儿童父母死亡、失踪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立即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立即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儿童无人监护事实作出承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15个工作日内对承诺事项查验完毕后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福利机构向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负责审核,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九)残疾人两项补贴“主动办”。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对残疾人状况和享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情况进行主动比对,及时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转交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相关信息后,主动协助残疾人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对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理服务。

(十)婚姻登记“预约办”。需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户籍居民,通过登录“政务服务网”或打电话,向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预约,婚姻登记机关确定登记时间,并告知申请人婚姻登记时所需的资料。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携带所需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现场办理,办理完成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婚姻证件(其中,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须经过30日的冷静期)。

(十一)流浪乞讨救助“即来即办”。对来站求助和公安、城管等部门街面巡查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即来即办的原则,立即核实身份信息、检视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并实施分类救助。对无法核实基本身份信息的,先提供救助救治,并开展寻亲服务。对超过3个月未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有疑似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

(十二)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告知承诺办”。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可以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政部门就证明事项作出承诺,县级民政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审核,依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向原收养登记办理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属实后,依法办理相关业务。

(十三)社会组织登记“压缩办”。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成立、注销登记时限从60日压减为15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时限从60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其中:名称变更压减为1个工作日,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压减为2个工作日),名称核准压减为2个工作日,章程修订核准时限从60个工作日压减为3个工作日;成立登记“跑一次”,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零跑腿”。

(十四)慈善组织认定“不来可办”。《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网上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同级民政部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实现慈善组织认定不来可办、“零跑腿”。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减为7个工作日。

(十五)便民政策“一扫知”。民政便民服务二维码开发工作省民政厅已完成,各级民政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和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引导群众通过扫描二维码(见附件1)了解相关民政业务政策和办事流程(见附件4)。

为确保每项措施落实见效,根据《县民政系统便民利民专项行动服务清单》,明确了每项措施的服务对象、办事指南、实施单位和责任股室。《清单》内容随政策调整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责任股室、单位负责相关内容的解释和修订更新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9月中旬)。省厅在9月15日召开了全省民政系统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县民政局为及时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组织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及各乡镇民政工作分管领导参加视频会议,确保便民利民专项行动政策各级经办人员人人知晓。会后及时印发《实施方案》、办事流程图及服务《清单》。

(二)全面实施(9月中旬起长期实施)。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便民利民服务《清单》,于9月中旬起全面开展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最大便利条件。

(三)阶段评估(10月下旬)。县级民政部门十月下旬对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做到跟踪督办,月有进展、季有成效、年终考核。特别要加强对政务大厅、办事窗口、服务机构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是否到位、设施是否配备、制度是否健全、服务事项是否全面开展等。10月底,省厅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评估,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市州,通过明查暗访对便民利民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逐级安排部署到位。县民政局决定在全县民政系统开展便民利民专项行动,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县民政系统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安排,县级民政部门各股室作为推进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担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切实把这项利民惠民的重大举措抓实、抓细、抓具体。

二要切实转变作风,靠实各级工作责任。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弘扬“孺子牛”精神,激励工作人员竭诚服务、一心为民。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事,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和具体流程,指导政务大厅、民政服务机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切实履职尽责。

三要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在严格按照流程办事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在政务大厅、民政服务机构和基层民政办事窗口醒目位置张贴二维码和流程图,让办事群众进一步了解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要加强业务培训,适时开展民政业务培训工作,帮助工作人员提高便民服务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积极向全社会展现民政干部的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要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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