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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时间:2022-05-22 15:14:02 浏览次数:

如何深入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笔者认为,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富国强军理论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深刻领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内涵的同时,结合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实际,有针对性的理顺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管理与服务机构,完善管理与服务机制,是推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履行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社会价值、精神价值的需要,是确保管理与服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如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基础,以社会化、市场化为导向,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如何在“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思想指导下,紧抓以省、市军转安置改革的契机,抓住社会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机遇,进一步深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激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与社会经济的活力,推进军转安置工作改革的全面顺利完成,是当前深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需要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定位

    在构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与服务体系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队伍的特殊性。行政管理、社会化管理、市场化服务相协调,管理与服务并存,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管理,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该享受的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享受中央财政核拨的退役金,以及在未就业期间享受在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等。对受行政刑事处罚后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其退役金的处理,则参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情况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行政管理定位是十分明确的,管理工作综合性很强,并具备了自身完整的独立特征。

    所谓社会化管理,是指在保证以上政策性待遇落实的前提下,人事、工商、税务、劳动、就业等有关部门,将相关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过程中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以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按照政府部门分工,提供多点、多面、全方位的、社会化的公共管理。

    市场化服务是指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转业安置落户后,按政策规定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成为社会自然人,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统一纳入社会新增劳动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就业过程,就是参与劳动力合理配置的过程,就是参与人才市场竞争,实现劳动力的价值的过程。相关管理部门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来开展相应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

    二、管理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市场化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这一精辟理论指导下,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不仅要在自主择业管理服务上下功夫,做好党委、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更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把管理服务延伸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高标准提高认识,对存在的问题,例如:一是富国和强军的关系认识不清的问题;二是对行政管理、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服务内涵理解不透的问题;三是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针对性不强的问题。需要深刻理解认识,把握其内涵。

     (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政策不够健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政策中,还需要对一些问题做进一步明确,如创业、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社会保障中连续工龄的确定问题,劳动报酬方面的问题,已创业、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参缴问题,未能创业、就业人员的退休问题,医疗保险预算内经费每年在地方召开人大会议前医疗保险经费的提前预支问题,未能创业、就业人员到退休年龄后医疗保险征缴问题,未纳入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依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二次入伍的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是否可以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等,都需要作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三、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 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市场化服务质量

    1、提高富国、强军理论的认识

    对富国与强军的关系认识。党的十七大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这样的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富国和强军的统一是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和各项公共事业、国防建设健康发展,保证我国实力不断增强和担负越来越多的国际责任的必然要求。富国必须强军,强军没有国富作为条件,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两方面相辅相成,是和谐的统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的管理对象,就是从现役军官转业而来的社会经济的建设者,对于“富国和强军的统一”来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感受最深,最有发言权。如何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参与社会经济建设中,在创业、就业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来说,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意识,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2、深入理解行政管理、社会化管理、市场化服务的内涵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部门只有充分明确了什么是行政管理、什么是社会化管理、什么是市场化服务的内涵,才能把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同市场经济的现实结合起来。提高管理部门的市场化服务质量,就是要实现行政管理、社会化管理以及市场化服务的有机结合,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备市场经济观念,通过创业、就业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在实际工作中,提升对行政管理、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服务内涵的理解,是推动管理服务工作,紧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确保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基础。

    3、提升管理与服务工作针对性的认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首先要认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队伍,是一支具有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他们经受了党的多年的培养教育和部队的严格训练,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多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备善谋划、懂管理、有闯劲这一特点的同时,提供了政策性的待遇,又给予了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权利。其次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在政策上,加强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策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更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使他们在创业、就业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活动中,通过给他们创造学习的机会,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指导,提升他们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针对管理与服务的两个方面,强化管理体系的建设,服务质量的提升,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和各项事务的共同发展。

 

    (二)完善行政管理与社会化管理政策,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配套工作

    深化管理与服务工作,管理部门要重点围绕社会经济和公共事务的发展,始终把提高管理能力、服务水平作为执行行政能力提升的基本要求,加强调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制定和完善政策,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政策执行水平。在服务工作中,政府部门要鼓励扩大再生产和投融资,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做大做强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要把政府部门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服务行为,体现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中。

为保证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性,搞好政策衔接和配套工作,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配套建设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是整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经济建设的共同发展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各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中,中央、省、市业务主管部门为内设公务员管理机构,而下级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构,再下一个层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管理机构又属内设机构。

    因此,应理顺和规范管理机构的设置,统一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纳入行政内设机构,明确人员编制,确保管理政令的通畅和执行力的提高,确保政府职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2、需要创业、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指导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以自主方式实现择业、就业。规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登记行为,是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途径。

    因此,每年自愿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照转业安置程序落户后,应按照社会新增劳动力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申请领取社会新增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自主创办企业、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申办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就业时,凭此证证明本人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向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招聘后,在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时,失业证应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加盖印章,交用人单位保管。

    3、社会保障中连续工龄的确定问题

    国家8部门联发的(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入伍前上山下乡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不作为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的依据”。因此,入伍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上山下乡政策规定视为连续工龄的范围内,按劳动保障法相关规定,1995年前办理过计划内招工手续二次入伍或者参加地方工作的时间,应统一确定为自主择业转业到地方创、就业后,社会保险参缴的连续缴费年限。

    4、劳动报酬方面的定性问题

    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我们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就是不要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视为劳动工资,更不要把退役金视为退休生活费。退役金是党和国家针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主选择以创业、就业的方式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转业安置地和本人军龄、职务等给予的生活性退役金。它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创业、就业过程中取得的劳动工资,创业、就业过程中办理的社会保险,以及对应社会保险所享受的退休生活待遇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5、已创业、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参缴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人员所参加的养老、失业保险,执行国务院颁发《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政策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相关业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后,享受相关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人员的工伤、生育保险,按照所在企业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从而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创业、就业过程中的个人风险降到最低。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住房公积金的接转,按照中央有关政策执行。参缴经费的来源要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从本人劳动工资中产生。参缴经费的来源,应视情况不同分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在属地开办了针对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缴的地区,可以纳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参缴范围参缴,并享受相关待遇。例如上海市在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工作,就很有学习借鉴意义。二是属地已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未对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开放对缴的地区,应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内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服务平台。例如昆明市人事局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内设置了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方面,对未能就业的人员按属地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纳入统筹;另一方面,对实现了创业、就业的人员,将其账户转入企业,按本人当月企业工资收入参缴,企业破产,劳动关系终止后,再接转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内设置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参缴,这样既较好地解决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公积金与属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对接问题,能够较好应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劳动关系灵活多变的复杂情况,同时又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了相关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6、医疗保险预算内经费每年在地方召开人大会议前医疗保险经费的提前预支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按规定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但每年的年初1至4月各级人大预算审议前,此项经费财政无法拨付到位,致使医疗保险不能续缴而停保。

    对此,各级财政要按照属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的年度预算,在每年1月份前将年度预算经费拨付到位。

    7、未能创业、就业人员到退休年龄后医疗保险征缴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医疗保险的参缴方式,应参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保险的统筹方式、统筹比例、门诊费的划入比例进行。

    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才信息系统建设问题

    我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有研究生、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占总数的95%以上。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这支队伍学历高,特别是在部队接受了多年的党的培养教育和严格训练,是一支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多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有善谋划、懂管理、有闯劲等优势。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正处在一个多极化、多维化、多层次和多元化的激烈竞争的发展时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体现自身综合实力和社会竞争力的时代。提高管理服务工作的质量,需要加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建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管理数据库,让它成为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依据。要做好各项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就业登记制度,登记、统计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情况,提高管理效能,实现行政管理中社会效益的数据化,这也是管理与服务工作社会化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9、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培训问题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要围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特点来开展。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未能就业的或新增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开展以适应地方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培训。第二种是对已创业、就业人员的培训,主要是进行社会经济管理方面的培训,增加他们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以适应其在现代企业工作的需要。第三种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深造培训,培养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和行业、学术领军人才,让他们为社会经济建设做贡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培训要围绕国家经济建设来进行,重点是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企业管理能力。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行政管理为核心,开展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中企业经理及管理人员的培训,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部队积累的组织管理经验转化为现实的企业管理能力,使他们能够帮助企业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使企业发展成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产品占有市场份额稳定的企业,使企业的发展成为带动社会就业,拉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动力。

    (三)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提高市场化服务质量

    做好创业、就业指导,切实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与服务体现在经济发展中。创业、就业指导应同市场经济的现实结合起来,培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具备市场经济观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过程就是参与劳动力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的过程,就是参与人才市场竞争的过程。这要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必须具有市场意识,并能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才能在社会中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还要让他们了解人才市场的形势,懂得社会人才需要的客观性以及个人就业主观意愿必须同社会需要的相一致的道理,激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应市场需要进而提高自身就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他们真正了解就业应具备的素质,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现代人才市场的需要。

    (四)切实把关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体现在管理服务工作中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属地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享受相关待遇,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保健对应的相关待遇,每两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身心健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子女)的,由教育行政主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就近入学,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其未就业的子女、配偶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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