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作文大全 > 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思考

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06-26 11:28:02 浏览次数:

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对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福安市人大常委会立足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监督实效,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保障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同时,也认真分析了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使检查真正适应民主法制建设要求,更好地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一、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目的及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社会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需求更为迫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表明一个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

(二)将执法检查作为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方式是人大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是人大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发表表明,执法检查应当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如何提高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和实效性,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过程中应该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三)认真做好执法检查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人大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监督权是保证法律和法规有效实施的非常重要的职权,是保证国家机关执政为民的十分重要的手段。近些年来,社会上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一方面暴露了行政部门管理工作的缺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上仍然有不到位的地方。因此,只有切实有效地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才能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职责,这样才能体现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才能真正树立起人大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监督,对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重要作用。

二、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执法检查在各地的运用比较普遍,成效也比较显著。许多地方人大进行了有效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说,执法检查的总体运用是好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也不可否认,执法检查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

第一,执法检查的项目针对性不强。有些执法检查项目的提出,缺乏对本行政区域改革与发展实际的深入调研,缺乏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往往只是由人大机关相关工作部门根据自己主观判断提出,或机械地照搬上级人大的执法检查项目,造成执法检查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相脱节,与本行政区域改革和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相脱节。此外,执法检查组一般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有的组成人员对法律不熟悉,理解不深入,形成外行检查内行的局面,容易导致对需要提问的涉及法律的问题拿不准是非,对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心中没底,对执法不严的问题界限不清,特别是对查出的违法不究的行为,遮遮掩掩、轻描淡写、原则抽象,难以涉及并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执法检查方式方法流于形式,满足习惯做法。在开展执行检查工作时,满足于习惯做法,浮在表面,创新意识不强,程序上不到位。如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常常是提前给被检查对象透气,让其做好相关准备;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习惯于听从检查对像的安排,难以深入。集中表现为五多五少,到部门多,深入调查少,听从执法部门多,随机抽查少;说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深刻剖析原因少。三是代表的责任意识不强,检查时走马观花,难以深入。检查组对执法检查的性质、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准,未能从法的实施高度去深刻理解人大执法检查的深刻内涵,不自觉地把监督的注意力放在检查法的遵守方面,却忽视了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导致人大执法检查流于形式。在检查时走马观花,难以深入,淡化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功能。

第三,检查后的跟踪监督未能及时跟上,检查报告审议决议落实不到位。执法检查是否收到实效,最终要看有关执法机关或部门的整改是否到位以及检查报告审议决议落实是否到位。常委会通过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有关机关或部门执法现状的整改意见,既然是意见,那么在一定程序上是对有关机关或部门执法工作的否定。要求有关机关或部门及时、切实地根据检查报告审议决议来改进执法行为和具体工作,其难免会有懈怠情绪。因此,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监督工作,认真落实检查报告审议决议至关重要。但一些地方在将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交办后,未能及时开展跟踪监督工作,没有认真落实检查报告的审议决议,使执法检查达不到预计的效果,出现“虎头蛇尾”现象。

造成这些问题和不足存在的原因我们可以归结成三个方面:一是认识上不够到位。有些人大同志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只看到监督中的困难和阻力,看不到好的方面和有利因素,因而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监督中缩手缩脚,就怕碰上“马蜂窝”;还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执法检查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执法检查是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途径,导致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效果不佳。此外,有些执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不能主动配合人大检查,不能认真落实建议、意见,也是影响检查成效的原因之一。二是工作上把握不准。地方人大很少制定相应的条例或办法,加之研究和探讨还不够深入,因而部分地方人大对执法检查理解不够透彻,如何组织把握不准,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凭经验边试边干,导致内涵把握不够准确,方式方法不尽合理,关键环节抓得不紧,监督措施针对性不强。三是作风上较为浮躁。一些同志宗旨意识不强,对群众缺乏负责精神,对事业缺少热心,干工作不够踏实等,具体到执法检查中,不是看作自身法定职责和对社会应尽义务,而是当成应付差事,因而责任感不强,积极性不高,只求过得去,对检查的实际效果注意不够。

三、开展法律法规检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总结近几年福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做法和经验,我们认为要提高执法检查实效,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完善:

第一,检查项目选题要准。选择执法检查项目是执法检查活动的起点,也是提高执法检查实效的基础。执法检查项目首先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征集、问卷调查、代表小组讨论、召开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等多形式、多渠道公开征集。在此基础上,重点将三类情况列入执法检查项目:一是促进代表依法履职能力水平提升的,如对新颁布实施的、又与本地区关联度较大的,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提高代表本身的法律素质。二是与当地重点难点工作关联度紧密的,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三是有利于滞后于形势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如对《选举法》、《审计法》、《预算法》等开展检查,通过检查摸清法律法规可以完善方面的情况。对公开征集来的项目,经过筛选后,统筹安排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形成执法检查计划初稿,并将执法检查初稿印发党委、“一府两院”及部门和代表等一定范围,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联动执法力度要大。由于大部分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合作,仅靠县级人大常委会单独开展执法检查,效果会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立法权,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不完善或已不适应实际的情况,除向有立法权的上级人大提出建议外,没有实际的修订权,而上级人大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执法检查,对实际存在的问题感受不深切,启动立法修订的主动性不足,也会对单独执法检查的效果打折扣。上下联动执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实践证明,加大联动执法力度,检查效果就会更好。另外,在实践中,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是个薄弱的环节。上下联动执法提供了一个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平台,通过这一平台,可以较好地实施监督。在安排年度执法计划时,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向上级人大建议,将独立检查难以解决的问题,争取开展联动检查。同时,我们认为可以尝试开展执法评议,组织全体代表参与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使执法检查的力度更大,也更便于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审议意见质量要高。一要合理安排会议。常委会会议要充分考虑会议议程,确保与会人员有足够的发言时间。会议要邀请执法检查组的全体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根据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规定,适当邀请其他相关代表参加。会前,要将执法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提前印发参会人员。二要充分开展审议发言。审议以分组为宜,小组人数不能过多,要求参会人员踊跃发言。会议要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常委会领导首先要带头讲真话、讲实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审议发言要以事实为依据,立足全局和实际,提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建设性意见,切忌从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就事论事,将会议审议变成为部门、单位要资金、要项目、要编制的平台。三要精炼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是执法检查成果的集中反映。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发言,及时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语言精炼、意思表达准确,既有原则性,又具可操作性。为便于“一府两院”准确落实审议意见,可将调查报告、与会人员原汁原味的审议发言和审议意见一并送“一府两院”,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跟踪监督机制要完善。一要督促“一府两院”建立审议意见的分解、交办、协调、督查、通报等机制,将审议意见具体化、责任化。二要委托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跟踪督查,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现场的督查,特别是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跟踪盯牢,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有的可以连续跟踪几年,在当年安排执法检查后,可在后几年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对问题没有较好解决的专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不见成效不罢手。三要开展落实审议意见评价工作。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可制作调查表,到代表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和意见征求,如满意度较低的,可由主任会议责成“一府两院”继续整改后,或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缺陷,或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改变,造成法律法规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方面,要及时向上级人大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以便条件成熟时,及时作出修改。

推荐访问:法律法规 思考 检查 情况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