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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质监执法取证的内容和原则

时间:2022-06-06 19:35:02 浏览次数:

取铁证 办铁案  

               ——小议质监执法取证的内容和原则  

   

    随着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日益增强,时代的前进要求我们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日益提高。众所皆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实施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棉花纤维检验监管的综合机构,行政执法是实施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施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要查清事实,依据事实认定是否违法,然后判断其是什么违法行为,应给予何种处罚,而要查清事实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作支撑。因此取证是行政执法中至关重要性关键环节,现就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如何取证浅析如下: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是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和依据,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和基础,是影响行政诉讼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作为证据,不论行政、民事或刑事证据,均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是使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标准。证据的“三性”是证据规则中的核心概念,因为“三性”贯穿于举证、取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决定着证据与非证据的界限,也决定着证明力的大小,我国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行政证据的七种证据: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现场检查笔录。除此之外就是非法定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根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格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行政案件证明标准“宽于刑事案件,严于民事案件”的法律原则,执法人员要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销链,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取证的内容  

    证据的收集,是执法的关键。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性依据,作为证据材料能不能证明事实,是至关重要的问题,收集证据必须注意两点:  

    1、收集证据必须由从事执法工作的办案人员依法进行,技术机构不能单独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只能配合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给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案例: 2009年4月6日 ,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在我县某镇一定收购花生米的个体工商户,严重缺斤短两,坑害农民利益,接举报后,执法人员考虑到该商户可能涉嫌破坏使用计量器具准确度,就与技术机构的检定人员联合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到该镇进行检查,发现该商户用于收购花生米的一台 500A 衡器经过了检定,但仔细一检查,该衡器的左侧支点刀已严重松动,可以左右移动,使计量器具准确度遭到严重破坏,经计量检定人员现场反复测量,误差在±10%。该商户在违法事实面前承认了是自己故意松动支点刀,掩盖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这一违法事实,并交待了由于市场竞争残酷,只有在计量器具上作弊获得利润。根据这一线索,执法人又连续对该镇这一带收购花生米的商户进行了检查,都存在着严重的计量违法行为,根据这一情况,检定人员进行了现场测量和检定,并出具了报告,为执法提供了技术支持,使多起计量违法案件形成了铁的事实,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办成了铁案,纠正了违法行为,保护了农民利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证据主要围绕下面几方面进行:  

    1、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对违法主体证据资料的收集主要是对能确定行政相对人身份的合法资料收集,如对法人单位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企业的章程等,而非伪造的相关证明。  

    2、对案件违法事实本身的调查:包括现场检查、现场有关物证的收集,对案件违法事实本身的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尽量做到详细和完整。  

    案例: 2008年3月21日 ,接群众举报称某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正在无证生产热轧带助钢筋。由于该公司规模较大,执法人员无法确定涉嫌无证生产势轧带助钢筋车间的具体方位,所以执法人员决定采取蹲守的办法,通过询问进出该公司的货车司机,确定了该车间位置,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不在,该公司总工程师魏某、生产处长李某陪同检查,在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执法人员发现正在生产热轧带助钢筋,标注的钢号为HRB37503,型号为φ 20mm ,生产日期为 2008年3月20日 ,炉号为2202,标牌2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中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该公司103-01549号《某钢铁有限公司检斤磅单》等有关证据,以上两份证据都是复印件,未经过行政相对人的签字确认。在调查过程中魏某承认该公司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未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但魏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但同意生产处副处长蔡某代签。事后,该公司没有补充提供授权书授权蔡某代表该公司确认相关事宜并签字。执法人员掌握了以上事实和证据后,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了处理。  

    这一案件的办理反映了执法人员取证意识强,工作方式灵活,在没有清晰准确信息的情况下,采取了蹲守的办法,确定了生产的车间的方位,得到了现场证据,体现了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通过查处当地规模较大的公司,推动整个无证查处工作的进行,但在检查和调查工作中存在没有委托授权书,由蔡某代表该公司签字,对违法主体的确认证明力不强,应该避免违法主体的确认这一细节导致败诉的后果。  

    收集证据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证据必须周密计划,事先做好安排。  

    调查取证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尤其对于较大或复杂的违法案件,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研究,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涉嫌存在的问题,确定调查取证的方法、步骤和要达到的目的等,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调查取证方案。一般来讲,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先易后难,先外后内,要善于利用已取得的证据,去寻找新的证据;善于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随时修正补充原来的安排。实践证明,调查取证工作计划安排得当,不仅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同时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收集证据必须及时主动,抓住“战”机。  

    抓住战机、反应迅速是办案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一个案件查处结果如何,往往与能否抓住“战机”十分有关。对于已掌握的案件线索或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地抓住“战机”,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和职权,千方百计在证据灭失、现场消失之前获得有关证据。  

    案例: 2007年6月7日 ,接群众举报称本县某加油加油机计量严重不准。通过执法人员暗访,初步认定举报属实。次日,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站使用的加油机进行了检查,在用的加油机反复出现断电通电现象,随后在该加油站职工李某所坐的沙发后面发现了一只遥控器。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李某使用遥控器对加油机进行了遥控,计量检测人员对断电后的加油机进行检测,偏差约为±0.2%,并在收银员的房间内发现了一套无线遥控装置,墙壁上有两张写有调整加油机脉冲含量方法的纸条。根据这一情况,计量检测人员又对在用的其他4台加油机进行了多次检定,发现都存在着示值误差,最大值为28.20%。在办理本案过程中,质监部门内部曾对能否在现场采取保全措施产生过争论,通过讨论和对法律的分析,在立案前对加油机进行登记保存,对主板予以抽样取证,并履行法律手续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这些措施的采用,保全了证据,对顺利办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深入细致。  

    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应当通过脚踏实地的调查,如实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切忌先入为主,更不允许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同时,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案件事实予以正确的认定。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及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证据。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勤于思考,善于分析,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反复深入有关的场所,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  

    4、收集证据思路要明晰,目标要明确。  

    首先,要注意收集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被检查现场的情况、被检查物品的情况等。其次,要特别注意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某种特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要针对苛一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目的、有目标地进行证据收集。  

   

二、取证的原则   

  (一)按照质监办案程序,遵循先检查后调查的原则   

  承办人员在现场取证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注意文明用语。现场应认真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它作为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事实客观状态的真实记录应当包括:   

  1、检查的形式,承办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2、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等(如有证人的应记明证人的基本情况)。  

  3、行政相对人的到场情况。若行政相对人在场,应该由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亲笔签字,行政相对人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由受委托人出具委托证明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4、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过程及取证情况等内容。   

  ⑴有被查单位生产或销售行为的进行情况、详细记录,有与违法事实有关物品的名称、规格、等级、型号、数量和库有地点和物品状况、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标识情况等。   

  ⑵记录执法人员对涉嫌事实有关的物品进行抽样和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特别要记明被检查单位在抽样样品和采取强制措施时所使用的封条上签字签章的情况。   

  ⑶记录与涉嫌违法事实有关的情况应当准确、严密,做到“确实、简练、准确、严密、完整”,不得在笔录中对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定性,但对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可以用“涉嫌”。   

  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的情况,应经行政相对人核实无误后签名或押印,对记录中进行过修改和加入文字处也应有签名或押印,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的,执法人员应要求有关证人到场、记录情况,应由证人签名或押印。   

  怀疑产品有质量问题需抽样检验的,应严格按标准或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及时送检和处理。检验合格的样品,应留存至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期满15日再予以退还,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样品及留样,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复检,是否提出复议均应保留到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诉讼权行使期限界满后才能予以处置。   

  5、在现场检查时,对比较重要的证据可以拍照、全程录像,取得视听证据。   

  在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其它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以查封或扣押。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的同时,执法人员应认真制作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文书,制作的文书应有物品持有人、物品保管人的签名。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时,或在行政相对人收到《质量技术监督通知》后接受调查了解时,均应认真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制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制作好《调查笔录》。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保障调查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询问当事人的时候要表明身份。《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调查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   

  调查笔录最后要经被调查人阅读并签字。如果被调查人不识字,则记录人须原文宣读给被调查人听,如被调查人认为记录内容与本人的表述不符,应进行改动,改动的地方须要被调查人按手印。调查结束后,应由被调查人签字。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者漏记的,应当面补充或修改,对更改过的内容,被调查人也要在上面捺印。如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并说明情况,有证人的请证人签字,负责询问的调查人员也必须签名并不得由别人替代。   

  第二、要注意调查笔录的完整性。   

  笔录的内容可分为辅助性内容和主体性内容两部分。辅助部分是指有关取证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身份。其中,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应记录调查的开始时间和完结时间。地点就是调查时所在的场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姓名要书写正确与身份证上一致,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职务、电话、身份证号等也都应该记录清楚。   

  主体性内容即正文,是调查活动的实质性内容,即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的谈话内容。调查人员应当以询问的方式开展调查活动,并如实记录调查人员的询问和被调查人员的回答。在记录被调查人的具体事实时,与案情有关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行为过程与特征、产品状况、数量、价格等是调查的重点。在做调查笔录时应注意尽量不要打断被调查人的陈述,等他说完一个完整意思后,再做记录。记录时,对没有听清的问题,可以再次提问进行确认。   

(二)遵循“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   

  七种证据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最大,其次书证证明的作用较大,所以在执法中应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书证。   

  “零口供”不仅指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而且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时避重就轻,作虚假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与质监部门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有明显出入的,可以认定为调查笔录无效,视为“重物证”。质监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物证、书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经形成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把握进行调查取证的技巧性   

  1、在进行调查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情,掌握调查重点,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应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在调查的过程中,应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充分了解,在询问的过程中,就能一针见血的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提高笔录的证明力。   

  2、调查人应该掌握正确的谈话语气和提问技巧。如不要与被调查人谈论此事是违法或合法,尽量不暴露执法人员对事实的合法或违法的评判,以免被询问人紧张和反感,不讲真话或拒绝回答。正常的谈话气氛应该是这样的:既有平和自然的谈话语气,又能体现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权威。调查时,要突出案件主题.记录与本案有关的谈话,与本案无关的谈话不要记录在案,以免冲淡主题。在对不同的被调查人询问同一个问题时,一定要按照被调查人的口头表述记录,不能由记录人依照自身的习惯记录被调查人的谈话内容,使人有造假的感觉。   

  3、多次的调查笔录要相互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和违法商品的数量、价格等,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调查的时候,仔细阅读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入,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  

  (四)借助外部条件,加强自身素质培养   

  质监执法人员平时应加强对质监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办案水平,同时也应学习《心理学》知识。在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时,若遇到行政相对人态度强硬、拒不配合的情况,执法人员应保持冷静、清晰的头脑,说之以理、动之以情、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应加强“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懂得证据的锁链关系,充分利用证据规则来收集各种类型、且被法律认可的证据,有效地控制案发现场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取得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证据,使各个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这样即使当事人不承认也不影响案件的查处。   

  执法人员平时应多与司法、公安部门沟通联系,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自己的人身可能受到侵害紧急情况,及时与这些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办案。   

以上只是粗浅的谈到了质监执法过程中怎样取得合法有效证据,目的只有一个:取铁证,办铁案,服务于群众。如今,我们生活在法制时代、和谐社会,历史赋予了我们新的使命,作为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有责任同时也有义务,为消费者的利益、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寓执法于服务中。行政处罚不是目的,教育与督促整改,服务人民,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才是我们的宗旨。因此,即使取证再困难,条件再艰苦,我们执法人员也应勇于肩负历史使命,为质监事业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  

姓名:范福贵  

单位: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务:法制股股长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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