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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部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word范本

时间:2021-10-21 11:52:06 浏览次数: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建〔2008〕47 号

 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附

 件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细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广场工程、河湖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艺设备

 以及其他涉及结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及时、如实作好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做好质量监督文件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工程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

 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三条

 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十六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且总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十七)。

  第四章

 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 (三)质量监督人员的组成; (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监督方式和要求; (五)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及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

 质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开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 (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艺流程、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同,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三)参加地基处理、钢结构、预应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艺设备安装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文件签认情况; (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分包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 (三)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四)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六)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七)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 (九)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评定情况; (十)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 (十一)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 (十三)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十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监理单位资质、合同,监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查情况; (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六)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及原材料的抽查送检情况; (七)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参与情况以及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 (八)对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 (九)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 (十)对施工质量的评价情况; (十一)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检测单位资质; (二)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情况; (三)核准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情况; (四)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情况; (五)检测报告签字盖章情况;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符合计量认证要求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对比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分为不定期巡回检查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验收的重点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隐蔽报告单,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同时结合企业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不定期巡回抽查,并对关键部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项目和检测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项目实行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制度。

 第三十条

 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的要求及内容:

 (一)基本要求:

 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内容,由施工单位提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市政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拟隐蔽的工程内容应经监理检查、整改和签认完毕。

 (二)需报监的工程项目及内容:

 1. 道路工程 a.雨、污水工程首段的沟槽完成或全部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b.雨、污水工程,首个工作坑(工作井)开挖完成,拟进行顶管前; c.配套管线的敷设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d.道路工程每道工序的首段和全部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e.路基弯沉试验、面层弯沉试验和闭水试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f.沉井钢筋隐蔽; 2.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a.桩基工程的第一根桩成孔后、拟安装钢筋笼; b.除桩基工程外的全部钢筋隐蔽(包括预制构件); c.桥梁主体完成、拟进行桥面铺装、装饰装修; d.拟进行伸缩缝安装、预制梁吊装完毕; e.闸门拟进行冲水试验、闸桥拟进行试运转试验; f.钢结构制作完毕、拟进行安装; g.成桥鉴定,包括动静荷载试验。

 3.景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a.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b.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中首批乔木、灌木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c.首批地被、草坪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d.大树移植技术方案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e.首批行道树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f.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开挖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g.地下管线敷设完毕拟进行隐蔽; h.园林建筑、构筑物的钢筋绑扎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i.园林照明系统通电试验、园林灌溉系统通水试验; 4.河湖项目:

 a.土方工程完毕、挡土墙和河槽开挖首段,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b.防渗膜或土工织物滤层施工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钢筋或预埋件安装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d.拟进行水闸(拦水坝)安装; e.闸门拟进行冲水和运转试验; f.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5.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综合管线等管道工程:

 a.地基基础处理、管道敷设(铺设、现浇、非开挖)、桥管下部结构、支(吊)架、管道保护、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强

 度和严密性试验、隐蔽验收; b.管道连接、管道防腐层、埋地钢管阴极保护、混凝土、钢筋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关键工序验收; 6.隧道、地下通道工程:

 a.地基处理与桩基、基坑支护结构、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试验检验、隐蔽验收; b.基坑开挖与支护、混凝土、钢筋、钢结构制作与安装、盾构管片安装、横向联络通道、结构防水、隧道抗渗堵漏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关键工序验收; c.预制管片的单块检漏检测报告和水平拼装验收记录; d.基坑位移、地面沉降、隧道轴线、结构限界等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影响相关的重要指标。

 7.城市照明工程:

 a.灯具基础埋设前; b.灯具、电缆、灯杆安装前的质量认定; c.漏电保护试验; d.通电试验、绝缘试验; e.接地电阻试验。

 8.垃圾处理工程:

 a.垃圾填埋区基础压实度试验检测、隐蔽验收; b.防渗膜铺设平整度及热融焊接质量的隐蔽验收; c.地下水导排层铺设厚度及平整度的隐蔽验收。

 第三十一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质量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签发《整改通知书》; 2)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签发《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3)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时,填写《违法案件登记表》、上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发现参建方不能提供完整的能够证明工程真实状况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不能按规定报送《工程隐敝(试验)报告单》,工程被勒令局部暂停施工又未停工时,要求对相应工程内容进行重新检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对结构工程进行检测检查。

 第三十三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点监督部位,施工单位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就擅自隐蔽的,以及质量文件(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责令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检抽查。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章。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为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8.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后,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制定验收方案;竣工验收方案应按照《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和《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的要求,结合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中明确的具体技术指标制定。

 3.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分为观感检查组、实测实量检查组和资料检查组。

 1)各质量责任主体配合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派出以下人员参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测量员、试验员(取样员)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2)验收组成员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参加竣工验收的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则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委托手续:项目负责人及公司参加验收的人员如不能到场,应由责任单位法人代表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参加,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出具委托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3)项目管理人员如不能到场参加验收工作,则应由项目负责人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参加,提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出具委托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4)建设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 7 日前,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与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协商确定具体验收日期。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审查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协商共同确定竣工验收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5.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6.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的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审核签章。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 (二)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检测监督)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文件(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九章

 工程竣工备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以及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验收意见。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审查意见文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功能试验资料等。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贰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章

 质量监督档案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

 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监督文件: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 (二)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第四十七条

 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化的统一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期按工程类别及性质分为短期不少于 5 年,长期不少于 15 年。

 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竣工验收备案、质量行为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应本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市政工程质量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 2. 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览表 3. 市政工程周施工进度计划表 4. 市政工程隐蔽(试验)通知单 5. 市政工程抽查的关键部位(工序)

 6. 市政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7. 工程款支付证明 8.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工程竣工报告)

 9. 市政工程监理质量合格证明(监理评估报告)

 10. 市政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查报告)

 11. 市政工程设计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查报告)

 12.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13.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单 14. 验收组人员组成情况表 15.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16.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7.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附件 1

 市政工程质量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表(一)

 监督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职务 姓名 专业及技术 职称 岗位证书 及编号 职务 姓名 专业及技术职称 岗位证书 及编号 项目负责人

 试验员

 技术负责人

 测量员

 施工现场负责人

 取样员

 专职质量员

 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施工员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见证员

 监理工程师

  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专业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技术负责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管理人员

  审查意见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

  年

  月

  日

 附件 2 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览表(二)

 工程名称:

  监督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单位主管负责人:

 建设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

 项目勘察负责人:

 注册岩土工程师、证号:

 企业法人代表:

 勘察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设 计 单 位

 项目设计负责人:

 注册建筑工程师、证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证号:

 技术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

 设计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取样见证人、证号:

 企业法人代表:

 监理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施 工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试验取样人、证号:

 资料员、证号:

 企业法人代表:

 施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3 市政工程周施工进度计划表(三)

 监督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计划日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本周拟进行的进度计划 部位(桩号)

 工序名称 拟完成内容

 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4 市政工程隐蔽(试验)通知单)

 (四)

 监督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科(站)

 我单位施工的

 工程的

 (部位、项目)

 已完成,拟于

  年

 月

 日(上午、下午)进行

  。

  特此通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5 市政工程抽查的关键部位(工序)(五)

 序号 工程类别 关键部位(工序)抽查项目

  通知人:

  施工单位项目部盖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年

 月

 日

  接受人:

  本次隐蔽是否抽查:

 抽查

  □

 不抽查

  □

  年

 月

 日

 1 桥梁与城市高架桥 基础(轴线、标高、贯入度、混凝土、检测指标)

 下部结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张拉、支座安装)

 上部结构(钢筋、混凝土、预应力张拉)

 钢结构制作与安装(连接、除锈涂装)

 2 给排水和污水处理 管座基础、安管(轴线)

 回填土(压实度)

 顶管顶进(轴线)

 闭水试验(检测指标)

 构筑物(净空、净高、柱间距、外观质量、使用功能)

 预应力结构钢结构(安装定位、校正固定、连接和涂装防腐)

 机电设备安装(设备基础、单体调试、联动调试)

 3 城市道路 路床(弯沉、压实度)

 基层(弯沉、压实度)

 面层(厚度、弯沉、压实度、混凝土)

 上述所列均为基本抽查项目,项目监督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点作相应补充。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市政工程抽查的关键部位(工序)(五)

 序号 工程类别 关键部位(工序)抽查项目

 4 燃气 、 热力等 管道 基础 、 支墩 、 支架 管道安装(轴线、钢管焊缝、探伤检测、功能性试验、严密性试验)

 防腐(防腐层厚度与粘结力)

 5 隧道、地下通道 隧道(中线位置、高程控制、混凝土抗压、抗渗强度防水、结构沉降检测)

 基础支护(地面沉降、钢筋、混凝土)

 6 城市照明 灯具基础(轴线、标高、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

 安装(灯具、灯杆位置、高度、垂直度测量、电缆、灯杆合格证、漏电测试、通电测试、绝缘测试、接地测试)

 7 风景、园林 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基础开挖、地下管线敷设、钢筋绑扎、混凝土) 构筑物(参照房屋建筑的细则执行) 水、电(参照给排水和城市照明细则执行)

 上述所列均为基本抽查项目,项目监督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点作相应补充。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6 市政工程关键部位(工序)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六)

 工程(标段)名称

 单位工程名称

 部位(工序)名称

 验收范围(桩号)

 验收日期

 质

 量

 验

 收

 意

 见 施工单位意见:

 1、应明确:经自查,该工序(分部)工程质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2)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3)设计文件要求;(4)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已按照方案处理;(5)质保资料有效、齐全。

 2、核定质量等级或是否同意下道工序施工。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 目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部门章)

 设计单位意见:

 1、设计单位经过检查,该工序(部位)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规定;2、施工单位施工完毕的该工序(部位)是否达到或满足设计要求;3、该工序(部位)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4、该工序(部位)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5、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或质量事故处理)是否符合事故处理要求。

 设计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企业部门章)

 监理单位意见:

 1、 应明确:经核查,该工序(分部)工程质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2)我国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3)设计文件要求;(4)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已按照设计方案处理;(5)质保资料有效、齐全。

 2、 核定质量等级或是否同意下道工序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理企业部门章)

 建设单位意见:

 应明确该工序(部位)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保证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并确认该工序(部位)质量等级或是否同意下道工序施工。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企业部门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7 工程款支付证明(七)

 监督号:

 市政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第三方证明单位名称 政府部门、公正单位、银行、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

 增加工作量造价

 已支付工程款

 按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款

 剩余未支付工程款

 剩余工程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建设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公章 施工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公章 第三方证明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公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8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工程竣工报告)(八)

 监督号: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工程类型

 工程实物工作量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质量验收意见:

 填写要求:

 1、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行为履行情况(如是否依法承揽工程、分包工程签订合同与资质相符;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及质量控制程序); 2、 本工程是否已按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 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情况; 4、 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和监督机构提出的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是否确已改正,并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

 5、 工程完工后,企业自查,是否确认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质量等级,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6、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包含检测报告和功能试验资料)基本齐全且已按照要求装订成册; 7、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质量评定等级:

 质量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工程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质量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1、 本表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单项工程填写,一式3 份,2 份分别交建设单位与监督机构,1 份自存。

 2、 各栏内容如实填写,如有违反、未完成、不符合及未达到情况,应详细写明,可另附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9 市政工程监理质量合格证明(监理评估报告)(九)

 监督号: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质量验收意见:

 填写要求:

 1、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行为的履行,如:依法承揽工程情况,签订书面合同资质相符,建立以总监为中心的的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专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证等情况; 2、 监理单位执行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 3、 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情况。如: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制度,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见证取样制等等。

 4、 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以及监督机构签发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是否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消号; 5、 对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情况; 6、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7、 执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形式的情况;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质量等级核定:

 质量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1、 本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按单项工程填写,一式3 份,2 份分别交建设单位与监督机构,1 份自存。

 2、 各栏内容如实填写,如有违反、未完成、不符合及未达到情况,应详细写明,可另附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10 市政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查报告)(十)

 监督号: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质量验收意见:

 填写要求:

 (1)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本工程依法进行勘察工作及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批文的情况。

 (3)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工作。

 (4)本工程提供的工程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且真实、准确。

 (5)勘察单位是否按建设部建建(1999)176 号《通知》要求,参加工程地基基础检验,是否参加与地基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配合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处理方案。

 (6)本工程地基验槽情况是否与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内容相符。

 质量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1、 本表由工程勘察单位按单项工程填写,一式3 份,2 份分别交建设单位与监督机构,1 份自存。

 2、 各栏内容如实填写,如有违反、未完成、不符合及未达到情况,应详细写明,可另附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11 市政工程设计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查报告)(十一)

 监督号: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质量验收意见:

 填写要求:

 (1)

 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2)

 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的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

 (3)

 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工程设计; (4)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含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物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5)

 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如沉降超标、倾斜、裂缝等),并提出设计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处理; (6)

 本工程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

 质量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设计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专业工程师:

 年

 月

  日 单位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1、 本表由工程设计单位按单项工程填写,一式3 份,2 份分别交建设单位与监督机构,1 份自存。

 2、 各栏内容如实填写,如有违反、未完成、不符合及未达到情况,应详细写明,可另附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12 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

 监督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本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本单位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质量保修,属施工质量问题,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质量保修范围 本合同标段范围内的污水、雨水、道路工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注:1、建设工程保修期,自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建设工程超过保修期以后,应有产权所有人(或市政所)进入正常的,定期保养和维修。

 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保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和邮编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13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联系单(十三)

 监督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科(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拟于

  年

  月

 日在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此通知,请派人员监督验收工作。

 附:验收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

 经协商,质监部门定于

  年

  月

 日(上午、下午)前去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报送人: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督员:

 部门负责人:

 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14 验收组人员组成情况表(十四)

 单位名称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资格)

 专业 职责 (质保体系分工)

 验收 分工 备注 勘察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15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十五) 监督号: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合同开、竣工日期

 实际开、竣工日期

 竣工时间

 验收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意见:符合勘察要求

 参加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意

  见

 意见:符合设计要求

 参加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意

  见

 意见:合格

 参加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意

 见

 意见:合格

 参加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意

 见

 意见:合格

 参加人:

 项目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综合验收结论:合格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附件 16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六)

 监督号:

 工程项目

 标段

 实物工作量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勘察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报监时间 年

  月

  日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验收时间

 工程概况:

 填写要求:

 将工程的类型、工程特点和主要的参数指标写明。

 对勘察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勘察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勘察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情况;实物质量与勘察报告内容是否相符及其他情况。

 对设计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设计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情况;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认可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情况;工程竣工实测沉降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对施工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施工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及时整改质量问题、处理质量事故情况;实物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强制性标准、规范情况及其他情况。

 对监理单位评价:

 填写要求:

 需反映监理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规范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工程质量核定的等级是否符合现行标准;对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是否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及其它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填写要求:

 需反映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有效、齐全;并确认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填写要求:

 需明确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

 注:结论为: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否同意使用。

 竣工验收人员验收组职务 姓

 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单位职务 验收组组长

  副组长

 签字

  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建设单位对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附件 17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十七) )

 监督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造价(万元)

 建设形式

 项目组成 结构形式 桥长(m)

 桥宽(m)

 车行桥

 人行桥

 闸桥

 合同开工时间

 合同竣工时间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责任单位 全

  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督部门:

 该项目由

 站(科)负责组织监督。

 承办人:

 年 月

 日

 附

 件 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2、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

 本表一式六份,三份由建设单位自存一份,发给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三份质监站留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制

 一、 安全生产 监理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生产管理规定》、xxx 政府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xxx 工程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监理 职责 及监理目标

 1 1 、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Xxx 监理部负责克孜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包人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当承包人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发包人下令进行停

 工整改;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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