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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民维权,群众感谢送锦

时间:2022-08-01 17:07:01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12日下午,端州区法律援助服务大厅迎来了一位特殊的来访者,群众杜先生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把印有“法律援助伸援手,为民维权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法援处领导手中,衷心感谢端州区法援处和法援处律师高效优质的服务、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无私的敬业精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维护了合法利益。

受援人杜先生于2016年10月2日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从高要区大桥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大桥路百花家具城前被一辆小轿车撞倒,造成杜先生受伤,杜先生旋即送医治疗,2017年1月10日,肇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小车驾驶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小车驾驶人李某某赔偿杜先生医疗费6万元,按照分期支付方式了结此案,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只赔偿15000元,再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后杜某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七级伤残,按照伤残计算赔偿款与协议达成的金额相差甚远。后欲与李某某协商,但李某某避而不见。

2019年3月5日,申请人杜先生带着最后的希望,来到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服务窗口求助,该服务窗口值班人员热情接待了他。法援处工作人员初审后认为杜先生符合申请法援条件,为期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指派了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并督促和跟进该案的办理。

指派后,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立即安排承办律师与申请人杜先生会面,详细了解具体案情,由于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该协议书成立并生效,承办律师认为,杜先生作为非法律职业者的普通公民,缺乏对伤残程度以及因伤残等级应获赔偿的理解,技能、经验等,而调解书对于杜先生的伤残等级及残疾赔偿金未作约定,应可认定杜先生在签订调解书时对可能出现伤残的因素缺乏充分考虑,对自己签约行为的后果没有正当的认识,因此,杜先生在确定构成伤残后,其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损失数额与按调解书约定的赔偿款数额相距甚远,有权主张赔偿义务人对其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赔偿。随后端州区法律援助处要求承办律师按照这一思路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李某某、叶某某赔偿杜某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协议还要赔偿的款项合计463196元,最终端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意见,支持了杜先生要求的赔偿数额。杜先生对这个结果也非常满意。

多年来,端州区法律援助处一直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开辟了“绿色通道”,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9年初至今,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6件,接受相关的法律咨询900余人次,切实维护了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端州区法律援助处将秉承“应援尽援、依法维权,一站服务,群众满意”的服务理念,热情接待和帮助每一位来访人员,切实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获得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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