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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级组织“民事代办”制度

时间:2022-07-28 10:00:0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4]49号)精神、市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关制度的通知》(定群办发〔2014〕55号)要求和县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定西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中共定西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关制度的通知》的意见(通群办发〔2014〕25号),进一步创新服务群众工作机制,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群众工作水平,全面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建设,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民事代办以村党组织为核心、乡(镇)村(社区)干部为主体,以便民利民、务实高效、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原则,不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水平、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各村(社区)要依托活动场所设立民事代办点,代办员由驻村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担任。各民事代办点要通过公开代办员姓名、电话号码,制作发放“便民连心卡”等方式,明确代办事项内容,公示办理流程,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第三条民事代办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群众委托,为群众提供全程代办服务;接受乡镇委托,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或办理有关审批服务事项;掌握群众需办、急办事项,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民事代办员应本着“便民、务实、高效”的原则,因事因策,认真开展服务群众工作。

(一)马上办。对能够在村一级办理的事项,认真及时按程序进行办理。

(二)代着办。对在村一级无权办理的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代办员收集证件材料后,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三)领着办。对必须由群众本人到乡镇办理、而自身又无力办理、需要领办的事项,由代办员帮助准备有关证件后带领到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四)指导办。对不能当场办理且不能代办的事项,代办员必须向办事群众说明原因,并详细告知办理程序、办理部门及所需的资料等具体事宜。

(五)流动办。有条件的乡镇确定专门车辆作为流动服务代办车,定期深入村组(社区)开展流动服务。

第五条代办事项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委托。办事群众向民事代办点提交委托书及相关证件;不能提交书面委托的,办事群众可作口头委托,代办点做好记录。

(二)受理。对委托材料齐全的,向委托人出具受理单并告知办结期限;对委托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需补交的材料清单,待委托人补齐材料后再受理。

(三)承办。受理后,代办点确定全程代办员,并向全程代办员出具承办单,明确办理期限和承办责任。

(四)回交。办理完毕后,将办事结果通知委托人,返还有关批件及证照,并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科学合理设置民事代办项目,不断方便群众办事。

(一)民政优抚服务事项。农村贫困户重特大病医疗救助、救灾救济、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申报,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待遇、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帮困助学(高中、大中专院校)、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申请、残疾证办理初审等。

(二)计划生育服务事项。《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办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申报,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再生育初审等。

(三)劳动保障服务事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城镇《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初审等。

(四)惠农政策服务事项。家电下乡补贴申报,农业灾害补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精准扶贫,危旧房改造申报等。

(五)农业产业服务事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提供,农技推广、马铃薯、玉米保险费缴纳等。

(六)土地使用服务事项。农村建房用地手续、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初审等。

(七)通信电力服务事项。有线电视、电力服务报修、报停和恢复等。

(八)综合类服务事项。民事纠纷调解,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印章),办理户籍手续初核,法律、政策、市场信息、外出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咨询等。

第七条各乡镇党委要把坚持村(社区)组织民事代办制度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项长效机制来抓,形成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协同抓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加强代办干部的监督考核,以办理群众申请事项的数量、办结率、承诺期限兑现率和群众满意率等指标来核定干部工作的成效,每年至少在群众中测评一次,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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