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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6-13 17:56:01 浏览次数:

**县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工程建设类项目的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管养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建后持久长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省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濉政办〔2012〕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或部门安排的用于民生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筹措。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年初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相关民生工程管养办法,提出单项民生工程管养资金预算申请,经县财政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相关民生工程管养办法,按规定标准,将管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转交单位或个人经营承包的项目县乡两级政府不承担管养资金,由经营承包单位或个人负责对民生工程资产进行管理和养护,确保工程发挥最大社会效益。省、市有明文规定或有新的建后管养资金筹措标准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民生工程管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照不同的筹资渠道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其中:县级财政单独安排管养资金的实行县级报账(农村公路“村村通”按具体管养办法执行);部门单独安排管养资金的实行部门报账;乡镇财政单独安排以及县、乡两级财政共同安排管养资金的实行乡镇报账。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县民生工程管养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民生工程管养资金适用范围,不得将管养资金用于招待、车辆维修及燃油、办公场所的改扩建及设备购置、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等与项目管养维护无关的费用。  

第五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牵头、县民生办、财政局具体配合,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各项民生工程管养办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民生工程建后管养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县级管养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拨付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分别拨付到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专账核算。对工程管养不到位,造成资产闲置浪费、毁损,以及未通过考核的不得拨付管养资金。  

第六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发挥管养资金使用效益。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牵头,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民生办等配合,定期不定期对民生工程管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估,加强跟踪问效。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条  民生工程管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民生工程考核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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