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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部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21 12:51:37 浏览次数:

 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交〔2006〕78 号

 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 2006 年 5 月 31 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四川省交通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这些修改、完善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含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

 第三条 经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以及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造价和工期,未经原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查或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对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造价文件审查。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七条 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第九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条 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十二条 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

 (二)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连续 2 公里以上 10 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四)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

  (六)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

 (七)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 3000 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 50 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改变的;

 (八)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

 (九)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十)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

 (十一)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

 (十二)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特长隧道以外的其他隧道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机电工程关键设备型号,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 50 万

 元进行控制);

 (十三)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十四)同一合同段内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该合同段净价10%的(该合同段的净价大于 400 万元的情况下);

 (十五)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 100 万元的;

 (十六)整个项目中,植被恢复及绿化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 200万元,或房建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 200 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 200 万元的。

 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的数量变化,包括该类结构工程的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在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

 第十三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

 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及设计方案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

 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

  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省管项

 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直接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直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定。

 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应报川高公司核备。

 第十八条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在设计和审查阶段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节 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О#”变更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开工前集中统一组织。

 (一)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建

 设单位可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对原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二)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标准的,还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О#”变更汇总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较大设计变更,属于设计方案变更性质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阶段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的,应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可以只进行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本条规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监理单位审查(限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原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或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限委托其他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四)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五)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其中,属于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可由川高公司组织审查。

 (六)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也应遵循上述(一)至(四)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书面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三)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四)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论证后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或开展设计变更下一步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通过方案设计阶段的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和方案设计的审批公文。

 (二)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资料。

  (三)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及勘察、试验资料。

 (四)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含概算或预算)的审查工作,决定是否批准或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批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除委托川高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外,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变更图纸进行审查,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

 各有关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 20 天内完成;省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或转报工作应在 20 天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 特殊情形的设计变更程序

 第二十七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建设单位权限的,建设单位可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后先行实施,并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属川高公司投资股的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川高公司报告。

 非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越权变更设计,不得先实施后报

 批。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

 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可以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最终的修正施工设计图,但方案设计最迟应在变更工程开始施工之日起 2个月内履行报批手续。

 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 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在方案设计批准后先行组织施工,依据初步的工程量清单作价和预支付,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计量和支付;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图和预算编制完成的时间,以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变更工程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查方式。

 第三十条 施工阶段因实际工程数量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变化较大,达到较大变更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前,应当按本实施细则履行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时,可以不再要求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但需要设计单位对实际工程数量进行确认。

 非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变更性质的其他较大设计变更按本条执行。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一节 设计变更的概算、预算及决算

 第三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一并批准概算或预算文件。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完成审查工作后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在充分调查变更工程的工地、料场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编制,并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方案批准后实地考察施工工艺,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后,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应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建设单位据实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第三十五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节 变更工程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应遵循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招标阶段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 号文件实行最低

 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

 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k

 ——k 原则上为评标基准价与招标人估算价的比值,评标基准价按四川省交通厅川交函[2005]92 号文件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评标基准价、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中标价在进行比较时均指其净价,即竞争性费用,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等一切非竞争性费用。

 第三十八条 招标阶段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支付单价审核中可按以下公式对设计变更预算进行降价,按降价后预算的同等水平确定支付总价。

 支付总价=设计变更预算工程直接费×j

 ——j 为中标价与招标人估算价(或标底)的比值。

 第三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支付细目的实际实施工程数量(包括“О#”变更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的 15%,且增加的工程费用超过5 万元时,对该支付细目实际工程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工程数量部分可以重新确定支付单价。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相同细目的,变更工程支付细目单价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办理。

 “О#”变更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细目的,支付细目单价的确定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的支付细目单价最迟应在施工单位进行该支付细目工程施工之日起 3 个月内确定,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单价确定滞后而不能及时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暂定支付单价对施工单位进行预支付。

 抢险工程和动态设计变更工程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支付细目及其数量进行及时的计量和支付。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本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新增支付细目进行作价,并对已有支付细目重新作价。

  第四十三条 对于建设单位代承包人招标或与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采购的材料,应按中标单价计算材料价格。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确定工程变

 更实际费用。

 变更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费用超出设计变更概、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和或试验检测费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非设计单位原因发生的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费可以在预留费中开支。

 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预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 3 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上报备案材料的同时,一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

 预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通过预案管理,加强现场复核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方案研究,争取提前发现问题,作出有预见性的处理措施,提高设计变更行为的预见性和科学性。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将设计变更预案管理制度变成变相的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建设单位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原因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建设单位同时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九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设计变更行为应避免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权益。

 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办理时限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条 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五十一条 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一)工程数量变化、技术指标变化、技术方案改变性质的变更工程,以及合同项下约定工程的其他设计变更工程,且符合原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允许承包工程范围的, 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变更工程施工。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也可以通过招标重新选择新的施工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

 (二)工程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上的新增分部工程,不存在与原施工单位有交叉作业、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三)工程预算在 200 万元以上的新增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完全责任,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设计变更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设计变更情况必须按季度汇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格式见附件 1、附件 2)。其中,川高公司投资控股的省属项目(含委托川高公司管理的项目)的设计变更情况,由川高公司汇总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备案材料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时间为每季度第三月的下旬。

 第五十四条 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超过下述幅度时,建设单位在每季度上报备案材料时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一)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价的 10%;

 (二)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类合同段累计价的 10%;

 (三)整个项目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各项施工承包合同累计价的 10%。

  第五十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省交通主管部门有权组织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

 省交通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建设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在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省交通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收取通行费。

  第三节 违规及违法设计变更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批准程序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纠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或项目执行。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可并处警告、通报批评等,对有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交通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不按规定程序变更设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骗取工程资金的。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暂停资金支付,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 6—24 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依法予以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维修,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 6—24 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动态设计法和信息施工法按照 2002 年 8 月 1 日实施的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进行定义。

 第六十三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四川省交通厅发布的《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川交建[200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汇总表(略)

 附件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明细表(略)

 附件三: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案报告单(略)

  一、 安全生产 监理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生产管理规定》、xxx 政府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xxx 工程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监理 职责 及监理目标

 1 1 、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Xxx 监理部负责克孜尔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包人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当承包人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发包人下令进行停工整改;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下发监理通知责令其整改。

 2 2 、安全生产监理目标

 Xxx 的安全生产监理目标是:“四无一杜绝一创建”。“四无” 即无工伤死亡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交通死亡事故,无火灾、洪涝灾害事故;“一杜绝”即杜绝重伤事故;“一创建”即创建安全文

 明工程,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目标。

 三、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 控制 体系

 Xxx 工程成立了以发包人为组长,总监为副组长、发包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在监理机构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督协调和现场部长分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理组织控制体系见下图。

 四 、 工程 施工 过程 安全监理

 Xxx 工程监理部组织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总监)

 现场部 现场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部长)

 标段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协助部长)

 现场安全生产监理负责人 (部长)

 横向联系 横向联系 协助 协助 标段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协助部长)

 安全生 产监理组织控制体系 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协调 (副总监)

 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编写了《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为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安全施工管理提供了指导意义。

 在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文件及主体工程监理合同文件对承包人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机构上报相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每个分部工程开工前新增加了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针对施工项目不同,侧重点不同,并做好记录,最后与会人员签名,否则不予受理,真正使承包人的操作人员明确安全要点,把安全措施落实在生产第一线;根据承包人上报的分部开工程开工申请,经检查并具备开工条件后,监理机构依据合同及时进行审批,最后由总监签发分部工程开工令并报发包人备查,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提供可靠保障。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要求承包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人员、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特别是对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工、起重指挥和各种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审后,现场监理依据合同逐一核查落实,经复核无误后方可上岗。

 在每周二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工程例会上,针对本周的施工项目不同,依据合同要求各承包人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每周五的监理例会上,我部将安全控制作为专题进行讨论,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周的安全控制要点,要求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督实施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和验收;同时监理人员之间相互交流取长补

 短共同提高安全控制能力。

 按照 xxx 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处的统一部署,每月 20 日由 xxx 管理项目处组织,监理部主持,项目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以及各标段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小组,对各承包人的施工作业区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期限,且要求各承包人检查评比后将安全生产情况报送监理机构和发包人。根据季节的变化、施工项目的不同,在每次检查评比时侧重点亦不相同,杜绝安全检查走形式走过场,把安全生产监督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截止目前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x 次,评比 x 次(见附件);监理机构已向发包人提交安全生产月报 x 份,安全季报 x 份;向各承包人下发安全生产监理通知 x 份。

 五、监理效果

 Xxx 工程自 20xx 年 x 月 x 日开工至今已一年有余。监理机构履行了合同职责,监理安全控制做到了三个到位,即“人员到位、要求到位、措施到位”。在发包人的大力支持及参建各方的积极配合下,工程安全生产处于受控状态,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一例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得到了发包人及政府部门的认可。

 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安全生产 监理 工作重点

 1 1 、存在的问题

 总结近一年来我部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的成绩,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距发包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管理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个别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里,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扣帽带,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又不扣安全绳就进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对安全施工措施监督不力,施工用电线路私拉乱扯、专职安全员不到位或到位责任心不强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施工现场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现场监理在监督上说的多,下的通知多,在落实上监理指出的问题尽管得到了整改,但相同问题又多次重复出现,承包人主动完善、改进措施不力。

 为此我部将针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原因,查措施,抓落实,要成效,全面提高监理机构为发包人服务的意识。

 2 2 、下一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重点

 监理机构以合同管理为中心,以安全操作规程为准绳,加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力争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目标。根据 20xx 年施工项目施工的重点和难点,监理部主要抓好副坝三个水工建筑物加高施工、防浪墙混凝土工程的高处作业、右坝肩高边坡、主坝坝后坡网格梁混凝土浇筑及六棱预制块铺设高边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在溢洪道、泄洪洞、发电洞三个水工建筑物加高施工及金结安装中,施工脚手架搭设及吊装高度最高在 20m 以上,施工人员高处作业安全控制,是我们监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现场监理人员首要任务是检查、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搭设施工脚手架,作好内外安全网防护,走道板的铺设,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和安全网等)的配戴,施工安全用电,现场各种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等的设置;督促承包人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其次任务是检查承包人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到位,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利用发监理通知、整改通知,奖罚等手段结合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2)右坝肩加固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机构要求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承包人设置专门的安全警戒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进行处理;同时要求承

 包人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做好各项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人身、机械设备及工程安全事故。

 (3)主坝坝后坡网格梁混凝土浇筑及六棱预制块铺设高边坡施工作业,分部工程开工前首先要敦促承包人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其次对 1138.6m 马道(宽 2m)行驶的车辆上、下坝路线进行安全控制,防止发生翻车事故,最后对人工搬运混凝土六棱预制块时,应从上至下并与下部施工人员交叉作业,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4)重点抓好各承包人的施工用电,如混凝土拌和站、闸门和启闭机安装调试、发电洞闸门和启闭机以及泄洪洞洞闸门和启闭机临时电源、各类配电柜接地等,均作为监理重点控制内容之一。

 安全生产是是永恒的主题,时时刻刻不能放松警惕。我部要认真履行合同职责,控制重点兼顾一般,安全无小事,重在优化人机环境匹配上下功夫,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把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达到安全控制目标的实现。

 Xxx 监理部 XXXX 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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