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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时间:2022-05-11 09:35:02 浏览次数:

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自2001年我市召开第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模范集体和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政法委等79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陶贵水等119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市各族人民以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而努力奋斗。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荣获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的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奖励经费可从本单位解决,经费包干中列支。


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一、模范集体名单(79个)
  


  二、模范个人名单(1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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