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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时间:2022-06-04 08:35:02 浏览次数:

各县区社保局,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服务管理,规范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业务,针对目前在参保人员住院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统一业务操作和管理,现就有关业务办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的医保住院登记。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出示“参保就医凭证”、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部分无户籍的参保人员应出示由参保地社保局发给的特殊参保就医凭证,接诊医师负责核对住院参保人员的身份,经核对无误的,填写《潮州市医保病人入院登记表》(见附件1,原参保职工医保手册中的“入院通知”不再使用)交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同时将“参保就医凭证”交收费处工作人员保管。收费处工作人员负责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参保人员的医保住院登记,若无法进行医保住院登记时,收费处工作人员应及时与社保局驻点工作人员或相关社保局联系解决。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录入及结算。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医院安排专职人员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费用的录入需及时准确,确保实现医疗费用数据的实时传送。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时,收费处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并打印医疗费用结算单,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确认无误后,向其收取应由参保人员支付部分的金额即可。  

三、外伤住院病人的登记确认。  

外伤病人需住院治疗时,首诊医师、护士需填写《患者致伤原因确认登记表》(见附件2),注明发生时间、地点、致伤原因、初步诊断,并经病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在办理住院手续时交收费处工作人员留存。如需办理医保住院登记的,在设立医保驻点的医院需经社保局工作人员确认、未设立医保驻点的医院需经医院医保办工作人员确认是否符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外伤病人未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提供《患者致伤原因确认登记表》的,一律不予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  

病情危重或群伤而到医院急诊的,以先急救后补充询问记录为基本原则。伤者来诊时神志不清而又没有目击者陪伴就诊的,必须在《患者致伤原因确认登记表》中记录注明,并联系辖属社保局工作人员尽快核实致伤原因。  

四、相关表格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辖属社保局领取使用。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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