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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保护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时间:2022-07-11 08:21:01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针对定期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足的主要原因,并就此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提高执法效能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环保执法现实问题解决对策

一、引言

环境保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在现有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链中,环境保护的问题日益显现,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一些问题,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在行使环境保护执法的权利时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解决环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探寻解决的对策是当务之急。

二、环保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地方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之间的矛盾难处理。地方政府往往只是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环保法和环评法规定,在项目可研阶段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县目前一直还是发改局先立项备案,后环保、城建、国土等部门办理手续。其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即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经济指标,不顾环境指标。一切发展必须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丰收之路。必须先环评,看有无环境容量,然后才能确定立不立项。

2.环境保护立法的滞后难执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方面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而地方政府环保立法的滞后,导致执法时缺少法律法规上的依据。此外,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不一致的地方,缺少一部综合性的地方环境管理法规。

3.行政权力分配和管理体制简单化。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则性的特点,不具体化和详细化。国家对环境保护部门的职权规定虽然比较详细,但环境保护下属部门的职责范围没有详细规定,使分管部门的职责不能落到实处,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权力的依据。

4.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复杂,审批困难。从发现违法案件到最终处理案件,需要经过立案、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责令改正、再次现场检查、终结报告、事先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等九项流程,并且其中多项流程需要领导审批签字,处理过程复杂,审批繁琐,导致处理违法案件行动迟缓,效率不高。

三、对策

鉴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预先设定相关政策,督促地方政府关注环保。

在环保和地方经济的选择上地方政府的摇摆不定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要想让地方政府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选择,就要给他施以拖动力量,通过政策的方式强迫地方政府做出选择。例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区域限批制度就是比较有效的解决手段。这项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在地方政府批准项目的初期就将环境问题预先加以考虑有效地防止了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盲目上马。

环境区域限批制度是环保部于2007年1月推出的。这项制度的推行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一些地方经济的增长、减缓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步伐,但是从更深层面来看,对于环境保护却是非常有利的;从长远来讲,必然会为建立新型的产业体系从根本上破解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提供新的选择。

2.明确责任,完善环保立法。

首先,需要重新界定环境立法的范围,建立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法。要把我国环境立法体制中法律、法规不协调交叉冲突的矛盾有效解决,应当由统一的机关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环境管理法规,确立管理职能和权限是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将各自的职责具体化。其次,建立健全环境立法重点是要加大对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应考虑:(1)在执行《宪法》中加大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力度。(2)尽快制定《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更加完善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更好地调查处理污染纠纷。(3)建议国家在《刑法》中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使环保刑事责任得到进一步地完善。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以震慑环境犯罪者。

3.合理分配行政权力,建立科学管理体制。

针对现行环境制度的抽象性、模糊性和原则性,在环境管理体制规定方面应当具体化详细化。我国环境主管部门的职权规定虽然比较详细,但其下属部门的职责范围没有详细规定,使分管部门的职责不能落到实处,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权力的依据。具体明确县、镇、部门及个人的权利义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做到具体职责的有法有据。在此,建议赋予公众一定的参与权。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利益冲突最直接的承受者是公众,因此由环境保护部门单方面决定环境事务是不明智的。各种利益的调和需要公众的参与和公民环保意识的加强。环保部门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让公众参与其中,可以让工作更透明,信息更通畅。这样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护,也就使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决策获得更大的支持。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还能够对环保机关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能够督促环保机关廉政执法。

4.赋予基层环保部门行政权力,简化行政执法程序。

现行的环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权责不统一,且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也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达到最初处罚的目的,也不能更好地体现环境保护行政权的威慑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延误战机就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现象,建议在环保法要规定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手段等方面的条文或内容,真正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一方环境安全的权力。

四、结语

在环境保护已经成社会的共同目标的时候,政府对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群众通过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发挥,这就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这场社会经济转型中承担起更大的管理责任和执法责任,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推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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