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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确保医疗卫生安全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03 08:07:13 浏览次数: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形势,维护全县医疗市场秩序,优化县域卫生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为全县人民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就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党为公、执正为民”的宗旨,重拳打击非法行医、药店“坐堂医”等扰乱全县医疗市场秩序行为,加大整治村卫生所“一证多点”工作力度,确保全县人民医疗卫生安全,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具体做法

    (一)充分发挥医疗卫生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卫生监督所要对全县医疗市场秩序负主要责任,必须把此项工作做为2006年监督工作的重点,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此文件下发10日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科室分工和奖惩措施,并立即落实。

    1、与县电视台协调,在电视台开通常年公益广告,下大力度对非法行医、药店“坐堂医”的主要形式、社会危害、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进行宣传,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2、制定严密、合理的群众举报、作证的奖励机制,并通过电视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3、加强稽查队人员和执法工具的配备,充分发挥稽查队的稽查作用。稽查队除完成常规稽查任务外,要随时随地准备在不通知卫生监督所任何领导的情况下,接受局法监疾控股的调遣,对所有卫生监督员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对大案要案进行处理。

    4、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凡查有实据的非法行医案件,符合以上七款中任何一款规定的,一律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能够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的,一律予以没收,罚款金额不得低于9500元。对于此类案件,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卫生局将不定期采取调阅案卷或走访知情人的方式对此类案件进行稽查,一旦发现有擅自降低处罚标准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是行政领导的,要对其职务进行调整;是普通工作人员的,要将其调动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是借调人员的,要责令卫生监督所将其退回原单位;是多人共同决定的,分别给予处理。

    5、今年年底,卫生局将组织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对卫生监督所所有卫生监督员进行评议,对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案不查、查而不严或违纪监督执法,不能很好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一律按上述第4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今年6月1日至年底,卫生局将由分管局长亲自带队,率稽查队进行不少于15天的不定期稽查,15天内如共查获5起以上(含5起)非法行医案件,则视为卫生监督所领导班子不具备领导能力,卫生局将对其班子进行调整。

    (二)聘任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提高打击非法行医效率。

    为建立农村医疗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执法尤其是打击非法行医效率,卫生局聘任部分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防疫医生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壮大执法队伍,切实将医疗卫生监督的触角伸向农村,覆盖全县。

     1、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在辖区内加大力度开展对非法行医,特别是对药店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3)加大卫生院内部各岗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把法制管理纳入到卫生院的日常管理中;

    (4)遏制卫生系统人员开办或参与开办药店履禁不止的问题。对已经开办或参与开办药店的卫生系统人员要与卫生监督所共同做好说服动员工作,使其做出明确选择,或者退出药店经营,或者辞去工职。年内及以后年度辖区内不准再出现卫生系统在职人员新开药店问题,否则对辖区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所主要、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按上述第(一)项第4条进行处理。

    (5)协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6)承担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交付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2、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的聘用与管理:

   (1)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职、在岗,并不得有开办、参与开办药店、诊所等第二职业;从事卫生工作两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已取得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能够胜任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工作。

    (2)每个乡镇(中心)卫生院聘任两名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卫生局首先对各院长、防疫医生进行资质审查,有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从院内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资质审查合格的统一参加县政府、县卫生局组织的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卫生局统一到县政府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3)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依法在辖区内行使监督检查和取证权。

    (4)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必须每月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次,每周至少对辖区内药店、医疗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以最快的方式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收到结果后,立即进一步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5)经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对非法行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最终处以罚款的,卫生监督所要为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所在的卫生院提供执法经费,提供的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罚款金额的30%。卫生院要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并使用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执法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卫生院集体收入。卫生院可以在制定全院工资分配方案时,将执法经费的30%—50%作为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效益工资的来源之一。

    (6)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工具(如照相机等)由所在卫生院提供,执法文书由卫生监督所提供。

    (7)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医疗卫生监督职能,努力工作,尽职尽责,为净化医疗市场做出贡献。如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能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行医案件而造成群众多次举报非法行医案件的,将追究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的责任,辖区群众在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举报药店非法诊疗行为达3次以上(含3次)的,卫生局将免去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职务。今年年底,卫生局还将根据平时稽查情况及年终考核结果免去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的职务,同时追究由于其在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岗位上不作为而导致辖区医疗市场秩序混乱的责任,对其领导职务或业务岗位进行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职责。

    卫生监督所要对卫生监督员及受聘的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切实发挥其医疗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对包括卫生院自身在内的整个医疗市场进行监管,使之日趋规范,确保群众医疗卫生安全。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履行,有错必追究。

    (二)加强学习,规范执法。

    卫生监督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强化卫生监督员以及受聘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采取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学习职业道德及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等知识,并建立考试、考评、考核制度,从而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及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做到规范执法、依法办事。

    (三)加强稽查,落实奖惩。

    今年6月1日以后,卫生局将加大稽查力度,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将随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该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到2006年年底,卫生局将把稽查情况、评议结果、投诉举报案件发生频次和社会反应情况等各类信息综合到一起,客观评价全县非法行医打击效果和每一位执法人员的工作业绩,卫生监督所年底前要准备出奖励专用资金4万元,在打击效果理想的前提下,结合卫生监督全面工作和综合考核结果,对卫生监督所优秀班子成员、优秀科长、优秀卫生监督员、优秀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进行奖励。
   

    被评为优秀兼职医疗卫生监督员的防疫医生,除落实奖金外,将在未来有机会解决全额待遇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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